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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净空审核新规对电厂厂址选择的影响分析

2021-11-15赵同哲

电力勘测设计 2021年10期
关键词:厂址净空障碍物

曹 磊,赵同哲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120)

0 引言

电厂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综合性工作,随着国土空间规划的推进,调整土地性质必然会日趋严格,各种政策和技术条件的制约使得电厂厂址选择变得越来越困难,相当一部分厂址都是指定的唯一厂址。因此,在前期阶段对厂址的可行性论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有可能影响厂址选择的重要因素应尽早予以论证或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在电厂厂址选择的前期阶段,厂址是否受到机场净空影响就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由于确保“绝对安全”是我国民航的安全准则,机场净空具有不可协调的特殊性,因此对于厂址选择来说,机场净空往往是具有“一票否决权”的重要因素。根据以往的经验和认知,厂址一般应距离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不小于10 km,跑道端外侧不小于20 km,在此范围之外的厂址,基本不受机场净空的限制。厂址距离机场大于50 km 以上不需要向民航管理部门取批复文件。

日前,某电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笔者在配合建设单位获取民航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过程中遇到,厂址距离最近机场约40 km,却受到机场净空的影响。经过沟通了解到,民航局发布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 年4 月1 日起实施,机场净空审核将一律按照《办法》执行。本文通过对《办法》的分析,结合笔者遇到的具体实例,阐明该办法对电厂厂址选择的影响,并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1 《办法》对电厂厂址选择有影响的主要内容

1.1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变化

历史上,机场净空保护区几经调整,范围在不断扩大。曾有一段时期,净空保护区范围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一致,范围相对较小。2007 年发布的《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 km,跑道端外20 km 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 m 且高出机场标高150 m 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将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扩大到端净空20 km、侧净空10 km 的区域内,面积接近1 000 km2。近年来,我们工作中遇到的电厂厂址选择的机场净空问题几乎都是按照此条执行。

《办法》出台后,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实际上又发生了变化。《办法》中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对机场障碍物限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提出了审核要求,第十六条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km、跑道端外 20 km 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出了审核要求。除此之外,第十七条还规定:

“在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km、跑道端外 20 km 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 km 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二)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 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海上钻井平台等设施设备的;

(三)实施雷达管制或 ADS-B 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该条文将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半径为55 km 的区域内,面积接近9 500 km2。而且对于电厂来说,该条文实际上规定了在55 km 范围内的新建电厂原则上均应进行净空审核。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场基准点圆心半径 55 km 范围外、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不需净空审核、仅需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及时告知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通报相关空管单位。”

综合上述条文可以得知:对于电厂厂址来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 55 km,区域内的新建电厂项目均需要净空审核; 55 km 以外,不需要净空审核。

1.2 净空审核申报主体的变化

按照以往经验,电厂项目净空审核申报主体一般是建设单位,即由建设单位发函征求当地民航管理部门意见,民航管理部门复函出具相关意见。《办法》实施后,申报主体发生了变化。

《办法》第十条“位于机场净空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在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书面意见时……”,明确了申报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民航华北规〔2020〕2 号文《华北地区运输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3]第十八条“机场所在地城市规划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前,应取得监管局的净空行业意见……”,明确了申报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申报主体可以是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但明确表示不再接受建设单位申报。

1.3 明确了净空审核内容及材料

在电厂厂址选择的前期阶段,通常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取得机场净空的批复文件,设计单位配合提出电厂最高建筑物的坐标和高度,建设单位发函给民航管理部门待复函即可。净空审核材料较为简单,设计人员对净空审核内容也并不熟悉。电力行业相关规范及资料里,介绍的其实只是对于障碍物限制面的规定。

《办法》出台后,明确了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可以看出,在机场净空审核过程中,障碍物限制面只是其中的一个审核项,还有其他因素需要审核,这也与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55 km 相对应。 《办法》第十条对净空审核提供的材料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即可。

一直以来,作为电力行业设计人员,我们对机场净空的审核内容及材料并未熟悉掌握,一般是完全按照民航管理部门的净空审核结果执行,并不知其所以然。《办法》出台后,明确了审核内容和材料,也有助于相关人员对机场净空审核的理解。

2 《办法》对电厂厂址选择影响的实例

某煤电一体化 2×1 000 MW 电厂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拟选厂址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附近,距离厂址最近的机场是厂址南侧约40 km 处的鄂尔多斯伊金霍洛国际机场,厂址与机场相对位置图,如图1 所示。按照以往经验,厂址不会受到该机场净空限制。建设单位计划按照惯例向当地民航主管部门获取净空批复文件过程中获悉,民航管理部门明确表示不再接受建设单位进行净空审核的征求意见,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发函征求意见,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将按照《办法》进行审核。

