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劳务外包做法异于同行“伪高新”企业性质嫌疑难消
2021-11-22赵文娟
赵文娟
同星科技使用劳务外包的用工模式与同行相比明显不同,如此做法很可能是为了规避劳务派遣相关法律义務。而研发人员数量的不足,也让人怀疑该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合规性。
虽然同为制冷设备厂商,但与上市公司三花智控不同的是,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星科技”)是一家典型的家族持股企业。报告期内,同星科技使用了劳务外包的用工模式,这一点与同行公司对比可发现,公司或存在规避劳务派遣相关法律义务的情况。虽然公司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无论是从研发实力,还是研发人员占比来看,同星科技都存在“伪高新”的嫌疑。
此外,《红周刊》在资料梳理过程中还发现,同星科技核心产品近几年缺乏新技术支撑,竞争力明显偏弱,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也存在风险,而营收、采购方面在数据核算中的勾稽异常,也让人对其数据的真实性感到担忧。
采用劳务外包形式或为规避劳务派遣相关法律义务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同星科技在册员工人数分别为873人、874人、1005人和984人。招股书披露,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用工方式,2018年和2019年,劳务派遣人数分别为52人和138人,占用工总人数的5.62%和13.64%,从占比情况看,2019年劳务派遣人数已经违反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的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规定。
虽然同星科技表示其从2020年9月起已无劳务派遣人员,但自2020年4月起却又逐步将部分辅助或简单工序外包给了劳务公司,这一点在此前的2018年和2019年是没有的。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公司劳务外包人员数量分别为273人和325人,占用工总数的21.36%和24.83%,对应劳务外包费用分别为299.20万元和1001.97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0.77%和3.31%。
在同行可比公司中,德业股份于今年4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据其招股书及年报,德业股份不存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宏盛股份2020年年报显示其当年劳务外包支付的报酬总额为8.17万元,远低于同星科技,且不存在劳务派遣;三花智控2020年年报显示其当年不存在劳务外包,但存在劳务派遣;而盾安环境年报显示其不存在以上情况。从可比公司情况看,同星科技存在大量用工外包显然是不太符合行业惯例的,而同星科技所述的2020年疫情导致订单增加,所以生产供不应求才使用劳务外包的原因显然有些勉强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劳务派遣存在10%的用工人数比例限制,如超过该比例,企业则会面临用工不合规的问题,而劳务外包则不存在比例限制。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劳务外包”形式作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重要手段,其中就包括了不少拟IPO企业。也因此,拟IPO企业是否存在以劳务外包形式规避劳务派遣相关法律义务的情形,就成了监管层审核问询的关注点。
在招股书,公司对外包公司方面的表述相当简单,仅提到劳务外包公司均为独立的经营实体,不存在主要为公司服务的情形,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而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47的答复情况,部分首发企业存在将较多的劳务活动交由专门劳务外包公司实施的情况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劳务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性等情况、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发表明确意见,其中包括劳务公司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业务交易的背景及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等。因此,就公司招股书披露的内容看,显然是不足的,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说明。
研发实力有限,“伪高新”嫌疑难消
创业板主要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及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虽然与科创板定位不完全相同,但创业板的定位也反复提及了“创新”一词,因此对于创业板拟上市公司来说,公司的研发能力如何仍然很关键。
招股书披露,2018年至2020年,同星科技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687.71万元、1831.66元和1913.43万元,同期营收分别为36739.25万元、41303.7万元、50188.21万元,其中2019年的研发费用和营收同比增长了8.53%和12.42%,2020年研发费用和营收同比增长了4.46%和21.51%。虽然其研发费用呈增长趋势,但与同时期的营收增速相比仍有不足。
另外,与同行公司横向对比,同星科技的研发投入也不突出。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4.59%、4.43%、3.81%和3.44%,而同行可比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均值则分别为4.22%、4.12%、4.66%和3.85%,虽然2018年和2019年同星科技研发费用率略高于均值,但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则明显是低于同行均值的。而且,若是从研发费用绝对数值来看,同星科技更是相形见绌。
截至2021年6月末,同星科技共拥有11项发明专利,均于2009年至2018年期间申请获得,也就是说公司最近两年一期没有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从公司核心产品翅片式换热器对应的核心技术来看,其对应的大部分专利都还是2016年、2017年申请的。近四年没有核心的技术进展,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疑是处于劣势的。
