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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油条抽检不合格案件浅谈食品安全监管

2021-11-14张雅纯

食品安全导刊·中旬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对策

张雅纯

摘 要:油条是我国人们喜爱的一种食品。但油条时常出现铝超标的情况,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本研究分析了某地3起油条抽检不合格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对解决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为提升食品安全质量提供参考。

关键词:油条抽检;食品安全;对策

油条是我国居民餐桌上的一道重要食品,在制作时,通常会使用含铝膨松剂,加工过程中生成的二氧化碳及氢氧化铝可使油条蓬松酥脆,口感更好,但会导致铝残留。含铝膨松剂使用不当是油条铝含量超标的重要原因。研究表明,长期食用铝含量过高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对油条中含铝膨松剂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铝的最高限量为100 mg/kg(干样品以Al计)。

1 某地3起油条抽检不合格案件查处情况

2019年12月,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某小吃店、某火锅店及某餐饮店(以下简称3个当事人)的油条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显示3个当事人经营的油条铝残留量超标。该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但2020年2月,该局再次收到同一家检测机构关于上述3个当事人的油条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与该局2019年12月收到的一致。两次检验报告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次收到的检验报告上标志的样品送达日期为2019-12-31,检验结论签发日期为2019-12-28,第二次收到的检验报告上标志的样品送达日期为2019-12-24,检验结论签发日期为2019-12-28。该局执法人员只能再次送达不合格报告。

3个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均提出了异议,理由为:①抽检时未支付样品费用;②他们收到两份编号一样但是样品送达日期不一样的检验报告。

异议受理部门认为:①抽检时3个当事人已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上签字确认,视为对抽检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抽样单内容无异议;②检测机构失误导致第一次送达的检测报告上的样品送达日期错误,但已进行更正并重新出具检测报告,并不影响被抽检油条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因此该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

经过复检,3个当事人经营的油条仍为不合格。经某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被抽检的油条均从某面线糊店购进,是用于加工制作火锅及冒菜的食品原料。但3个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到位,未查验某面线糊店的资质及所购油条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索取供货凭证,仅能提供某面线糊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及微信支付记录。经询问调查,某面线糊店承认曾销售油条给3个当事人,但因涉案油条非预包装食品,从外观上无法辨认其加工时间及加工者,该店拒不承认对被抽检油条为其所销售。

根据送达检验报告时的现场检查情况,3个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为火锅及冒菜,未发现经营场所有含铝化学物质及加工制作油条迹象。油条作为火锅及冒菜的一种食材,销量并不多,当事人无自行制作的必要。因此,3个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成立。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3个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且对某面线糊店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 案件查处中发现的问题

2.1 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

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缺乏食品安全相关的理论知识,食品安全意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遵循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更有甚者,诚信道德低下,置法律、道德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唯利是图,肆无忌惮地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

2.2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缺位

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但经营者整体素质不高,不懂、不会、不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义务的情况普遍存在。上述案例中,3个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根源在于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若能在采购食品时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便可避免不合格食材流入餐桌;若能索取并保管好进货票证,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2.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待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精准科学地开展抽检监测至关重要[2]。受专业性限制,大部分的食品抽检工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然而检测机构在进行抽检工作时未严格遵守抽检程序的事情时有发生。上述案例中,抽检机构的食品抽样人员为方便完成任务,在到达抽样辖区后便选择紧挨车站的3家餐饮店进行油条抽检,违反了抽样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未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样本价格支付购置费,导致当事人对抽样程序提出异议,不配合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3 针对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3.1 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以分发宣传材料、签订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承诺书、开展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约谈等方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依法查处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2 建立食品安全溯源体系

构建能将生产、检验、监督和消费环节连接起来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可追溯体系[3],将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食品生产企业及市场开办者将相关食品检验信息上传系统,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可通过扫码获取产品的生产到消费每个环节的信息,并可直接作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凭证。这样,不仅能避免食品经营者采购到不合格的食品,同时也通过对全链条信息的串联为普通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溯、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通过追溯系统,形成商户电子信誉“身份证”,倒逼商户自律经营、实现市场优胜劣汰。

3.3 规范食品安全抽检行为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规范性关乎市场监管部门的权威性,而抽检不合格报告是食品抽检不合格案件的重要处罚依据。因此,在选择检测机构时,应该建立相应的考評机制[4],实行优胜劣汰,将抽检工作不规范的检测机构纳入黑名单,不再委托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避免因抽检工作不规范甚至抽检程序违法导致食品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查处的现象发生。

3.4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是重拳打击食品犯罪、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5]。在有关行刑衔接的立法和制度存在不足的大背景下,完善行刑衔接机制,需要加强部门联动,强化沟通交流,共同协商解决疑难问题,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切实形成辖区执法合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涉案物品鉴定、检验,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手段技术支持,检察机关负责法律风险评估研判,前置检察监督程序严防以罚代刑,提升执法公信力,避免发生“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情况,更好地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优化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华盛荣.市售油条中铝对消费者的暴露评估[D].上海:复旦大学,2014.

[2]裴建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环节的风险点[J].食品界,2021(8):112-113.

[3]余松海.追溯体系“稳准实”食品安全“一证通”[J].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20(8):33.

[4]张迅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研究[J].食品界,2021(7):110.

[5]杨寅.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J].法学评论,2021,39(3):13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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