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2021-11-24王志强
王志强 陈 浩
(哈尔滨学院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互联网现今已全面融入了人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也使得网络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但这也如一把双刃剑给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挑战,如3q大战、3b大战、乐视浏览器更改UA、脉脉非法获取微博用户信息、百度在线VS北京三七二一涉恶意不兼容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等互联网企业之间各类不正当竞争接踵而至[1]。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时代逐渐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既有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域名抢注、仿冒行为、虚假宣传、商誉诋毁、强制交易等,也有依托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搜索竞价排名、刷评价、恶意插标、在他人网页上插入广告、搭便车等,由此可以判断网络不正当竞争正呈现出高发之态势。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由于高科技及虚拟开放的互联网飞速发展,使互联网平台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因此互联网侵权行为越来越难以发现,其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增大,更具危害的是损失难以清晰计算,这也导致维权举步维艰。除此之外受追逐高额利润的经济效益的诱惑、侵权成本低和违法收益高也加剧了恶性侵害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极坏。
2.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迭代更新以及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产生了与网络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规范调整的不适应性。对于相对滞后的立法来说,造成了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频发,此外行业自律规范与市场制约机制的欠缺也是导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2]。
3.由于利益的内在驱动和成熟规则的缺乏,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隐蔽性越来越强,有时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对于执法机关来说监管难度非常大、取证也较为困难,对于受害者而言增加了其维权成本,此种情况也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剧。
二、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一)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当今中国互联网已在各个领域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业已成为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目前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线下业务扩展到线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二是新商业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是利用新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无论何种类型都较之传统不正当竞争案件有较大差别。为了给网络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增设了互联网专条,但其难以满足有效制止纠纷的现实需求。事实上我国的互联网立法还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尚缺乏专门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范文件,目前只有用于规范互联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和最高法的零星司法解释,这些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法规体系[3]。从现实社会的发展以及不断涌现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还无法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加强立法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现今互联网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2019年我国再次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在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仍稍显力不从心,如互联网领域的市场代理人或网络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市场行为在某些条件下是否侵犯了其他网络个体的合法权益、对不正当竞争形式的认定与处罚是否应该过分强调政府对网络的管制、是否应该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对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力度、怎样最大限度地将受害人的权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还有就是在调查取证环节中如何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等等,另外立法尚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且层次性低,从而导致我国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过于松散和凌乱,因此亟待完善相关立法以促进网络竞争行为的有序发展。
三、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之完善
(一)应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列举式表述
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还较为依赖原则性条款,因此也会出现类案不能类判的情况。通过在立法中设立列举式的法律条文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无论是在认定还是对其进行禁止都具有确定性,也更具有实用性,但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受当时立法环境的限制和经济发展的现状制约,并不能包含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全部行为及未来出现的新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将列举的法律条文适用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行为,才能更加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也更加有利于保护法律的权威。此外还应当增加一般性“兜底条款”。
(二)应完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电信条例》《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专门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完善立法不仅能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较为全面的规范,而且还能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因此尽快完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体系已成为当下之需。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网络不正当竞争单独列为一章,以此宣示其重要地位、将一些较为成熟的并经过实践确认的部门规章行业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则、扩大网络不正当竞争主体范围、厘清网络服务商不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边界、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界定、网络服务商主观过错程度的认定、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性竞争者施以高额的罚款、增加其违法成本、引入诉前禁令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受损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对多次实施恶性竞争行为的主体增设刑事责任进行刑事处罚等,切实保护网络经营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4]。
(三)应健全行政执法监管机制
在当下的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虽然执法监管部门的部分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监管不力的问题,但就其根本来说,切实加强治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制度建设才是有效手段,如建立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督监管制度、完善争端发现协调裁决的原则规定和规范、及时发现认定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对网络市场竞争格局实时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紧急事件应急处理制度、针对特别事件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对重大事件快速介入有效处理、加强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合作、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和协调建立信息交换和协商协作机制等,推进网络竞争秩序执法监管的完善与发展[5]。
(四)应完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机制
互联网开辟了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但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层出不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司法制裁恰恰对于解决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意义重大,但目前网络不正当竞争侵权的维权存在主体难以寻找、程序过于繁琐、耗费时间较长、赔偿周期过长等问题,而且还存在侵权赔偿数额低等现实问题,上述事实的出现使得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制裁,为改善和解决司法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震慑力弱、惩罚性差等问题,完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机制,提高司法效率,维持互联网行业竞争的公平和自由,促进网络生态良性竞争,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司法和执法等相关人员的网络专业技术的知识储备,细化处理案件的程序已成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