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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跳楼身亡,校方为什么只担三成责任?

2021-11-16秦风

妇女生活 2021年11期
关键词:张倩拖把窗台

秦风

开学第一天,一名小学生因为一个拖把与高年级学生发生冲突,被老师批评——

学校:开学第一天,一个拖把引发小学生跳楼

家住吉林市昌邑区的朱平,是辖区某小学五年级二班学生。2020年8月24日,该小学秋季开学的第一天,上午课间,朱平竞选上了班级劳动委员。吃过午餐后,朱平叫上两个同学一起打扫教室卫生,抹课桌、擦窗户、拖地,三人忙得满头大汗。中午12:40许,朱平在教室内看见有个高个子男生拿走了他们班放在四楼走廊的拖把,大声喊着“不要拿我们班的拖把”,并追到了外面。高个子男生对他不予理睬,拿着拖把径直迈上了五楼台阶。朱平冲上去抢夺拖把,高个子男生转身间,朱平不知何故跌坐在地。他随手抓起台阶边的一块红砖,朝着高个子男生乱舞,并大喊大叫。高个子男生边退让边将拖把扔在地上。朱平仍然挥舞着红砖喊叫:“你捡起来!”

这一幕情景,被路过的六年级老师汪静撞见。在她的厉声喝止下,朱平放下了红砖。汪老师问他:“你是哪个班的?”朱平涨红了脸,指着高个子男生说:“五二班的,他……”未等朱平把话说完,汪老师就带着高个子男生往楼上走。

当天13:15,五二班的班主任谢辉把朱平叫到办公室,问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说:“就为了拖把这件小事,你就拿砖头要打架,学校的行为规范是怎么规定的?”朱平低着头回答:“要讲文明,礼让同学。”

高个子男生是六二班的学生蔡毅。谢辉带着朱平到六二班班主任万斌的办公室,万斌也通知蔡毅到了场。蔡毅解释,他们教室里的拖把不见了,他以为四楼走廊的拖把是他们班的,所以才去拿。朱平辩解:“他把我推倒在地,我怕再被他欺负,才拿了砖头,不是真的想打架。”蔡毅却说朱平是自己跌倒在台阶上的,他根本没有动手。朱平急赤白脸地说蔡毅撒谎。谢辉要求朱平当面向蔡毅道歉:“砖头等于凶器,知道不?你小小年纪就学会行凶,长大后怎么得了!”朱平不服气:“我偏不!”谢辉再次责令朱平道歉,朱平只好满腹委屈地向蔡毅说了声“对不起”。

下午2:00上课,任课老师文丽看朱平低着头,没有认真听讲,便点名提问他讲课内容。朱平站起身张口结舌,文丽遂让他坐下,然后继续上课。2:25,朱平突然站起身说:“老师,我要上厕所。”文丽准许了。5分钟后,教室北面传出“扑通”的声响,文丽连忙从教室北面窗口探身张望,看到有穿校服的学生俯身趴在地上,殷红的血漫延开来。文丽飞快冲下楼,认出该学生正是朱平,立即撥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不到10分钟,急救车呼啸而至,随车医生现场进行确认,朱平已没有生命体征。

谢辉立即查看班级的在册学生信息,发现朱平预留的是他姥姥的手机号码,赶紧跟他姥姥联系。下午2:42和3:03,谢辉两次拨打朱平姥姥的电话,均未打通。因为自己要赶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和询问,谢辉只好委托其他老师到朱平的住处寻找其家长。

家长:学校没有尽到引导责任、窗台未设栏杆、地面为水泥地等,存在安全隐患,索赔120万元

经警方现场勘验,事发当时,外面正下着大雨,该小学教学楼北侧窗台留有朱平带有水渍的脚印,窗台距离地面850毫米。警方确认朱平是自行攀爬窗台坠楼身亡。朱平出生于2010年3月,死亡时10岁5个月。

朱平的父亲朱大勇、母亲张倩都在外地打工。朱平是他们的独生子,平时主要随姥姥生活。考虑到朱平姥姥精力有限,朱平6岁时,朱大勇就设法将儿子送进小学就读。事发次日,朱大勇和张倩双双赶回昌邑区。见到儿子的遗体,夫妻俩悲痛欲绝,张倩声嘶力竭地哭喊:“我儿子才10岁多一点,他怎么可能自寻短见?”朱平的姥姥还埋怨说,宝贝外孙的遗体经受了雨水的浸泡,不吉利。

