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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背景下财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2021-11-22黄世忠叶丰滢李诗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1年11期
关键词:碳中和碳达峰财务风险

黄世忠 叶丰滢 李诗

【摘要】为了实现碳中和目标, 很多国家出台了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 促使企业低碳转型和绿色发展, 这在给企业带来绿色发展机遇的同時, 也加大了企业的转型风险, 并衍生出碳排放财务风险。 如何在碳中和背景下评估碳排放财务风险, 是企业必须直面的问题。 本文基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框架, 首先分析碳中和背景下企业遭遇的转型风险类型及其潜在财务影响, 其次介绍可用于捕捉和计量碳排放财务风险的“碳商”法, 最后就如何提升“碳商”法运用效果提出建议。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温室气体排放;财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22-0007-5

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全球气温上升和气候变化, 为了应对气候问题, 确保人类可持续发展, 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召开的第21届联合国气候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 2016年4月22日近190个国家和欧盟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巴黎协定》, 为人类擘画了在2050年全球实现碳中和的宏伟蓝图。 2020年9月, 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布, 我国将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双碳”目标的提出, 将极大促进我国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选择低碳转型和绿色发展战略。 而低碳转型和绿色发展在为企业提供巨大商机的同时, 也带来一定的风险。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企业有必要估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制定减排路线图和时间表, 合理评估碳排放财务风险, 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投资、融资和分配政策。

本文首先简要分析碳排放控制政策对企业造成的潜在财务风险, 其次介绍如何运用“碳商”法捕捉和评估企业的碳排放财务风险, 最后就企业如何有效运用“碳商”法提出建议。

一、温室气体排放的财务风险

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 简称GHG)是指任何会吸收并释放红外线辐射且长期滞留在大气层中的气体。 并非所有温室气体都是有害的, 如水蒸气(H2O), 但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已被科学研究证明会导致气温升高, 是全球气温上升的罪魁祸首, 被《京都协定》和《巴黎协定》纳入排放控制范围。 有研究认为: 如果全球平均气温上升2℃, 全球99%的珊瑚礁都将消失, 8%的动物将灭绝, 水资源将极度匮乏, 极端气候将频繁发生; 如果全球平均气温上升5℃, 地球的整体环境将被完全破坏, 甚至有可能引发生物大灭绝[1] 。 为此, 《巴黎协定》要求严控上述六种温室气体排放, 将21世纪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2℃以内。

为了防止气候变化, 《巴黎协定》缔约方纷纷制定和实施日趋严厉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政策, 掀起了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广泛变革, 这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 美国财政部部长耶伦指出: “气候变化是一种现存威胁, 气候变化本身及其应对政策都会带来影响, 导致资产被搁置和资产价格、信贷风险等大幅变动, 从而严重影响整个金融系统。 这些都是真实的风险”[2] 。可见, 气候变化本身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都将带来严重的风险, 金融稳定理事会下设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简称TCFD)将前者视为物理风险(Physical Risk), 将后者视为转型风险(Transitional Risk)。 本文主要探讨与转型风险相关的财务风险。

在日趋严苛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政策下, 企业除选择低碳转型外别无他法。 企业在低碳转型过程中遭遇的风险称为转型风险。 转型风险可分为四类: 政策及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信誉风险[3] 。 这四种转型风险最终都可能衍生出财务风险, 对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深远的影响, 是碳中和背景下财务管理必须高度重视的新问题。

政策及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 加大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管制; 增大企业编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责任; 限制或禁止企业现有高碳排放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销售; 对违反碳排放规定的企业提出法律诉讼等。 政策及法律风险衍生出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 加大温室气体排放的合规成本, 如改造工艺流程、改变采购政策、增加环保投入、接受排放检查等而增加的经营成本; 加大温室气体排放的资产风险, 如排放超标的资产被搁置、注销、提前退役或计提减值准备; 加大温室气体排放的经营风险, 如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产品和服务被迫退出市场而发生的损失; 加大温室气体排放的诉讼风险, 如排放不达标而被环保部门或环保团体提起诉讼而发生的损失。

技术风险主要表现为: 以更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替换现有生产技术和设备; 以颠覆性方案替代现有高碳排放产品和服务; 对可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投资失败; 采用更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导致生产效率降低。 技术风险可能导致的潜在财务风险主要包括: 造成现有资产闲置或提前退役, 资产的有效经济寿命大幅缩短; 市场对现有高碳排放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减少, 现有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大幅缩短; 新技术和替代技术的研发支出和资本支出增加,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减少; 采用新做法、新流程的成本增加, 包括系统调整和人员培训成本等。

