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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2021-11-22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12期
关键词:涉企试点工作市场主体

11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利企便民。《意见》提出,要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方便市场主体办理名称登记、信息变更、银行开户、注销等相关手续;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推动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探索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准营标准;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与部分重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开展“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加强涉外商事法律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健全遏制乱收费、乱摊派的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推行涉企事项“一照通办”,全面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

《意见》强调,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夯实监管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要加快打破信息孤岛,扩大部门和地方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范围,推动更多数据资源实现安全高效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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