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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媒体与司法关系探析

2021-11-23张伟婷

商品与质量 2021年16期
关键词:知情权公民司法

张伟婷

济宁市技师学院 山东济宁 272000

1 互联网影响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特征表现

媒体即将信息传播出去的平台,信息传播的载体,在互联网时代的影响下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纸质媒体、广播电视媒体等。现在处于传播浪潮前端的是新型媒体形式,搜索性载体如百度、搜狗;新闻平台媒体如搜狐、新浪;互动型媒体如微博、微信、贴吧等。多种多样的媒体形式丰富受众的信息接收渠道,对生活的影响无处不在,虽然各种媒体竟现,但是主导信息权威的依旧是传统媒体为主力,这是基于传统媒体的公信力与专业性。媒体与司法发生关系是因业务为纽带,两者是报道与被报道的关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是媒体日常业务内容的一个方面,这种业务内容在法治媒体中是占比最大的一部分。媒体报道发挥了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功能,公众之所以如此关注司法活动基于司法是公民利益保护的一道防火墙,是彰显公平与正义的方式。基于以上分析媒体与司法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传媒的监督功能,传媒需要将真实的案件事实、准确的价值引导、与客观的审判结果展示在公众利益面前,这也是传媒追求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

1.1 新媒体的影响程度进一步深化

近年来新媒体、自媒体产生并发展,对于其本身产生的意义积极与否暂不讨论,但是对于司法案件的报道更全面详实,展示到公众面前的内容更加立体,影响的程度进一步深化。与传统的纸质媒体相比,广播电视类声像性媒体传播范围更广,但是基于电子移动设备手机的功能不断智能化,基于智能设备延伸的新媒体影响力更是不断增长。库克曾对传统型媒体作出如下特征描述,传统媒体对于报道时限、吸引受众形式方面是类似的,对于报道内容的处置编排方式也存在相通的情况。

新媒体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司法的影响也是利弊皆有。从积极意义上讨论,媒体肩负普法的社会责任将案件梳理把案件清晰呈现同时植入案件审理的意义和法理对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基于事后审查的制度,新媒体的报道权威性欠缺,影响受众对传媒权威性的印象。

1.2 媒体把关力度降低

随着自媒体井喷式发展,自媒体更关注的是流量而非内容上的可靠真实性、大众的主流价值观引导,自媒体顾名思义是自己做媒体,人人为媒体人,人人参与报道与发布,自然从事信息传递的工作人更加普遍化,专业化情况减弱,基于某一平台传播新闻事件产生的影响、扩散速度是不可估量的,但是平台并没有编辑任务,审查多出于事后审查,这就造成影响效果在先,纠正审查在后,无论信息与否先爆炸式传播,在不断传播中信息提供者通过不断丰富新闻点进行信息纠正,此种传播方式把信息纠正的环节交给大众,媒体的把关力度降低[1]。

2 传媒与司法贯通的必然与合法性

传媒与司法的贯通,是互联网时代下公众知情权要求的必然性,无论司法拒绝与否,都不可否认。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

2.1 大众知情权的需要

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知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诸项表达权利的延伸,是公民以“知悉、获取信息”作为自己实体性的权利要求和利益目标,即:公民作为权利人在法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地知悉、获取信息;义务人依法主动或应权利人要求公布、告示、提供一定的信息。此句话可以这样理解,知情权是公民对于其应该知道的事情有选择知道的权利,这是每个公民基本的权利,也是其他权利保障的基础性权利,对于政务、司法类涉及面较广的信息大众更有了解知道的权利,国家也应该最大力度的保护这种权利的实现。大众了解信息的渠道便是媒体,大众通过关注相关信息了解司法等新闻事件实现了知情权,大众用各种形式表达自己的观点与建议这又行使了言论自由的权利。此句话可以这样理解,公民作为国家公民,对国家运转、自身利益维护方面的事情能够充分关注知晓,国家应该对这种知晓的需求予以最大限度的满足[2]。公民通过媒体了解有关司法的重要新闻,实现了知情权;公民又通过媒体对新闻事实发表意见,实现了表达自由。从这个层面上讲,媒体是公民实现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平台与保障性措施。

2.2 基于权利需要被约束理论

在我们文明社会中,公民生活的组织与纪律性来自于公共权利有效能有秩序的发挥作用,社会公共权力有效运转的保障是各个分工细化、整体运作体系完备,权力在公职人员手中有效发挥[3]。公共权力是强制性力量之一,是国家支配整个社会的强制力而公共权力如何发挥的公平而正义则需要权利被约束。

3 媒体司法和谐发展几点建议

3.1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需要立法规范从

在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媒体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发挥监督作用是用成文法律约束的,这点在法国《新闻自由法》中得到很好体现。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有方方面面的事项需要建立规范,这种规范更应该体现在媒体监督方面。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对案件的不真实报道,以虚假报道吸引关注,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不正当干预司法审判等行为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应该做出明文规定。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提到,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媒体进行虚假、不真实、片面报道时,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法律规范的缺乏,法院做出限制媒体的行为媒体无处寻找救济途径,在此种双向保障缺乏的情形下不仅会造成媒体对舆论的监督无法可依,同时也会助长司法权力的滥用。基于此种情况,我国应该尽快立法,以成文法明文规定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行使同时对不当行为进行规范。

3.2 司法配合公开应知信息

基于公众的知情权需要,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应该公开案件审理信息同时法院在一定程度内公开案件相关情况,这样不仅能正确的引导舆论减少媒体错误信息的挖掘与发布减少纠错时间,还能保护媒体的监督权。司法方面如果有引导舆论导向的需求应该大力发挥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作用功效,掌控舆论话语权,与媒体形成良好的互动与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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