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 抵制高碳排放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行为改变; 市场信号存在不确定性; 原材料成本增加; 供应链中断或发生重大调整。 市场风险可能引发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 消费者提高环保意识抵制或降低对企业高碳排放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导致企业营业收入和现金流量下降; 投入成本上升和产出的环保要求导致生产成本增加, 企业的经营利润降低; 能源成本发生突然或超预期的变化, 导致企业经营业绩大幅波动; 营业收入减少, 收入结构和收入来源发生不利变化; 核心资产发生不利的重新定价, 如石油和煤矿储量的价值减损、土地和证券组合的估值下调等。

信誉风险主要包括: 消费者、供应商和社会公众对高碳排放企业形成负面看法; 企业所在行业被污名化; 利益攸关者对高碳排放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存有疑虑。 信誉风险可能带来的潜在财务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对高碳排放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下降, 导致企业的营业收入、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量恶化; 供应链中断或供货不足致使生产能力不足, 造成经营业绩下降; 难以吸引和留住有环保责任感的管理人员和员工, 导致人工成本增加; 降低资本可获取性, 增加资本成本。

简而言之, 转型风险给企业特别是碳密集(Carbon-intensive)型行业(如石化、煤炭、航空、汽车、建筑等行业)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资产减值风险, 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改造或者迭代碳密集型资产需要大量的资本性投入, 这意味着企业未来必须在保持股东可接受的盈利水平和投资回报的同时, 顶住经营利润下降、现金流量波动等财务风险, 才能顺利过渡到碳中和的状态。 而这是绝大多数企业现有的商业模式没有考虑到的。 因此, 世界上主流的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即環境、社会和治理)报告框架均要求企业将这些与气候相关的财务风险作为公司治理议题, 纳入治理和管理决策程序, 积极应对, 有效管理, 以提升企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计量财务风险的“碳商”法

管理大师戴明(W. Edwards Deming)曾说: “我们信仰上帝, 其他都必须拿数据证明①”“你无法管理你不能计量的东西②”。 戴明的这两句箴言说明了用数据说话、靠计量管理的重要性。 经营管理如此, 财务风险管理尤甚。 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政策给企业带来的转型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造成的潜在影响也是不说自明的, 但碳排放财务风险如何计量, 却颇费思量。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进行艰辛探索, 试图破解。 “碳商”法横空出世, 就是艰辛探索的一个回报。

“碳商”(Carbon Quotient, 简称CQ)这一术语由罗杰斯(Greg Rogers)和罗斯(Samantha Ross)在《碳商: 净零排放会计》一文中提出并注册成商标。 “碳商”法(CQ Analytics)是一种旨在帮助企业、会计人员和资本市场计量与气候相关财务风险的新方法[4] 。 这种方法简单实用, 紧扣《巴黎协定》提出的2050年碳中和目标, 利用经审计的会计数据和具有可验证性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采用假设式情景分析(“What if ”Scenario Analysis), 建构了一个能够捕捉企业实现碳中和目标进程中全部财务风险的分析框架, 具体计算公式为:

碳商=[未实现碳费用碳排放资产总额]

“碳商”法的操作原理如下:

首先, 计算企业持有的长期有形资产在其剩余使用年限内预计可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据以确定分子的数量基数“未实现排放”(Unrealized Emissions)。 其中, 长期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取自会计记录, 即长期资产的剩余可折旧年限, 若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应将剩余折旧年限调整为剩余使用年限。 长期资产在剩余使用年限内的“未实现排放”根据世界可持续发展企业理事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简称WBCSD)和世界资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简称WRI)[5] 发布的《温室气体规程: 公司会计与报告准则》(2021修订版, 简称《温室气体规程》)测度③。

其次, 将“未实现排放”货币化为“未实现碳费用”(Unrealized Carbon Expense), 算法是将“未实现排放”乘以全球范围内从大气层移除每吨温室气体当量的预计成本。 罗杰斯和罗斯指出, 根据美国全国科学、工程和医学科学院2019年的一项研究, 从大气层中移除每吨二氧化碳的直接成本如能控制在100美元或更少, 便是经济可行的。 假设每吨二氧化碳的移除成本为100美元, 将“未实现排放”乘以100美元即可得出“未实现碳费用”。 据此计算的“未实现碳费用”作为长期资产的备抵账户, 犹如累计折旧一样④。 实施碳中和政策前企业已发生的碳排放乘以100美元, 则作为一项或有负债(Contingent Liability), 即企业因损害环境获取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而在将来可能面临诉讼赔付的潜在义务。

