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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施救压断肋骨,该不该担责?“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肋骨遭索赔”案始末

2021-11-22

新传奇 2021年45期
关键词:肋骨心肺药店

孙向波是沈阳一家药店的老板。2017年9月7日,他为一名昏倒在药店里的老人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肋骨。同年10月底,他被老人告上法院。今年11月3日,该案迎来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救助人孙向波不用对被压断肋骨的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据什么作出判决?这样的判决有何意义?

老人晕倒没了呼吸,药店老板果断施救

2017年9月7日上午,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的戚老太(化名)到药店买药。药店老板孙向波回忆:“买了两盒药后,她说自己血压高,要求我给她量血压。量完后把我吓了一跳,她的血压太高了。”

就在孙向波拿药时,戚老太突然晕倒了。“我喊她,她没有反應,鼻子没有呼吸,颈动脉也不跳了,我第一反应就是人不行了,赶紧救人!”他说。

随后,孙向波开始为戚老太实施心肺复苏,大约5分钟后,戚老太苏醒过来。之后,孙向波拨打了120,并联系了戚老太的儿子。大约1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将戚老太送往医院。

同年10月,孙向波收到康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戚老太要求他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800余元。等戚老太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他还需要支付近10万元的赔偿金。

起诉状中写道:戚老太因眩晕于9月7日8时左右到被告的药店买一种治眩晕的药,但店里没有这种药。被告说:“我给你一片药(硝酸甘油),这药效果好。”戚老太吃了药感觉眼前发黑,坐在椅子上就失去了知觉。等清醒后,戚老太发现被告正在按压其胸部。由于说不出话,戚老太用手势示意他别按了,但被告没有停止。之后,医院的检查结果显示,戚老太多发性肋骨骨折、低钾血症、右肺挫伤,共住院18天。

对于用药一事,孙向波表示,他为戚老太测量血压后,发现其血压低压为120,高压为200,已经属于明显的高血压症状,于是建议其服用硝酸甘油,但是被戚老太拒绝了。之后,他再也没有向给戚老太提出用药的建议。

法院认定:吃药与心脏骤停无关

康平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范伟红表示,本案有两个争议点:一是戚老太吃药与其心脏骤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二是被告孙向波施救时,做心肺复苏的行为是否规范,对造成的后果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孙向波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他认为自己的抢救过程是规范的。此外,药店的公共视频显示,孙向波有取药动作,但没有看到戚老太有吃药动作。

之后,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有关证据,法院合议庭最后采信了被告给原告服用了硝酸甘油的说法。法院向3名医学专家咨询,结论为没有因果关系。专家认为,被告有执业医师证,做心肺复苏的过程符合规定。法院据此认定,原告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承担责任。

此案判决后引发热议。部分网友认为,心肺复苏压断了肋骨,是否太用力了?

康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齐亚丽表示,心肺复苏有几大并发症,其中之一就是多发性肋骨骨折。临床做心肺复苏要求按压深度至少达5厘米,按压频率必须在100次以上才有效。对于岁数偏大、骨质疏松的患者,很容易出现肋骨骨折。

民法典立法意在鼓励见义勇为

法院一审判决出来后,戚老太提出上诉。今年11月3日,“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肋骨遭索赔”案迎来了二审判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向波表示,非常感谢法律维护了正义。几年来,案件给他带来了不少影响,关闭药店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大。如今,他打算把药店再开起来。

针对此案结果,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心肺复苏的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也被称为“好人法”。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免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的“好人法”写入民法典,也意在为善举护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马吾叶指出,从法理来看,紧急救助行为属于广义的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的场合,管理人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但在紧急实施无因管理的场合,由于情况危急,管理人自身也往往承担较高风险,因此可以适当降低其注意义务,只要管理人无造成损害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即可免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刘小艳指出,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的最大意义在于,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进行了法律上的托底,彻底为好人消除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完善医师权益保障,让医师“放心救人”

近年来,医师在公共场所进行急救的事件时有发生。今年7月6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学院路与七溪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正驾车在路口等红灯的全国人大代表、衢州市人民医院院长助理陈玮立刻跑到伤者身旁展开紧急救助,直到将患者送上120急救车。面对突发情况中患者的求助,医师往往会挺身而出,但医师救人后遭索赔的案例也偶有发生。

为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救治活动,医师法第27条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专家们看来,民法典中已有类似规定,医师法重申这一原则并非多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表示,虽说民法典第184条针对所有情况作了规范,但实践中,由于医师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社会对医师救人的期待更高。

“同样是施救行为引发了对受助者不利的结果,与普通人施救相比,由于医师具有专业技能,人们很可能认为该医师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社会要求医师承担更大的责任。”姚欢庆说,“这对医师来说并不合适,医师这时应当被视为普通人一样对待。所以,医师法重申这一原则,有利于救助责任的明晰化,有利于医师在紧急情况下挺身而出。”

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庹明生认为,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在不具备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医师救人很可能出现其本人也意想不到的后果。医师法这一规定,可以让老百姓对紧急情况下医师的救人结果和责任承担有一个心理预期。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介绍,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对他人的急救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是在医疗机构内实施的急救,二是在医疗机构外实施的急救。针对在医疗机构范围内实施的急救及其责任承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0条和1224条作了规定。医师在医疗机构执业时,行为人虽是医师,但直接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而医师在医疗机构外进行急救,很可能没有场地、手术台、必要的医疗器械等。这时,医师很难达到像在医疗机构急救时的救助效果。如果按在医院的诊疗标准判断,医师很可能要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医师在医疗机构外遇到他人需要紧急求助时,很可能就不敢救了,这对整个社会来说并非好事。

孟强表示,医师法第27条的意义在于,让医师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勇敢地“该出手时就出手”,让更多的生命获得及时救助。    (《羊城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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