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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程序中法律效力的认定与完善
——以公司的视角研究

2021-11-24卜永新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法律效力公司法

卜永新

(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41)

我国在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形式、程序进行了规定[1],该项条令中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以及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盘活资金和发展公司采取了对外担保行为,这样使得对外担保的法律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且由于认定方式的不同,导致相关案件难以做到“同案同判”。针对这类现象,笔者认为要深入研究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中有争议的问题,分析对外担保的具体实现形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总结出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认定的合理方案。

一、公司对外担保及其效力的相关概念

(一)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含义及意义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某种行为具有的约束力,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即是对参与到担保行为的各个主体进行约束的效力。公司对外担保效力所涉及的法律不止一条,在《民法总则》《担保法》以及《合同法》中都针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行为效力进行了规定[2]。通常公司对外担保是以合同的形式展现,如果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中有不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条款,都可能使得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失效。因此若要顺利完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研究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失效的情形,保障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具有多方面的意义。第一,由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性,其法律效力的存在让相关法律关系的各项主体明确了自身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法》中指出相关人员没有完成自身的义务将导致公司对外担保不发生效力[3]。第二,确定了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一旦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认定失效情况出现,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来寻找认定失效的因素,从而确定是哪一方没有完成自身应履行的义务或者存在越权行为导致对外担保无效,并由该主体来承担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第三,对相关主体有警示作用。由于《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存在,让相关主体在担保前就了解到自身的义务所在,从而降低了发生纠纷的概率。

(二)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认定与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有效的构成要件中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司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公司对外担保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必须要能独立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构成有效的对外担保。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在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主体必须要在公平、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进行,不允许出现欺骗、威胁等有损公平的因素。第三,对外担保合同中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在《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中都将违反法律的对外担保合同认定为无效情形,《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还将违反公序良俗也加入无效认定情形中。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难以囊括所有造成对外担保无效认定的情形,以下几种情况也存在公司对外担保无效认定的问题。第一,相关人员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在担保过程中所要履行的义务,但如果相对人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则认为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第二,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有一定的限额,一旦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超过了章程规定的额度,则认为存在越权行为。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主张公司对外担保不发生效力。

二、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健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程序机制

公司内部的程序机制在对外担保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建立科学、具体、规范的程序机制,各方主体可以更好地完成自身义务,从而规制对外担保行为,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便利。

首先,规范建立章程查阅制度。透明化的公司章程可以明确法律效力认定,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上查阅到公司的对外担保信息以及制度,从而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公司应当配合相对人的审核,保障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将委托书等文件提供给相对人查看和调取。并将公司的相关信息以及涉及相对人利益的文件进行公示,尤其是要透露公司的财务的真实情况,从而保障公司中小股东以及相对人的利益。

其次,决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优先性。公司对外担保是一件相对复杂的活动,必须要在遵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进行。公司章程有对外担保的决定权,然而有可能存在依赖公司章程无法完成决策的情况。此时就要通过股东大会来取得对外担保的优先决议,由股东大会的决议来超越公司章程的规定,让股东大会来作为权力机关并代表公司的意愿。

再次,明确相对人审查程序。针对国有独资的公司,应当严格审查被担保人的具体经营状况,全面调查其财务和收益情况,并对其债务偿还能力进行评估,以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明确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问题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公司法》中第十六条的各项规定。因此,要保障公司对外担保有序进行,首先要将《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进行明确化。

首先,明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影响效力认定。如果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中的规定,应当将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关等方面意见不一的情形认定为公司对外担保无效,以免出现“同案异判”情况出现。明确各公司要一致按照规定取得对外担保,否则将强制认为对外担保无效。

其次,确定内部章程对效力的影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司章程拥有对外担保的决定权,因此,要在法律条文上将公司章程与对外担保之间的关系和影响进行详细规定,以免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产生冲突。可以将公司章程中涉及对外担保效力的内容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得担保各方能够更加重视其中的义务和责任,从而起到警示作用。此外,提升内部章程的公示力度,还能彰显公司的公平公正,为相对人提供制度便利。

再次,规范相对人审查义务对效力的影响。应当根据债权人的类型来确定审查义务,国有独资公司和金融机构相比于其他普通公司的审查程序要更专业和具体。因此,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区分审查义务,进一步保障国家和存款人的利益。

(三)完善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法律规制

公司对外担保失效的情形通常是和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完善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无效的情形发生。

首先,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的无效情形。修订相关法律中针对对外担保限额的问题,法律法规中不应该直接否定对外担保行为的无效,而应当将限额内的部分认定为有效。这样更加符合当前复杂的市场环境,也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指引。

其次,完善对外担保不发生效力的规定。针对公司履行了对外担保责任却不发生效力的问题,应当在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将主张期限提到公司承担对外担保的责任之前,从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仅要保障公司以诉讼方式确认对外担保不发生效力,也要保障债权人可以用法律手段来实现自身的权益保障。

再次,建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追究制度。在法律层面和公司层面都应当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员加以处罚,尤其在法律层面,要通过法律的威慑性来制约公司内部人员,以免出现公司利益受损的事件发生。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担保是盘活公司资金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定,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公司法》规范的明确性和完备性还存在不足,本文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但本文的研究成果和解决措施还存在不足,还需要相关法律工作者进一步深入探讨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问题,来提供更多合理化的建议,从而健全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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