反观同行,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盾安环境累计拥有专利2274项,而国内发明专利就有859项,其中2018年至2020年分别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有19项、25项和31项,2021年至今已经获得8项发明专利授权;三花智控拥有专利授权2379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1168项,2018年至2020年分别获得48项、67项和62项发明专利授权,2021年至今已经获得48项发明专利授权。截至2021年上半年,于今年上市的德业股份拥有各项专利共计203件,其中发明专利21件,虽然近三年也没有发明专利授权,但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别有13项和2项发明专利公布;宏盛股份没有公布其专利数量,但在2018年和2019年也分别有6项、1项发明专利公布,且在2019年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无论是从近三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来看,还是从发明专利数量来看,同星科技都逊于同行。
另外,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目前正合作研发“轻商制冷设备换热器性能测试台研究”这一项目,但有意思的是,双方约定的研究成果归属并非由公司所有,而是“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双方所有,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有权无偿免费实施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关联方可以共享公司技术成果更令人迷惑。
招股书披露,同星科技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因此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等要求。然而截至2021年6月末,同星科技的研发人员为88人,占员工总数的8.94%,低于10%的标准。如果按照这一静态时点的数据来看,其显然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或存在“伪高新”嫌疑。
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直接好处就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招股书显示,公司报告期内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408.91万元、608.61万元、491.81万元和124.88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5.64%、12.85%、9.09%和2.72%,可见税收优惠对公司业绩贡献不小。如果公司的高新技术资质一旦被认为不合格,则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很可能会导致公司业绩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
募投项目产能难消化,环评文件与招股书存出入
同星科技主营业务为制冷设备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换热器、制冷系统管组件、汽车空调管路和制冷单元模块。
报告期内,同星科技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于换热器产品(主要为翅片式换热器),作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的产品,换热器在报告期内的毛利率却是连年下滑,2018年至2020年,该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7.60%、26.41%和25.71%。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采购占采购总额的五成以上,其中2019年公司主要原材料铜管、铝管、铝带、胶管的采购单价分别下滑3.84%、1.96%、3.30%和13.87%,对应换热器产品单价下滑0.77%;而在2020年上述原材料采购单价分别上浮2.36%、3.05%、3.45%和2.12%时,换热器产品单价依旧下滑5.06%。虽然公司没有披露该产品的单位成本,但从原材料价格变动和销售单价变动来看,同星科技对换热器下游客户或缺乏一定的议价能力。
招股书表示,换热器产品的应用领域以轻商制冷设备为主。随着下游干衣机市场和家用风冷冰箱市场兴起,家用领域换热器产品销售收入逐步提升,而商用领域换热器产品收入占比随之下降,与此同时公司应客户要求对商用领域部分老产品进行降价并调整产品销售结构,导致商用领域换热器毛利率有所下降。这不仅印证其大客户强势、公司议价能力弱之外,也证明了公司这类产品确实存在缺乏新的核心技术支撑,产品竞争力较弱的事实。
与此同时,招股書还披露,2018年至2020年,公司翅片式换热器产品的产能分别为329.20万个、365.80万个和450.50万个,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6.68%、85.34%和91.67%。然而公司在招股书中还曾表示,目前公司已有翅片式换热器产品逾2000种,具备年产翅片式换热器600万个的生产能力,这一说法显然与前面公司表述的产能数据有所矛盾。若600万个翅片式换热器的年产能为实际产能,则意味着公司翅片式换热器产能距离完全消化是尚有距离的。
在换热器产品核心技术已经四年无进展、商用领域换热器缺乏竞争力、家用领域换热器市场兴起、换热器产能尚未完全消化的背景下,同星科技本次IPO拟募资10284.06万元用于“轻商系统高效换热器产业化项目”,将新增年产400万个轻商制冷系统换热器的生产能力,如此大量新增产能还能否消化完实在是令人担忧的。
值得一提的是,招股书披露的该项目部分信息与环评文件出现了矛盾。
根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轻商系统换热器在扩建前年产量为0,扩建后才增至400万件/年,这是否意味着公司目前是没有应用于轻商系统领域的换热器类产品呢?显然与招股书所称换热器产品应用领域以轻商制冷设备为主的说法是相悖的。
与此同时,该项目的建设期也存在疑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显示,该项目的建设期为3年,而招股书披露为2年。此外,招股书披露的该项目拟购置设备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显示的新增设备也存在不少出入。总之,种种疑问是需要同星科技进一步解释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