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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4鸿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股权商业银行融资

向 鸿

(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广东 中山 528403)

一、公司股权融资的主要方法

(一)股权质押融资

质押者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的对象,为自己或其他人的债务作为担保的行为即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可作为相关企业进行信贷的一种良好资质的体现,由此也提高了相关企业的融资可能性。针对经营范围较小的企业而言,其在银行取得贷款的主要凭证是对房地产产权的抵押。由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没有太多实物资产可抵押,因此地方政府建议使用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融资,以帮助这些中小型企业获得资金。

(二)增资扩股融资

股权融资的一种形式叫作增资扩股,又称股权增量融资,在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方式中非常常见。若将资金来源进行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分为外部增资扩股和内部增资扩股。外资增资扩股以私募股权形式进行。通过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由此提高公司的资本能力,为公司未来的扩张发展打下了基础。

(三)私募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PE)主要与公开发行股票相对比,企业将其股权通过以转让、扩股等渠道吸引特定投资人的策略,为了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得到更多的融资支持,私募融资的投资人数一般不会超过两百人。近年来,随着全球私募股权基金涌入我国,私募股权融资已经建立。

二、公司股权融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内部融资渠道和现有法律问题

1.所有者的投资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企业的发展现象就是一种投资现象的发生,我国在母法和基础的法律中均规定了对所有者投资的保护,即公共投资与私人投资。我国法律对于企业法人建立的条件和程序并没有太多严格的限制,只要是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下,不区分财产主体和组织,其便可通过自己的财产来进行投资或设立企业,且对于设立企业的投资而享有最终的投资权。我国不论是政府导向还是在法律方面,都希望各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此外,在我国企业机构中的资本投资仍然以实际拥有的资本进行运行,而不是单单具有法律符合的资格即可,由于严格的投资限制,许多可能的投资无法实现。虽然我国目前对于法律资本的规定中,对于非公司制的相关企业在财产上没有过多的限制,这使得概念中的“一元公司”在理想状态下成为可能的对象,但相关办理程序相对复杂和对其财产条件的有关限制使目前无法达成此类可能。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中明确了相关公司成立的资本要求,且资本的底线也规定较高。[1]

2.企业收益保留率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必须从法定公益金和公积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司税后利润。为了提高企业的成长能力,1995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改变企业本金和利息限额的意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转为国家资本的“贷款转贷”资金是指国务院批准从1987年财政安排中安排的国家预算中扣除已偿还和免除的本金和利息。1988年自贷款使用之日起,截至1995年7月3日的本金和利息余额。这主要是通过法律的规定将公司原来形成的债务进行部分的消除,由此种方式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支持。这不仅仅可以减轻企业的债务,降低企业的负担,还对于公司本身的结构和公司自身的资本积累具有积极意义,由此来促进公司成长的步伐。

(二)外部融资渠道和现有法律问题

1.股权融资

一般认为,股权融资是成本最低、用时最短的融资方式。在1980年代后期和1990年代初,股票交易在我国开始建立,相关市场也开始产生,而股票交易的建立也为相关缺少发展资金的企业提供了机会。然而,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不成熟发展和缺乏分层设计,许多公司由于进入壁垒高而难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

2.债券融资

发行债券是也是缺乏发展资金的公司直接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国务院于1993年8月发布的《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年12月的施行使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广泛筹集资金。但是,在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许多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型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而《公司法》以所有权为标准,在债券发行人中不包括所有民营企业。

3.私人贷款

除了从上述正式的金融和证券市场寻求融资渠道之外,我国各地为了企业发展,还衍生出私人贷款市场,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尤为活跃,虽然其能够对缺乏发展资金的企业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制,在很多私人贷款中高利贷便成为普遍现象,这也使得公司在发展经营中处于难以抉择的地步。[2]

三、解决公司股权融资问题

(一)建立健全股权保护制度

我国应激励各种正当主体对相关企业进行融资活动,来对各种正当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权利保护作为辅助,由此来激发各种融资资金向企业流动。降低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并将资本制度改为授权资本制度。我国市场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及准入平台要求严格,因此,我国应更合理的进行产业结构的规划,开放市场,将私人资本的活力注入市场。

(二)建立有效的信用体系

企业的现代化发展需要政府的政策及资金支持,我国可以建立更完善的银行体系,对金融机构的职权进行更细致的划分,以多层次和多角度的发展方向服务于企业。完善政策性银行体系,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以国外政府为例,日本中小企业管理局设立了中小型企业投资基金,法国投资银行也设立了中小型企业投资账户,为发展中小型企业提供政策性支持。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便建立了三个政策性银行,虽然它们业务能力极强,但它们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对于大型企业的支撑。因此为了我国企业全面而又长远的发展,在主要的政策性银行体系中建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或在政策银行中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专门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财政支持条件。

(三)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进一步界定国有商业银行

银行是独立的金融市场参与者,为企业创造了标准化、平等的信贷环境。现有的商业银行业务经常对私营公司有所限制,这种现象的形成主要是受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为了提高市场配置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应不断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有关市场资源的配置权限,由此来避免各种危险融资的行为。同时商业银行也要分析市场的现行需求,以此来调整和规范自身的信贷业务,提高企业竞争力。应发展各种主体形式的银行,以改革促进商业银行内部体系结构的优化,由此给企业提供更多融资资金。其次应适当调整商业银行进入市场的相关标准,使得各种银行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进行相互竞争和发展,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3]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优化股权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优化公司股权对于公司融资的未来发展,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促进健康长期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公司股权结构为视角,阐述了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相关理论,并分析了股权结构和当前的融资问题。也就是说,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和核心。而优化股权及对股权融资的相关立法,将成为今后企业发展的必要前提,且提出了针对企业股权、公司股权优化及相关融资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公司融资问题相关对策建议。这是为了改善我国的公司融资环境,促进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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