最后, 根据“未实现碳费用”的计算结果, 测算温室气体排放的财务影响程度。 一是测算温室气体排放对企业净资产的影响, 重新计算企业调整了碳排放风险后的股东权益, 以评估碳排放风险对企业净资产的侵蚀程度; 二是测算温室气体排放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重新计算企业调整了碳排放风险后的关键业绩指标, 如每股收益(EPS)、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等指标, 以评估碳排放风险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程度; 三是测算温室气体排放对企业长期资产的影响, 重新计算企业调整了排放风险后的长期资产净值, 以评估碳排放风险对企业长期资产价值的负面作用。 如果将“碳商”计算公式用于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单项长期资产, 即可判断该项资产蕴含的减值比例。

上述调整测算能够充分揭露企业面临的碳排放财务风险。 比如,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披露, 我国2019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约为14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能源活动二氧化碳占我国温室气体总排放的80%左右[6] , 由此产生的二氧化碳约112亿吨, 其中80%来自煤炭, 约89.6亿吨。 按每吨二氧化碳移除费用100美元估算, 2019年与煤炭相关的“未实现碳费用”高达8960亿美元, 而2019年我国煤炭行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只有2830亿元人民币, 约合410亿美元, 不及同期“未实现碳费用”的5%。 不考虑碳排放风险的财务业绩与考虑碳排放风险的模拟业绩可谓天壤之别⑤!

罗杰斯和罗斯认为, “碳商”法既可向前追溯亦可向后预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财务风险。 向前追溯的碳排放财务风险告诫企业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存在的历史欠债, 向后预测的碳排放财务风险提醒企业实现碳中和目标所需要付出的经济代价。 不论是向前追溯还是向后预测, 目的都是反映尚未在财务报告中反映的企业经营的负外部性。 与其他试图量化气候相关财务风险的尝试, 如哈佛大学塞拉芬(George Sarafeim)提出的“加权影响财务账户”(Impacted Weighted Accounts)相比, “碳商”法的最大优点是实用、客观, 原理简单易懂, 所需数据易于获取, 没有任何主观假设或者复杂的“黑匣子”方法掺杂其中。 更重要的是, “碳商”法无需对现有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进行任何改革, 而是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 经过模拟调整(Pro Forma Adjustment)和表外披露, 即可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攸关者清晰反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可能带来的财务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 此外, 企业还可根据从现在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逐年减排任务与逐年减排表现, 制作渐近曲线(Asymptotic Cure)图, 二者之间的差异直观地反映了企业的减值风险。

当然, “碳商”法也并非无可挑剔。 首先, “碳商”以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长期有形资产为计算基础, 将导致碳排放量的严重低估。 根据WBCSD和WRI发布的《温室气体规程》, 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应该涵盖其整个价值链, 具体包括3个范围(如图1所示):  范围1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产生的直接排放; 范围2是企业消费的电力资源产生的间接排放; 范围3是企业未拥有或未能控制的资源产生的间接排放, 主要是企业的价值链产生的排放。 “碳商”法显然只能反映范围1和范围2的一部分温室气体排放, 而无法反映范围3的温室气体排放。 其次, “碳商”计算公式以碳排放资产作为分母, 计算各项资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时必须借助于直接计量法, 显然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最后, “碳商”法所用的温室气体排放参数虽可通过间接计量法(主要通过消耗的各种能源按一定比例折算)予以验证, 但若未经独立鉴证, 容易产生“漂绿”(Greenwashing)行为。 尽管存在这些不足, 但瑕不掩瑜, “碳商”法在目前阶段不失为评估和管理碳排放财务风险的一种创新工具。

三、采用“碳商”法的相关建议

准确计量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实现碳中和的前提, 也是防止企业“漂绿”行为的基础。 “碳商”法不仅为企业提供了这样的前提和基础, 而且为企业评估和管理碳排放财务风险提供了简易方法, 为企业与投资者等利益攸关者沟通碳排放财务风险提供了实用工具。 我们认为, 将“碳商”法付诸实施, 关键是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全面评估涉及转型风险的资产项目, 正确把握表内确认与表外披露的界限。 2019年,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一份文件, 旨在澄清现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如何解决重大气候变化风险和其他新出现的问题。 这份文件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基金会(IFRS Foundation)2020年发布的与此相关的其他文件均认为, 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等, 将与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相关的问题纳入财务报告的编报中。 如果这些问题具有重要性且能够量化, 则应在表内确认; 如果不能量化, 则应在财务报表附注或者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D&A)中披露。 鉴于与碳中和相关的气候问题通常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IASB还要求企业披露其在评估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时所运用的情景分析模型及其假设[8] 。 上述要求旨在满足投资者关于将气候相关问题融入财务报告的需求, 以提升透明度, 使投资者能够评估气候变化及其应对政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潜在影响。 根据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CDSB)的观察, 将气候相关问题融入财务报告的做法已经开始。 2020年1 ~ 3季度, 包括英国石油公司、西巴亚雷普索尔(Repsol)石油公司、荷兰壳牌石油公司、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在内的化石能源生产商就计提了900亿美元的资产减值损失, 这既有新冠肺炎疫情因素的影响, 也有基于碳中和政策影响的考虑[9] 。 按照IASB的要求向投资者提供有助于评估温室气体排放财务影响的信息, 企业必须采用定量和定性的方式评估碳排放财务风险, “碳商”法显然可以派上用场。 “碳商”法为企业遵循IASB的相关要求提供了计量手段, IASB的相关要求反过来又为“碳商”法提供了应用场景。

