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1-11-13◎曹利
◎曹 利
一、短视频发展现状
随着抖音、快手、小红书等视频软件的快速发展,在移动通信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技术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过去公众通过传统媒介单向传播的方式获取信息,现在人们可以通过各种网络传播方式及短视频平台获取信息,同时人们可以作为用户在短视频软件上发表内容,人们利用自己碎片化的时间通过短视频平台发表自己制作的作品,通过改编其他用户的作品加上自己的创意来传播自己的作品。抖音社交软件的发展见证了短视频的快速发展。抖音是一个专注年轻人音乐短视频社区平台,用户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音乐,配以短视频,形成自己的音乐短视频作品。
2020年10月13日,《2020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发布。报告数据显示,网络视听用户规模不断突破9亿,短视频用户达8.18亿,近90%的网民使用短视频工作和生活。截至2020年6月,短视频以人均单日110分钟的使用时长超越了即时通讯,同时短视频的快速发展也推动着市场格局变化。
二、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
(一)版权体系下的独创性认定标准
英国早期的著作权制度只是防止没有经过允许而抄袭他人的作品,一直没有规定独创性的认定标准,直到1911年英国才首次规定了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英国关于独创性标准的解释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1916年Paterson法官在判决书中关于独创性概念的解释才作为通说观点加以应用。他认为作品的独创性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具有创造性的思想,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就可以,不需要具备创造性或者新颖性。Paterson法官关于独创性的解释导致独创性的标准过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过于宽泛。英国法官为缩小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参考“额头淌汗”原则加以限制,法官认为作品不但需要自己独立创作完成,而且还需要投入金钱、时间、个人选择、经验等。从而独创性的标准包含独立创作和自己的创作投入。
(二)作者权体系下的独创性标准
作者权体系下对“独创性”标准的要求较高,这就要求作者创作作品是独立完成且需要反应出作者的个性,认为作品反应了作者的精神权利,作者通过创造性智力活动进行创造的作品。法国最高法院对独创性的解释是,独创性是指从作者创作的作品中所反映出来的作者的特性,作品必须与作者的人格个性相联系。德国对独创性标准的要求严于法国,不仅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而且还要求作品具有创作高度。在作者权体系下更关注作者的精神权益,通过著作权保护其精神权利从而使人民更好的发挥其才能进行智力性创造性活动,因此在作者权体系下作品的保护范围比较狭窄。
(三)中国相关的独创性标准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一部作品应该体现作者的独创性,作品独创性必须具备独立性和创造性。独立性要求作者独立创作不是剽窃和复制别人的作品,创造性要求作者在创作作品需投入创造性智力活动,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短视频能否成为作品取决于创作的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用户独立创作短视频时会根据自己内心所要表达的内容进行创意性安排,用户会根据自己的心情选择合适的环境和背景音乐做出一定的安排、表情设计等个性化选择使自己创作的作品不同于其他用户的作品。同时用户在拍摄短视频时需要进行情节构思、人物安排等创造性智力活动。因此,用户独立创作并投入创造性智力活动所创造的能体现作者个性的具备一定创作高度的短视频就属于作品。
三、短视频的侵权类型及典型案例
(一)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短视频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状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快手APP用户在快手APP上传、发布了名为“这智商没谁了”的视频,获得较高点击量。经过该用户的授权,快手公司获得了该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华多公司未经北京快手的授权擅自使用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上传并发布了该视频,其行为侵害了快手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时长较短,但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并没有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应受著作权的保护。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中擅自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
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徐州自由自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音未文化公司拥有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版权独家专有使用权以及维权权利。音未文化公司发现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名为“20180804期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测评”的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并将该视频上传至“酷燃视频”通过自媒体账号“Bigger研究所第一季”传播,侵害了他人著作权。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或者用户自行上传的视频进行剪切或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
北京财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北京恩科美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恩美路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北京财视制作了视频,配置了文章,作品名称为《梦想三分钟》,恩科美达公司在其所有的“恩美路演平台”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中擅自播放北京财视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两被告公司未经允许,分别在其注册的微博、微信平台中使用原告制作的视频用于商业活动,并删掉财视公司的logo及标识,换成自己的标识“梦想吧”,严重侵犯了《梦想三分钟》系列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他类型的作品改编成短视频
辛先生在“知乎”网站标题为“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新片场公司委托王先生拍摄《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的短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辛先生的作品一致,同时该视频也上传到了腾讯网、优酷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辛先生创作的文字作品虽然篇幅较短,但文字内容都是辛先生独立创作的,属于独创性表达,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的类型。通过辛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为该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四、完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建议
(一)提高短视频平台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短视频侵权案件中行为主体分别是短视频的制作者、短视频的网络主播和短视频的播放平台。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制作者是侵权责任主体。平台与主播如果构成分工合作或者有证据证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播放平台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原则”,即在被侵权人向平台发送有效的通知后,平台及时删除或下架侵权作品,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短视频平台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首先,在侵权行为被发现或者被通知之前,短视频平台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主动发现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其次,对已经接受到的有效侵权通知,短视频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主要包括履行删除义务、防止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等内容。最后,短视频平台要对同一侵权人后续所发布的短视频进行持续监控,目的是预防可能发生的重复侵权行为。
短视频平台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技术措施识别短视频内容,可以设定对关键词进行查询、检索和关键词屏蔽,对热门作品和重复侵权作品建立重点监控名单,对涉及侵权的视频内容要进行及时清理。
(二)提高用户的版权保护意识
用户自己在创作短视频的时候要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在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视频、文字作品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用户在改编、引用他人作品时,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要注明出处或来源,不能侵害他人的版权。用户创作完成的作品一旦发布,应及时在自媒体视音频线上版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可以有效保障短视频创作者的切身利益。
(三)利用技术措施过滤侵权短视频
早在2007年,Youtube网站就运用视频识别系统对视频内容版权所有者提供的视频资料分析,形成数据库,然后采用类似于指纹识别的技术过滤网站内容,删除侵权视频。
搜狐视频上线的视频基因比对技术,该视频技术是由搜狐视频自主研发的视频检索技术,视频出品人可以利用海量大数据迅速发现盗版侵权行为,未来还能将盗版视频的收入转给原创者。
阿里巴巴文化娱乐集团联合阿里巴巴达摩院共同发布鲸观全链路数字版权服务平台,该鲸观平台搭载的达摩院iDST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视频智能编辑,通过对视频内容分析,打上标签,同时利用知识图谱对标签进行多维度编目。智能编辑在打标的同时,还在音视频素材上抽取“指纹”,让音视频素材在全网范围可追诉,且实现毫秒级速度支持百亿级指纹检索,打击侵权盗版。
短视频平台通过技术措施提前对侵权视频进行识别、过滤,对侵权行为进行事先预防,相较与人工处理侵权内容具有巨大的效率优势,同时有利于平台节约维权成本、人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