朱大勇和张倩首先向六二班学生蔡毅发难。蔡毅的家长虽对朱平不幸身亡表示同情,但据理反驳:“孩子在学校发生冲突是常有的事,我儿子没有出格的行为,发生这样的悲剧也牵扯不到他身上。”

学校竭力安抚朱平家人,再三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帮助。朱大勇夫妻提出了120万元的索赔要求。学校认为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地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朱大勇提出一系列疑问,他认为:学校老师没有尽到对孩子的引导责任;学校教学楼北侧窗台较低,没有安装安全护栏;楼下为水泥地面,对于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存在极大隐患。鉴于此,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朱大勇还说,朱平是未成年人,在课间突然请假上厕所,老师难道不应当安排人陪同吗?

调解期间,学校拿出《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其中载明:“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毫米,并不高于1200毫米。”学校说事发教学楼的窗台距离地面850毫米,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针对朱大勇提出的楼下为水泥地面问题,《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载明“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对其他建筑用地没有要求。学校还以《消防法》为依据,其中第28条载明:“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73条第4项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如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等。证明该小学的教学楼门窗不能安装护栏。

对朱大勇提出的朱平课间请假上厕所问题,学校答复,事发时,朱平已满10周岁,不是幼儿园小朋友,不需要老师陪同。

经多次调解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学校硬件设施符合要求,学校并不存在过错;学生发生冲突后,老师对学生的教育未超出教育管理的限度,只是对学生心理状态的变化未能及时掌握并加以引导,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责的疏忽,故学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1年4月16日,朱大勇、张倩起诉到昌邑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23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4.5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4万元,以及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过程中,朱大勇、张倩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学校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其他损失48.39万元,合计58.39万元。

法庭上,朱大勇、张倩诉称,二原告之子开学第一天在学校与高年级学生发生冲突后发生坠楼事件,不幸当场死亡,被告作为教育机构,老师没有正确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校园纪律,没有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孩子的死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二原告之子在上课期间,以请假去厕所为由,在教学楼四楼北侧登上窗台跳楼不幸身亡,并非是因为与高年级学生发生冲突。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校方未正确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校园纪律。朱平在校上课期间,准许他请假上厕所,不存在管理上的错误,他在去厕所途中跳楼不幸身亡,是校方无法预见和无法防范的。学校的教学楼及场地建设,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其门窗设施符合《消防法》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校方对朱平的不幸身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朱平已年满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举证证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编者注:《民法典》虽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因本文中的事件发生在2020年8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以当时还在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法律依据。)

关于朱平在校跳楼死亡,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朱平与六二班学生发生冲突后,班主任对朱平进行教育,是履行正常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不违反工作要求、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也未超出教育管理的限度,这也是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但班主任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对朱平心理状态的变化没有及时掌握,也未能及时加以引导,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責的疏忽。

至于学校未安装安全护栏问题,因相关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应安装安全护栏或安全防护网,也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学校地面不能为水泥地面,故学校未安装安全护栏或安全防护网,地面为水泥地面,不能构成过错。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可知,学校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校医务人员立即奔赴现场,急救车也在较短时间内到达,故学校在事发后施救方面并不存在过错。关于朱大勇、张倩主张学校未对朱平的遗体妥善照顾,放任泡在雨中问题,因公安人员已经到场,在此情况下学校已无权移动遗体,且学校对此处置是否适当对朱平的死亡不产生影响,故该处置是否适当并不是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综合全案,法院酌情确定,学校对朱平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庭审期间,法院确认二原告的损失为68.48万元,校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为20.54万元。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指出,儿童是国家的希望,是家庭的未来,朱平在天真活泼、无忧无虑的少年时期不幸身亡,令人痛惜。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学校、家长及社会都应注重孩子的思想教育、生命教育,给孩子创造一个宽容、和谐、幸福的生活环境、学习成长环境,同时还应关注孩子的内心情感需求。

2021年7月12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朱大勇、张倩各项损失合计22.54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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