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与管理上赋权基层员工
2021-11-24董松元
文/董松元
本期话题
基层员工是否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生产?
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可以减少损失,甚至避免事故的发生。如今年7 月20 日,河南郑州地铁5 号线被洪水逼停,500 余名乘客被困,14 人不幸遇难,而地铁当时为什么没有及时停运,引发广泛热议。在生产现场也是一样,很多紧急情况控制不当是由于决策的拖延,而决策拖延往往是由于层层等待领导作出决定。领导不在现场该怎么办?为了避免紧急情况控制不当演变成事故,遇险情时基层员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停止生产运行是否可行?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也在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但具体执行起来困难重重,紧急情况该如何界定?哪些类紧急情况可以停止生产?现场生产装置是否需要进行紧急关闭设计?企业该如何对此进行制度上的规定?对此您有哪些看法?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赋予了从业人员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处置权和紧急避险权。
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来看,显然,从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是有条件的,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之后方可撤离,并非一旦发现紧急情况马上一溜烟走人。
从技术层面上看,为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企业的生产装置应当设计紧急关闭功能,确保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员工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如人行扶梯上安装的急停按钮,加油加气站安装的紧急切断装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上安装的紧急停车系统(ESD)等。
从管理层面上看,企业应当通过建章立制,对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规范和约束。首先,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实际,充分辨识客观存在的安全风险,明确界定紧急情况的基本情形,也就是明确规定哪些情形属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其次,企业应当赋予现场作业人员紧急处置权。不少企业的紧急处置权都集中在单位领导手中,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往往因为决策拖延而贻误最佳处置时机。因此,企业应适当下放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的决策权。企业在赋予现场作业人员紧急处置权时,应当挑选沉着冷静、业务精通、技术娴熟的员工。为防止赋权对象因事请假调休,可以采取设置A、B 岗的形式,在现场作业人员中明确两名紧急处置人员,赋予他们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的权力,加强他们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的责任,其他人员不享有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的决策权。最后,企业要规范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加强对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人员的技能培训,强化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的模拟演练,使其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的基本流程和应对策略,杜绝各种意外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