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研究与思考
2021-11-24李若恒
李若恒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对于一个国家的长期发展而言,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质量会关系到国家制度是否能够落实到位,同时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近几年来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不断增加,为保证我国的长期发展,就必须要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有效调整,这样才能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工作不断完善,并实现利用司法制度的建设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同时,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的确立也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带来了积极影响,所以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则必须要实现对其诉讼程序的施行以及适用进行保证,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并制定出适用于中国发展的特色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应用时,必须要由专门的机构或由专职人员来承办相关工作,而且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内容上来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要照顾未成年人自身的身心特点,同时也可以根据其实际需求来指定专门办理人员,或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开展落实相关工作[1]。此外,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内容来讲,人民法院在进行判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时,必须要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或者是由相关陪审人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来开展案件的处理,这也使得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就实现了满足确保利用一系列社会资源来为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有效组织的组建,这样才能满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条文规定内容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必须要保留诉讼参与人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而针对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于一些特殊权利。对此,办案机关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则必须要依照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需求来实现满足对被告人这些特殊权利的应用。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时,除了需要完成对案件内容的详细查验外,也需要在收集证据和确认相关工作上,实现对各项工作内容的细致处理,并且也要保证在诉讼工作上实现对细节的全面把控。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讯工作开展而言,在审讯前除了要保证对案件真实情况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检查外,也要实现对未成年人其自身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情况以及心理状态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与分析,并通过最终的数据结果来实现有针对性的问题审讯,这样确保有效保障工作开展的全面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施行与适用
(一)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建立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建立,其实已经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独特性质的认可。并且,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而言,当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其程序工作的落实需要通过前后连续性工作内容的开展来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让各负责人能够负起自身的责任,并利用法律监督机制来实现专门机构的建立,进而就能保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在开展基本工作时,也需要实现构建独立制度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机构的设置,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针对未成年人问题进行有效处理[2]。首先,在开展专业化审理机制上,能够实现利用独立机构的建立做好依托保障工作,进而就能保证该机构可以始终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工作的开展来实现自主探究,这样就能有效提升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并且也能有效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最终水平。其次,有效实现专业化审理,并通过规划与确认,进而就能确保在审查、起诉上,实现各项环节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落实抓捕、诉讼、监管、预防一体化职能的打造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开展而言,它与成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有着直接性的区别,这也使得这种独特模式的应用就强调了在诉讼环节中,必须要实现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司法保护。对此,为满足基本理念的应用,则必须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监管机构,并且要在执行惩罚监督工作上,实现一体化工作的打造,这样才能通过对模式进行调整,并利用合理延伸工作来满足基本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执行监督机构必须要实现满足外在监督和内部检查工作的共同应用,因为在进行关押未成年人时,必须要强调疏导、改造工作的落实,还要针对被关押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态进行评定,以此才能通过保障工作来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未成年人在被检察部门逮捕并进行检察起诉时,也需要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的年龄特点来选择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谈话教育内容,进而才能实现利用谈话方式来获取证据,并对未成年人行为和认知进行监督和纠正。除此以外,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工作而言,我国现在所应用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实现对其进行特别约定内容的设置,这也使得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只能利用一些原则性内容进行适用,所以这也使得未成年人在刑事法制制度的应用上,其矫正过程与成人基本一致。对此,为保证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有效监管,则必须要实现一体化工作的打造,进而才能通过专门设计其工作模式来满足重点工作内容的落实。
(三)完善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
首先,在已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律条款内容上,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则必须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来对其委派律师进行辩护。并且,相较于未修改之前的条款来看,整个过程的改进实现了明确未成年人在审判阶段和整个诉讼程序中都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其次,刑事法律的援助服务工作开展,其实就是刑事法律工作开展的核心内容,因为利用法律援助来服务其实并不等同于受援助的人得到法律的帮助。毕竟,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时,其实会根据律师自身个人素质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而言,必须要通过统一的建立来实现对律师的保障,这样才能在法律援助律师的选择上,保证受援人可以得到优质的服务[3]。最后,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身心发展的特点而言,这也使得未成年人必须要通过法律援助来满足诉讼程序的开展。此外,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群体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相关工作开展上,即使未成年人没有指定法律援助人,也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提供,这样就能保证可以通过此方式来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四)构建未成年人司法辅助体系
在辅助体系的建设上,必须要利用出台指导性意见来对未成年人司法辅助体系建设的范围进行制定,而且地方政府也必须要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意见,这样才能保证将规定内容落到实处。同时,针对未成年人司法所需求的社会服务内容来看,也需对其内容进行全面应用,以此才能保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实现利用其他机构工作的开展来满足一系列辅助工作的落实。此外,为推进司法辅助体系的进一步落实,也必须要由政府带头实现购买机构服务,这样才能确保工作开展的多途径性,并且也能实现满足资源整合的目的。
三、总结
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施行与适用来看,首先要做的就是实现完善其内容,并通过对整体程序进行重新调整和打造,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利用一体化工作的开展来满足各项工作的运行,并且也能在监督预防工作上,真正落实政府职责,进而才能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