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
2021-11-17王静
王静
【摘要】媒体行业之间的竞争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激烈,及时获取真实的第一手新闻资料,是电视新闻记者在激烈的媒体竞争之间占据优势地位的前提,因此隐性采访成为了当今电视新闻记者获取所需新闻资料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隐性采访方式隐蔽性的特点,极易出现一些法律方面的纠纷,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因此,电视新闻记者要在隐性采访中把握好“度”,提高新闻采访的价值。
【关键词】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限度把握隐性采访指的是记者在采访对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语言或行为进行偷录或偷拍以及隐瞒自己记者的身份深入采访对象的生活,获取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新闻信息的采 访形式。主要目的是为了直观有效地批判或揭露一些新闻事实和现象。
中图分类号:G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6/j.issn.1673-0348.2021.20.038
1. 隐性采访的特性分析
1.1 主动性
一般来说,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之前,会对新闻事件进行深入了解及全面准备,有目的地开展隐性采访,通过与被采访者的接触,从被采访者无意识的交谈中,获取新闻信息。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进行的充足准备体现出主动性特点;
1.2 隐蔽性
隐性采访的前提就是电视新闻记者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以及采访目的,所以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电视新闻记者采用的摄像设备及录音设备都会被隐藏起来,避免被采访者发现电视新闻记者的真实身份,使被采访者在无意识的状况下将事件的真实状况告知给新闻记者,还原新闻事件的真相,由此可以看出,隐性采访具有显著的隐藏性特点。
2. 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的优缺点
2.1 隐性采访的优点
电视新闻记者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能够提高新闻信息的现场感和真实感,使其具备较高的可观性,更能获取公开采访难以得到的新闻信息,创造较高的新闻价值,所以在信息时代迅速发展,人们对第一手资料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的前提下,隐性采访因为具备挖掘深度新闻素材和独家新闻信息的优势在广大电视新闻媒体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隐性采访已经成为电视新闻记者在激烈的新闻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重要手段,电视新闻记者越来越依赖这一新闻采访方式。
2.2 隐性采访的弊端
因为隐性采访的主要对象是社会上的一些丑恶或不公平的现象,电视新闻记者或编辑的价值倾向会在新闻报道使对观众的道德判断产生一定的影响,违背了新闻的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严重的还可能与采访对象产生道德或法律上的冲突。由于我国相关的新闻法律法规还没有正式出台,导致了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对象和内容上的无限制,虽然对一些不利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社会实践进行了揭露和鞭挞,但是如果为了片面追求新闻价值的实现和视觉效应的轰动,对隐性采访的对象和内容都不加节制,不能很好地把握住“度”,极易造成新闻侵权诉讼案件的产生,更有可能被处以相当严重的处罚。
3. 隐性采访的问题
3.1 法律界限模糊
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隐性采访的最基本底线。但在现实中,一些电视新闻记者因为不懂法律或不守法规,常常侵犯受访者的权利或危害公共利益,导致记者触发国家法律法规。目前,尽管多数记者对法律法规有基本认识,但具体行动中却未能较好把握法律界限,容易引发争议。电视新闻记者游走在法律边缘,随时有可能触犯法律,将很难把握相应的尺度。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治国家,记者行为同样应当被法律所限制,在隐性采访中不能扮成国家公务人员进行新闻获取,也不能对采访对象隐私权、名誉权等进行损害。一旦出现这些问题,记者需要随时准备面对诉讼和法律的处罚。
3.2 道德尺度低下
隐性采访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在暗访调查的过程中,电视记者还应把握一定的道德尺度,不能为盲目追求新闻效果而忽略职业操守,热衷于涉及隐私权和其他公民权的内容,造成相关人员遭受精神上的伤害。作为媒体记者,有义务保证公众在第一时间接收到最新新闻资讯,但是首先应当学会尊重采访对象,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而实际上,隐性新闻采访历史上存在较多越界的案例,常常因失德问题引发社会纠纷,给相关人员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追根究底,就是由于电视新闻记者未能掌握“度”,在采访过程中一味片面追求新闻价值和视觉效应,对隐性采访对象和内容无限制,即便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不良社会现象,也会引发人们的道德谴责。