图1 厂址与机场相对位置图

建设单位为充分论证本项目是否对机场运行产生影响,委托了具有飞行程序设计资质的某单位对本项目厂址对机场净空影响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单位主要分析了电厂建设对机场净空保护区、机场传统程序(标准仪表离场程序、标准仪表进场程序、进近程序、等待程序、目视盘旋程序、最低扇区安全高度、最低运行标准影响等)、机场PBN 程序、起飞航径区、电磁环境、目视助航设施等方面的影响分析。分析显示,除最低扇区安全高度外,电厂建设对机场运行均无影响。所谓最低扇区安全高度,是指以导航台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46 km,外加9 km 缓冲区范围内划分扇区,障碍物之上最少300 m 余度得到的高度。这意味着,机场55 km 范围内拟建设最高建(构)筑物不得高于最低扇区安全高度减去300 m。鄂尔多斯伊金霍洛国际机场的机场高程约为1 399 m,该机场最低扇区安全高度为1 950 m,考虑300 m 余度后,限制高度确定为1 650 m,而厂址处设计地坪标高约1 450 m,按照240 m 的烟囱高度,烟囱高度将达到1 690 m,超过限制高度40 m。经过与评估单位深入沟通,除非机场的飞行程序调整,否则无法突破限制高度。最终,建设单位为使厂址成立,委托评估单位按照电厂最高建筑物高度不超过1 649 m 进行了净空评估,如表1 所示,当地能源局向民航管理部门发函征询意见,评估报告经审查后作为附件一并提交,民航管理部门复函,出具了不影响机场运行的意见。建设单位计划后续进一步论证降低场地标高、烟囱高度或采用烟塔方案的可能性。

表1 电厂与机场高程一览表m

通过该实例可以看出,距离机场40 km 之外的电厂,烟囱的绝对高度仅比机场标高高出约291 m,按照以往的经验来判断是不会影响机场净空的,但经过评估得出的结论和我们的经验判断是相违背的。

3 关于电厂前期阶段落实机场净空的建议

3.1 严格执行55 km的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在厂址为中心,55 km 范围内如果有机场或规划机场,都应引起建设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的高度重视。作为电力行业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55 km 的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进行电厂前期的论证工作,同时提醒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3.2 加强相关知识和资料的学习,提前预判

作为电力行业设计人员,应加强机场净空审核相关知识的学习,通过公开资料尽可能多地获取厂址附近的机场相关信息,提前预判厂址选择的可行性,尽量提前发现问题。比如前文举例的最低扇区高度,事实上是可以通过公开资料获取的。

3.3 利用净空一体化图进行判断

所谓净空一体化图,就是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的简称,是综合考虑机场总体规划、机场障碍物限制面、飞行程序、运行标准、目视助航灯光、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飞机性能、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等控制要求,将各个控制面融合,以各项控制要求中较严格为准,最终以水平范围与海拔高度的形式,将民航安全运行的高度限制要求表现出来,得到的是综合净空保护控制图,如图2 所示的某机场净空一体化图。净空一体化图可以将机场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净空限高以一体化图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让社会以及地方规划部门能够提前准确获知机场周边的净空限制高度。不仅确保了净空限高结果的准确性,同时也强化事前管理、简化审核流程,能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图2 某机场净空一体化图

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4]第四十六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向社会公布了净空一体化图及相关使用管理制度。如琼海博鳌机场、海口美兰机场、武汉天河机场、南宁吴圩机场、庆阳西峰机场等。

净空一体化图可以理解为民航管理部门一次性向地方政府出具了净空审核意见。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目前已公布净空一体化图的配套管理办法来看,净空一体化图只是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对于其他如烟气、火焰、粉尘等对机场净空保护可能产生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民航管理部门意见。

根据上述可以看出,对于一般建设项目来说,一体化图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一体化图审批,向民航管理部门备案即可,无需另行向民航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对于电厂项目来说,烟囱存在烟气、粉尘,情况相对复杂,地方规划部门能否准确判断电厂对机场运行有无影响还有待探讨,因此对于电厂项目最终是向民航管理部门征求意见还是备案,实际上由地方规划部门进行判断决策。

综上,作为电力行业设计人员,在厂址选择的前期阶段,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净空一体化图基本预判出厂址是否受机场净空的影响,同时尽早将电厂相关数据提供给地方规划部门,由地方规划部门来决定向民航管理部门征求意见还是备案。

4 结语

《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大家对机场净空审核的相关内容及程序的理解。其实机场净空保护不仅仅是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公众的责任。作为电力行业设计人员,我们应加强机场净空相关知识和资料的学习,在厂址选择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同时尽量提前预判厂址是否受机场净空的影响,一方面避免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建设单位的无效投入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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