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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创新补贴与企业技术创新
——兼论补贴合理区间

2021-11-13杨晓妹刘文龙王有兴

财贸研究 2021年10期
关键词:区间补贴强度

杨晓妹 刘文龙 王有兴,

(1.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2.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12)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理论和实践证明,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和高风险性,其社会产量通常会低于最优产量(赵玉林 等,2018)。因此,运用政府补贴方式弥补企业研发活动中市场失灵问题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政府与创新的关系,最早可以追溯至经济内生增长理论。自该理论提出以来,如何通过政府补贴行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成为热门研究领域。截至目前,关于政府补贴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因样本数据、研究方法等差异,结论和观点并不一致。

从作用方向上看,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补贴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激励作用(李林木,2014;Montmartin et al.,2015;江希和 等,2015;Efobi et al.,2017;李彦龙,2018)。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补贴对企业技术创新作用有限,高水平研发补贴甚至可能引发企业寻租行为,抑制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张同斌 等,2012;Jaklic et al.,2013;张杰 等,2015;应梦洁 等,2017;成琼文 等,2019;杨晓妹 等,2019)。还有一些文献对政府补贴的创新激励效应持不确定性观点(张旭华,2017;童锦治 等,2018;马海涛 等,2021)。

从非线性研究角度来看,已有观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观点认为政府补贴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存在先促进后抑制的倒U形关系,即存在一个阈值,当政府补贴小于该值时,补贴强度(1)不同研究对补贴强度的衡量指标有所不同。为便于不同企业间进行对比研究,参照毛其淋(2015)的做法,本文对政府创新补贴做了无量纲化处理,用政府创新补贴总额与营业收入的比值来衡量企业享受补贴程度的大小。越高,对企业R&D投入挤入效应越强,越能够促进企业创新,而当政府补贴大于该阈值时,则会产生抑制效应(赵凯 等,2018;宋鹏,2019)。另一类观点认为政府补贴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可能存在多重非线性关系(任跃文,2019)。叶红雨等(2018)基于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数据,运用面板门槛模型,分析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政策效应,研究发现,低强度政府补贴抑制了创新,中等强度补贴对创新的抑制作用逐渐减弱,高强度补贴则能够激励企业创新。李晓钟等(2019)运用电子信息行业上市公司数据,构建了包括时间因素的分析框架,结果表明:整体上来看,政府补贴能够激励电子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当期政府补贴对国有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大于民营企业, 而民营企业创新绩效的滞后效应强于国有企业;政府补贴强度对民营企业的创新绩效存在门槛效应。

系统梳理相关文献后发现,政府补贴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实证分析主要以线性研究为主,运用非线性计量方法研究政府创新补贴强度合理区间的文献较少。另外,大部分文献关注的重点是政府补贴对企业总体创新绩效的影响,创新质量视角的研究较为匮乏,难以为解决广泛存在的低质量创新提供有力的经验证据和可行的解决思路。而且,大部分文献研究的是政府补贴,而非政府创新补贴。事实上,除了创新补贴外,政府补贴还包括创业补贴、稳岗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专项补贴等,但现有实证分析中并未剔除非创新性补贴的影响效果,研究缺乏针对性。在企业异质性分析中,大多从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等角度进行,鲜有从要素密集度和生命周期视角的实证分析。

同既有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创新在于:一是从创新规模和创新质量视角深入挖掘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行为的激励效果;二是基于微观制造业企业数据,利用双重门槛效应模型,对政府创新补贴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非线性关系进行识别,从产权性质、要素密集度和生命周期等不同企业特征视角,评估不同强度的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探求企业研发补贴强度的合理区间;三是手工筛选与企业创新活动关系紧密的政府补贴,剔除非创新类补贴,避免其他补贴对实证结果的干扰,提高政府创新补贴效果评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政府创新补贴效应的基本逻辑