3.3 身份尺度不明显
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需要时刻紧记自己的身份,在维护群众知情权等权利的同时,传播社会正能量,维护社会秩序,不能打著舆论监督的幌子过度涉入,为获得利益或吸引受众注意助长公众窥私欲,导致罪恶真相原生态过多暴露在公众眼前,引发社会负面影响。电视新闻记者作为社会成员,自身要遵循职业操守,避免在新闻报道上为博取眼球而对新闻内容进行有失偏颇的夸大,甚至诱导犯罪或刻意传播低俗文化,导致隐性采访初衷被违背。而滥用隐性采访,将导致民众对传媒信任被破坏,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继而导致新闻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
4. 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 对策
4.1 坚守法律法规
隐性采访通常在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时使用,在挖掘不良现象的同时应当坚守法律法规底线,不能为实现目的触犯法律,否则即要接受法律制裁。为此,记者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等内容的学习,在采访前针对可能导致法律问题产生的内容进行确认,制定专门的方案灵活开展调查,发现不良倾向果断停止采访,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加强自身保护的同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产生。通过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才能使记者在行使监督社会不法行为权力的同时,正确运用隐性采访手段披露社会不良现象,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考虑到隐性采访通常需要深入不良环境中,伪装成相关人员,还要杜绝以身试法,尽量减少暗访行为,以免采访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访活动,要求记者保持客观、理性的思维,不以自身价值偏向确定采访对象或现象是否触犯法律,以体现新闻报道权威性。
4.2 避免道德伤害
隐性采访意味着需要以正当性欺骗方式进行信息获取,容易出现触犯道德底线的问题。作为电视新闻记者,实施隐性采访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伸张正义,还应尽量避免道德伤害的产生。为此,记者需要审慎对待隐性采访,只有在无法通过正规采访渠道获得信息,并且有必要通过隐性采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该种手段,从而使新闻报道带来的有利影响超越造成的伤害。在实践工作中,还应区分公共场合和非公开场合,公共场合的人承认行为的公开性,记者有权拍摄和记录看到的东西,但非公开场合需要考虑到隐私权等公民权利保护问题,应当确保公民个人尊严不受到故意伤害,同时需要加强当事人保护,避免相关人员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因此在采访工作中,要求记者能够把握限度,对当事人的主观情感进行正视,在采访中客观、真实地记录发生现象的同时,提高人文关怀,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
4.3 忠于道德操守
电视新闻记者并非是“职业卧底”,还应忠于记者职业道德操守,降低隐性采访使用频率,以免隐性采访滥用问题的发生。在确定有必要采用隐性采访手段的基础上,记者还应从社会舆论倾向正确引导的角度进行思考,确立正面、积极的采访主题,对于主题相关性不强的问题进行简明扼要叙述,体现曝光和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的根本目的,以免不必要的麻烦产生。在融媒体时代,还应强化电视新闻引导作用,不能不顾公正公平一味迎合大众要求,无节制的对暴力、色情等内容进行过多描述和报道,以免媒体环境遭到污染。因此隐性采访需要加强内容控制,对涉及犯罪、色情等内容的新闻进行审慎选择,并以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为原则进行不良现象揭露,实现正确道德判断标准的传输,减少不良行为内容细节的揭露,继而使公众对社会的信心得到提高。
4.3 提高人文关怀
电视新闻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获取新闻素材的过程中,要将其作为公开采访的补充或辅助手段,是基于一定的公益性目的而进行的采访形式,不能肆意侵犯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忽视采访对象的内心感受,不能利用隐性采访的隐蔽性特点,故意伤害当事人的自尊,一定要在采访过程中,把握好限度,谨言慎行,确保进行的采访活动和语言都在道德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正视当事人的主观情感,不能以自己的价值偏向影响大众对当事人产生的消极心理,更不能故意使用各种语言技巧,歪曲采访对象的正常心理,在隐形采访中提高电视新闻记者对新闻现象的人文关怀。
5. 总结
人类文明在不断进步,法制日益健全,权责界限也日渐明晰,因此对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新闻从业者,应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尺度,做到忠于记者职业道德操守,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避免触犯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坚持弘扬正能量,从而维护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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