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房产却不赡养父母,法院支持撤销赠与
2021-11-13
老房拆迁签订赠房养老协议
纪大爷在宜兴市丁蜀镇某村有一套老房子。2010年,老房子周边道路扩建,统一拆迁,纪大爷因此置换到某安置小区两套房屋及车库。考虑到未来的养老问题,同年7 月22 日,纪大爷、陈大妈夫妇和儿子小纪签订住房、养老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屋及车库产权归小纪所有,小纪将其中一套房屋及车库简单装修后给纪大爷、陈大妈居住至终老。此外,小纪帮纪大爷偿还债务1 万元,每年支付老两口养老金1.2 万元。协议签订后,纪大爷、陈大妈如期住进新房,小纪也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支付赡养费。
矛盾缘起于另外一桩拆迁纠纷。纪大爷在当年退伍之后,承包了村委会4 间房屋开办实业公司,后村委会搬迁,要将房屋拍卖。小纪拍下4 间房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开办超市对外营业,纪大爷、陈大妈则一起在超市内帮忙。2013 年10 月,小纪经营的超市遇到征地拆迁,拆迁面积达1406 平方米,小纪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纪大爷认为,超市拆迁款中应有自己的一份,但小纪却不这么认为。自此后,小纪和父母之间因超市拆迁产生矛盾,继而发展到对簿公堂。
纪大爷、陈大妈于2015年1 月12 日、2016 年5 月25 日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小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经法院判决后,两案均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小纪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被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小纪分期给付二老赡养费和医疗费。
但是,纪大爷、陈大妈的赡养问题并没有因此解决。其后,纪大爷与小纪因2018年医疗费及2019 年上半年医疗费的给付问题再次产生纠纷,二老分别于2019 年3月25 日、2019 年7 月12 日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诉讼。
万般无奈父母诉儿子撤销赠房
目前,纪大爷身患癌症,陈大妈也因年事已高需终身就医。原本应享天伦之乐的两位老人,却奔波在家庭和法庭之间。无奈之下,纪大爷、陈大妈第五次起诉小纪,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中两套房屋及车库的产权归小纪所有的条款。待小纪返还房屋及车库后,老夫妻打算以房养老。
丁蜀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实地走访了解案情,考虑到这个案件缘起赡养,但又与常规的赡养纠纷有所不同,决定前往纪大爷所在村进行巡回审理。
2019 年10 月16 日,在丁蜀镇潜洛村文化广场上,来自周边的百余名群众在家门口参加了这起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小纪提出三点异议。一是原老房子并非纪大爷、陈大妈的共同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造房子时他已13 岁左右,也出人出力了,应享有一定份额。1992年,他与父母进行了分家,他和妻子居住在东面,父母住在西面。后房屋拆迁,拆迁所得的新房也由其进行修缮、装修,基于该事实,他也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二是他一直在履行赡养义务,为纪大爷支付医疗费、赡养费,且数目巨大。三是涉案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并非赠与,而是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而且,纪大爷、陈大妈主张撤销条款的撤销权因超过了1年的期限已然消灭。
纪大爷、陈大妈则提出不同看法。他们表示,拆迁老房由纪大爷一手建造,小纪并未实际参与,且产权证登记在纪大爷名下,应为纪大爷、陈大妈共同所有。2010 年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是纪大爷、陈大妈为解决养老问题而签订的,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2015 年纪大爷检查出癌症后,小纪拒不支付医疗费,也未前往探望,甚至还在医院闹事,纪大爷心灰意冷之下才想要撤销赠与。现合同中约定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过户到小纪名下,事实上该赠与行为尚未完成。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一锤定音法院支持撤销赠与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到庭调解。纪大爷、陈大妈也曾表示只要小纪按照赠与协议按时履行赡养义务,他们同意撤诉,但小纪坚持降低赡养费的要求。其间,小纪主动提出愿意按约履行赡养义务,但纪大爷、陈大妈已不再信任儿子的承诺,坚决要求撤销赠与、以房养老,使调解陷入僵局。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纪大爷、陈大妈以赠与房产的形式换取儿子养老送终的目的,作为子女的小纪,不论是出于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或是基于协议中的养老条款,还是出于基本道德义务,都应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纪大爷、陈大妈均身患疾病,不仅需要子女物质上的支持,也需要一个平和、温暖的家庭环境,而小纪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给两位老人的心理造成巨大的精神负担。因此,小纪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之规定,纪大爷、陈大妈有权撤销赠与。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纪大爷、陈大妈的诉讼请求,撤销纪大爷、陈大妈与小纪于2010 年7 月22 日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第一条中“小纪得拆迁补偿所有住宅,产权均归小纪所有”的条款;小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纪大爷、陈大妈返还坐落于该安置小区的另一套房屋及汽车车库。
小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 年3 月24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小纪始终未履行义务。目前,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