综观已有文献,关于政府补贴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以线性回归居多。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些文献开始探讨两者之间的非线性关系,研究重点包括政府补贴的单阈值最优规模(赵凯 等,2018)和政府补贴的多重阈值特征(任跃文,2019;何凌云 等,2020)。通过文献梳理发现:首先,企业创新需要高额的前期资金投入,当政府创新补贴规模较小时,企业很可能将补贴资金用于非研发项目,继而造成企业创新效果不显著(Dimos et al.,2016);当政府创新补贴规模足够大时,政府的资金支持可以增加企业自有资金(Feldman et al.,2006)、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张杰 等,2015)、降低企业R&D活动沉没成本(Kleer,2010),从而提升企业R&D的持续性,提高企业创新绩效。其次,由于政府与企业信息不对称(柳光强,2016)、生产要素价格上升(Mamuneas et al.,1996)以及激励扭曲(Lerner,1996)等因素存在,高额的政府创新补贴可能会挤出私人研发投入,继而抑制企业创新活动或导致创新无效,即政府创新补贴与企业创新呈倒U形关系。毛其淋等(2015)进一步指出,过低或过高的政府补贴均会抑制企业创新活动,适度区间的政府补贴则有利于企业创新。结合上述观点,不难推测,在过低或过高的政府创新补贴极可能导致创新无效的前提下,必然存在一个合理补贴区间使创新水平最优(安同良 等,2021)。为此,本文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政府补贴的“三阶段”理论,探索政府创新补贴创新效应最大化的合理区间(2)需要明确的是,合理强度是指随着政府创新补贴强度的提高,企业创新产出持续上升,直至政府创新补贴的边际创新产出为0时结束。。

(二)低强度政府创新补贴与企业技术创新

实践证明,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创新资源获取渠道狭窄是抑制企业创新的重要因素(梅冰菁 等,2020)。竞争性市场条件下,只有当具备充足的资金来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引进高技术研发人员等关键生产要素时,企业才会考虑开展技术研发活动(Chen et al.,2020),即企业技术创新存在一定的投入门槛。创新型技术和产品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其社会价值通常大于私人价值,如果不对其进行合理补偿,很容易导致市场失灵、削弱企业创新积极性。另外,企业研发活动具有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以及收益见效慢等特征(Wu et al.,2021)。在实践中,许多中小微企业以及部分非国有企业资金积累薄弱、融资渠道狭窄、抗风险能力有限,难以承担高额的前期研发投入,创新活动受到严重抑制。对于大型上市公司而言,与庞大的研发投入相比,政府补贴依然杯水车薪。企业本身的技术创新水平很难因政府有限的补贴而出现较大幅度提升。因此,不论是创新规模还是创新质量,低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带动作用都是相对有限的。据此,提出:

研究假说1: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低强度的政府创新补贴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规模效应和质量效应均不显著。

(三)中等强度政府创新补贴与企业技术创新

政府创新补贴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一种无偿性转移支付构成企业总利润的一部分,随着创新补贴额度的上升,当企业迈过创新投入门槛到达中等强度时,政府补贴的事前支持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企业前期创新投入不足,为企业技术研发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Santos,2019)。同时,财政补贴作为风向标,向市场传递了良好信号和预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减小创新风险,增强了企业创新的信心和动力,促进了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郭玥,2018)。尤其是针对企业技术研发中新产品、新技术方面的专项补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新产品研发成本,中和企业创新风险,提高企业创新投入回报率,有利于激发企业实质性创新活动。另外,提高政府补贴能够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压力(Giebel et al.,2019)。当企业财务状况不理想,内源融资趋紧时,政府补贴可作为补充资金,缓解企业内源融资约束压力,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据此,提出:

研究假说2: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中等强度的政府创新补贴能够扩大创新规模,提升企业创新质量。

(四)高强度政府创新补贴与企业技术创新

地方政府无论是在资本、土地等关键生产要素的定价,还是在财政各项支出上都拥有绝对的支配权(柳光强,2016)。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难以对地方政府补贴支出给予强有力约束,继而导致政府补贴软约束现象发生。尤其是在补贴资金较多的情况下,企业进行“寻补贴”投资或寻租活动的动机愈发强烈(Chen et al.,2019)。一方面,为获取高额研发补贴,企业会积极寻求与当地政府建立联系,这一过程将产生高昂的政治关联维持成本,这部分非生产性支出可能对企业创新投入产生挤出效应。另一方面,当企业家与政府官员建立紧密关系时,政府官员出于政治绩效考量,会让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Maisuradze et al.,2020),如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加大环保投入力度等,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挤出企业技术研发资金,导致企业创新能力不升反降。再者,当企业把高额补贴作为企业超额利润时,会极大削弱企业通过增加技术创新投入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进而获取超额利润的积极性。因此,过高强度的创新补贴可能导致企业创新效率不升反降,或者是催生迎合地方政府目标的重数量轻质量的策略性创新行为(黎文靖 等,2016)。但是,实践中不难发现,部分企业在接受补贴情况下,伴随补贴强度的提高依然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一方面,这归功于企业长期以来对技术研发工作的重视,即使没有政府补贴也能够通过自身努力实现持续性创新;另一方面,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创新文化也在其中发挥了重大作用(Smit,2021)。而且,所有制性质、要素密集度以及企业生命周期这些异质性特征都会给创新质量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Sung,2019;戴一鑫 等,2019)。综上,提出:

研究假说3a: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若企业创新重视程度较高,高强度政府补贴会继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研究假说3b: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若企业政治关联维持成本较高,高强度政府补贴会抑制企业技术创新。

三、研究设计

(一)实证策略

为有效考察不同强度区间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本文选用门槛回归分析方法,对门槛值进行参数估计及门槛效应检验。

首先,构建单门槛效应模型,令虚拟变量I(λ)={subsidyit≤λ},其中I(·)为示性函数。当subsidyit≤λ时,I=1;否则I=0。模型表达式如下:

令yit=lnpatentit、lnpatentiit、lnpatentniit

(1)

在确定存在门槛效应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讨论是否存在两个或多个门槛值的情况。以双门槛模型为例,具体设定如下:

(2)

其他多门槛模型以此类推。

(二)数据来源和变量说明

本文使用2012—2017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制造业企业作为研究样本。之所以选择该样本区间是因为2011年证监会公布了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准则,且2012年以后企业研发支出数据更加充分,可以保证结论更加可靠(杨国超 等,2017)。参考毛其淋等(2015),对样本数据进行初步筛选,并对其他研究数据做如下处理:(1)剔除所有者权益合计小于0以及在样本期新成立、破产或合并重组的企业;(2)剔除在样本期内被ST、*ST、PT处理的企业;(3)剔除净利润率大于1、资产负债率不在0~1范围内等财务指标明显异常的企业。最终得到1292家企业7752个观测值的平衡面板数据。其中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利申请数据、财务数据、政府创新补贴数据均来自于CSMAR和RESSET经济金融数据库。为消除极端异常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1%和99%分位数的Winsorize缩尾处理。

1.被解释变量

为更全面反映企业实际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质量,本文将以企业申请专利总数(patent)衡量企业技术创新规模;为考察企业创新质量状况,用发明专利申请数(patenti)衡量企业高质量创新绩效;用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patentni)衡量企业低质量创新绩效(黎文靖 等,2016)。鉴于专利数据属于离散数据类型,无法直接使用基于OLS回归的门槛效应模型,同时考虑专利数量为0值的数据较多以及为了排除异方差对估计结果的干扰,对所有申请专利加1后取对数值。此外,本文还以研发费用投入(rdcapital、ln rdcapital)作为企业创新的替代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考虑到样本期内企业研发支出报告数据存在部分缺失,如果一刀切地将缺失值剔除,会因观测值损失引致估计偏误,故对于样本期内研发支出缺失作0值处理。

2.解释变量:政府创新补贴(subsidy)

为便于不同企业间进行对比研究,参考毛其淋等(2015),对政府创新补贴做了无量纲化处理,用政府创新补贴总额与营业收入的比值来衡量企业享受补贴程度的大小。针对某一企业在某一年度存在缺失值的情况,利用均值插补法以该企业各年政府补贴的平均值予以填补。本文缺失值仅占观测值的2%左右,故不会对最终估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由于中国目前尚没有政府创新补贴数据库,本文通过手工收集获得政府创新补贴数据,关键词确定标准具体如下:(1)专利类创新补贴,包括“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专利资助经费”“重大专利推广应用计划项目拨款”“优秀专利奖金”等;(2)国家支持高技术、新技术产业形成和发展等资助计划,包括“863”“火炬”“瞪羚”“独角兽”“小巨人”“海鸥”“星火”计划等;(3)药物及化学制剂研发补助,包括“磷霉素”“重组人白介素”“安宫牛黄”“血小板抗体”“新型天花疫苗”“生物膜”“新型乙肝疫苗”“脱氨霉菌”“果胶阿霉素”“牛磺酸”等;(4)智能装备制造,包括“智能电网”“智能仪表”“智能半导体”“智慧物流港”“物联网”“纳米”“芯片研发”等;其他创新类补贴。