2. 财务人员必须知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为合理评估碳排放财务风险奠定基础。 “未实现排放”的测算准确与否, 直接关系到“碳商”法运用的有效性, 為此, 财务人员必须知晓国内外通用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和折算标准。 国际上可供参考借鉴的标准包括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制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前述的《温室气体规程》, 两者均主张企业估算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涵盖整个价值链, 并为直接排放的范围1和间接排放的范围2和范围3如何计算碳排放量提供了详细的指南。 在国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照国际通用标准,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迄今分三批颁布了涵盖24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这是我国企业运用“碳商”法评估碳排放财务风险时可以直接遵循的权威标准。

3. 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气候相关问题, 并制定相应内控政策。 如前所述, 气候相关问题存在诸多重大不确定性, 其所衍生的财务风险在评估和管理上涉及大量的估计和判断。 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只有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决策程序中, 建立健全与碳排放财务风险评估相关的内控政策和审批流程, 运用“碳商”法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4. 有條件的企业应实施碳排放鉴证, 以提高其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公信力。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 ESG报告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质量普遍不高, “漂绿”现象普遍存在, 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独立的鉴证机制[10] 。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事关人类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如实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绿色金融影响力日趋加大的背景下, 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以及资金成本的高低。 因此, 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碳密集型企业, 应该聘请注册会计师等独立第三方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鉴证。 这种鉴证既可提高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公信力, 又可提升“碳商”法的运用效果, 为企业更加可靠地评估和更加有效地管理碳排放财务风险提供额外保障。

【 注 释 】

① 原文为:In God we trust, all others must bring data。

② 原文为:You can't manage what you don't measure。

③ 该核算规程是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的测度企业层级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体系,详细设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库存的编报过程。根据碳信息披露项目(CDP)持续多年的问卷调查,超过90%参与问卷填写的财富500强企业依据WBCSD 和WRI 的《温室气体规程》报告它们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④ 必须指出,“碳商”法计算的“未实现碳费用”仅在表外调整和披露,并不需要像累计折旧一样在表内确认。

⑤ 而这还不包括实现碳中和的额外资本支出。《巴黎协定》在2.1条款(C)中指出,各国应致力于投入有助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与气候适应性发展相一致的资金。据经合组织估算,2050年前为了实现《巴黎协定》目标,全世界每年需要投入6.9万亿美元的资金[7] 。可见,实现碳中和的代价不菲。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安永碳中和课题组.一本书读懂碳中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21:3 ~ 5.

[2] Warmbrodt Z.. Yellen Vows to Set up Treasury Team to Focus on Climate, in Victory for Advocates[OL/R].www.politico.com,2021.

[3] TCF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Task Forces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OL/R].www.tcfd.org,2017.

[4] Rogers G., Ross S.. Carbon Quotient: Accounting for Net Zero[EB/OL].www.ifac.org,2021-06-03.

[5] WBCSD, WRI. 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A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Revised Edition)[OL/R].www.ghgprotocol.org,2021.

[6] 解振华.“1+N”政策体系将确保实现碳中和[EB/OL].https://mp.weixin.qq.com/s/6wigbqS4i2ogWIHF-WROCg,2021-09-01.

[7] OECD. Investing in Climate, Investing in Growth[OL/R].www.oecd-ilibrary.com,2017.

[8] IFRS Foundation. IFRS Standards and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OL/R].www.cdn.ifrs.org,2019.

[9] CDSB. Accounting for Climate: Integrating Climate-related Matters into Financial Reporting[OL/R].www.cdsb.org,2020.

[10] 黄世忠.谱写欧盟ESG报告新篇章——从NFRD到CSRD的评述[ J].财会月刊,2021(20):1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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