3.控制变量

参考周煊等(2012)的做法,本文在考察政府创新补贴对公司专利申请的影响时,控制了企业年龄(lnage)、企业规模(lnsize)、净利润(lnprofit)、净利润率(roa)、财务杠杆(debt)、资本投入结构(structure)、现金资产比率(cash)、偿债能力(caratio)、股东权益(eratio)、股权集中度(share)、盈利能力(eps)。

(三)变量含义及描述性统计

变量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可以看到,企业技术创新产出lnpatent、lnpatenti、lnpatentni的标准差分别为1.5828、1.5072和1.6250,表明企业间发明专利与非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存在差异,企业创新水平和创新质量参差不齐。政府创新补贴强度的最小值为0.0067,最大值为10.4130,相对指标同样揭示出政府创新补贴强度在企业间差异明显。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四、政府创新补贴合理区间的全样本分析

(一)模型设定检验

参考李泽广等(2010),本文执行从多重门槛到单一门槛的检验顺序确定最优门槛数,若门槛值均不显著则执行更低一级门槛检验。结果表明,三类被解释变量的第三门槛值均不显著,第一和第二门槛值均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故接受存在双门槛效应的原假设。(3)由于版面限制,从略,有需要者可向作者索取。

(二)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规模的门槛效应

表3模型(1)为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专利总水平的回归结果,反映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的整体效果。当政府创新补贴强度小于0.1215时,低强度政府补贴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假说1得证;当政府创新补贴位于区间[0.1215,2.8466]时,政府创新补贴的估计值显著为正,这表明当政府创新补贴强度位于该“合理区间”时,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规模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假说2得证;当政府创新补贴强度大于2.8466时,虽然估计值为正,但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高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果不明显,假说3a不成立。由此可见,政府补贴强度过高时,创新激励效应有所衰减。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与企业非生产性支出扩大导致研发投入被挤出有关,从而抵消政府创新补贴的创新激励效应,例如企业高昂的寻租成本或因政治关联导致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等。

表3 全样本回归结果

(三)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质量的门槛效应

表3模型(2)、(3)分别反映了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发明专利和非发明专利的影响。当政府创新补贴强度分别小于0.1365、0.1215时,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的估计值显著为负,这表明低强度政府创新补贴既难以支持企业开展难度系数大、风险高的发明创新,也不能有效促进企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增加,假说1得证;当政府创新补贴强度分别在区间[0.1365,2.8466]和[0.1215,3.4443]时,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发明创新激励作用十分显著,有助于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规模和质量,假说2得证。当发明专利组的政府创新补贴强度大于2.8466时,估计系数依然显著为正,但系数值有所下降(0.0214<0.0821),这表明高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发明创新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假说3a成立。当非发明专利组的政府创新补贴强度大于3.4443时,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非发明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不明显,假说3b不成立。可能的原因是,当企业获取高额补贴时并不会立即减少非发明创新的数量,而是选择适当削减其规模,保留一部分创新补贴留作他用。

从横向比较来看,与高质量的发明创新相比,企业在开展非发明创新方面所需的政府创新补贴门槛值较低(0.1215<0.1365),但促进作用却较弱(0.0477<0.0821),这主要是因为非发明创新的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上述实证结果为在有效甄别企业创新质量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财政补贴政策提供有益借鉴。在全样本分析中,从促进企业创新规模和创新质量两方面出发,对比三者的创新激励区间可以发现,政府创新补贴比较合理的补贴区间是[0.1365,2.8466]。

五、企业异质性特征视角下政府创新补贴的合理区间

(一)产权异质性视角的分析

如表4模型(1)所示,在国有企业中,低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规模的促进作用不明显;随着创新补贴强度的提升,政府创新补贴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0.2069)。这表明政府创新补贴对国有企业创新规模具有抑制作用。从创新质量上看,模型(2)中,政府创新补贴在低、中区间对企业发明专利具有显著的负效应,在高强度补贴区间负效应不显著;模型(3)中,低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非发明专利的促进作用不显著,中等强度创新补贴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高强度创新补贴的抑制作用不明显。除非发明专利外,政府创新补贴对国有企业创新效果不佳,这揭示出国有企业在创新资源利用效率方面有待提升。

表4 分产权性质回归结果

在非国有企业中,政府创新补贴在区间[0.1265,2.8546]对企业创新规模的估计系数为0.0776,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政府创新补贴能有效促进非国有企业创新规模提升。模型(5)中,政府创新补贴分别在区间[0.1691,2.8546]和[2.8546,+∞)内对企业发明专利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政府创新补贴能够促进企业发明创新活动。模型(6)的回归结果显示,政府创新补贴对非发明创新存在抑制作用。对比模型(2)和(5)还可以发现,非国有企业在开展发明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质量方面比国有企业具有更大的积极性(0.0891>-3.6232)。

(二)要素密集度视角的分析

如表5模型(1)、(3),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企业中,政府创新补贴在中等强度区间会显著促进企业创新规模和非发明创新,验证了假说2;当政府创新补贴强度位于低强度和高强度区间时,创新激励效应不显著或出现显著抑制创新的情况,假说1和假说3b得证。在模型(2)中,政府创新补贴在中等强度区间的估计系数为-0.4256,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说明政府创新补贴处于该区间时会抑制企业发明创新。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合理区间的政府创新补贴可以有效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创新规模,但对提高创新质量效果甚微。模型(4)、(5)和(6)显示,在资本密集型制造业企业中,中等强度的政府创新补贴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发明创新(0.0581,p<0.05),但对创新规模和非发明创新具有抑制作用;除模型(5)外,其他模型低强度和高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均不显著。原因可能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的资金储备雄厚,为企业发明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所以企业更加注重创新质量。模型(7)和(8)回归结果表明,在知识密集型造业企业中,政府创新补贴在低、中强度区间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只有当政府创新补贴强度分别高于0.1122和0.1688时,政府创新补贴才能显著提高知识密集型企业的创新规模和创新质量;在模型(9)中,中等和高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可以促进企业非发明创新,而低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此会产生抑制作用。综合来看,只有当政府创新补贴强度高于0.1688时,才能同时提升企业创新规模和创新质量。

表5 分要素密集度回归结果

(三)企业生命周期视角的分析

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在获取资源的能力和开展技术创新的动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参照Dickinson(2011)基于组合现金流的划分方法,根据经营、投资、筹资现金的净流量组合把企业划分为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三个阶段分样本分析(如表6所示)。表7揭示了政府创新补贴分别对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企业专利总水平、发明专利水平以及非发明专利水平的影响。

表6 不同企业生命周期的现金流组合特征

表7模型(1)、(2)和(3)回归结果表明,在成长期企业中,中等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专利总量、发明专利和非发明专利均有促进作用。换言之,当政府创新补贴强度位于区间[0.2453,2.7607]时,政府创新补贴对成长期企业创新规模和创新质量均具有促进效应。在模型(3)中,政府创新补贴在低强度和中等强度区间对企业非发明创新具有促进作用,随着补贴强度上升,这种激励作用变得不显著。在成熟期企业中,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规模和创新质量要么不显著要么具有抑制作用。原因可能是:成熟期企业会随着经营绩效的改善持续增加研发投入,与大规模研发投入相比,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的边际贡献可能微不足道;或者与企业将创新补贴挪作他用有关。在衰退期企业中,由模型(7)和(8)可知,低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专利总量和发明专利具有抑制作用,模型(8)的中等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发明专利具有抑制作用,其他补贴区间的估计值均不显著。模型(9)的回归结果均不显著,说明政府创新补贴对衰退期企业非发明专利无影响。

表7 企业生命周期回归结果

六、稳健性检验

(一)测量误差的检验

为避免因被解释变量存在测量误差产生有偏结果,本文用研发支出与营业收入的比值以及研发支出对数值(rdcapital、lnrdcapital)作为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替代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

表8模型(1)表明,政府创新补贴在低、中和高强度区间对企业研发投入均具有显著促进作用;模型(2)显示中等强度政府创新补贴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即存在一个补贴合理区间可以促进企业创新。结果与表3结论基本一致。

表8 稳健性检验(1)

(二)双向因果效应的检验

如果两个变量互为因果,任何一方都可以作为对方的解释变量,那么任何一个单方面的回归都存在内生性问题。例如,政府创新补贴越多,企业创新能力越强;反之,亦然。正因如此,本文将政府创新补贴滞后一期进行稳健性检验。表9模型(1)显示,中等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规模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低强度和高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规模影响不显著;模型(2)中,政府创新补贴在低和中等强度区间对企业发明创新具有促进作用,随着补贴额度的提升,正向激励效应变得不显著;模型(3)中,中等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非发明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在其他强度区间负效应不显著。也就是说,存在政府创新补贴的合理区间能够同时促进企业规模和企业质量的提升。这与表3结论基本保持一致。

表9 稳健性检验(2)

(三)分样本固定效应模型的再检验

借鉴箱线图绘制的思路,将政府创新补贴按照分位数1/4和3/4划分成低、中和高三个区间分别进行OLS回归。人为划分区间存在较大争议,但也不失为一种检验回归结果稳健性的合理辅助手段。

由表10回归结果可以发现,中等强度政府创新补贴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当政府创新补贴位于区间[0.2900,1.4325]时,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创新规模和创新质量。除模型(4)低强度补贴区间外,其他区间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结果与表3结论基本一致。

表10 稳健性检验(3)

七、结论及启示

基于中国A股上市制造业企业样本数据,利用面板门槛效应模型,从创新规模和创新质量两个维度对政府创新补贴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非线性关系进行识别并测度政府补贴强度的合理区间。研究发现:全样本视角下,低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专利总水平和非发明专利促进作用不显著;当政府创新补贴强度大于第一门槛值小于第二门槛值时,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规模和创新质量均有促进作用,即处于合理区间的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活动更为有利;当政府创新补贴强度大于第二门槛值时,高强度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呈现出不显著的促进作用,甚至起抑制作用。低强度和高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创新均会产生抑制作用,合理区间补贴对非国有企业的激励效应强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在创新规模和创新质量方面均有所提升。中等和高强度政府创新补贴可以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非发明创新;中等强度的政府创新补贴对资本密集型企业发明创新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只有当政府创新补贴强度足够高时,才能有效提升知识密集型企业的创新规模和创新质量。政府创新补贴对成长期企业创新激励效果显著,对成熟期和衰退期企业的创新激励作用不明显。

上述研究结论为合理制定高效的政府创新补贴政策提供了思考方向,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升政府创新补贴对企业创新规模和创新质量的激励效应:

1.制定政府创新补贴的合理区间

理论和实践表明,低强度政府补贴对企业开展创新激励有限,而高强度政府补贴可能诱使企业开展寻租活动,削弱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因而,掌握好补贴的合理范围将对企业创新有着以蚓投鱼的效果。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制造业企业设定政府创新补贴强度的合理区间。国有企业补贴强度合理区间明显高于非国有企业补贴强度合理区间,但二者在创新激励效果方面几乎一致,甚至非国有企业要略高于国有企业,而且国有企业更偏向于“寻补贴”的低质量创新。因此,对于非国有企业,应加大政府创新补贴强度,提高政府补贴创新激励效应,而对于国有企业,应当查找低效原因,督促其不断完善创新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在设定创新补贴规模时,应当充分研判、实地调研,制定水平适度的政府创新补贴强度。

2.引入动态的政府创新补贴调整机制

从分产权性质、要素密集度和生命周期视角的实证结果来看,政府关于创新补贴政策的制定不能一成不变,要引入动态的政府补贴调整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在产业帮扶方面及时作出反应,真正达到激励企业创新的目的。在是否给予企业补贴方面,要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补贴资格审核机制,同时结合企业创新绩效,综合研判。例如,要减少或停止对衰退期企业的创新补贴,加大对成长期企业的补贴力度,加强对高端制造业的补贴力度;完善奖惩机制,加大对虚假补贴资格企业的惩罚力度,通过规范补贴资格评审机制来切实减少不符合补贴资格企业的寻租行为,提高补贴资源利用效率。

3.提升高质量创新的补贴权重

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政府补贴要重点关注企业创新质量。从政策制定角度来看,适当提高发明专利在评估企业获取创新补贴资格方面的权重,减少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占比,完善企业创新投入-产出评价指标体系。为此,需要政府部门强化信息的获取能力,建立健全创新补贴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创新补贴评价方法,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创新型补贴的评价标准,提高创新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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