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打赢赡养官司 子女被判“常回家看看”
2021-11-13肖天存
文>>>肖天存
2021 年5 月17 日,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这起赡养纠纷的特殊之处在于法院支持了老人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
老汉称子女对自己不闻不问,怒告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李自庚1953 年7 月出生,是广东省汕头市人,于1993 年7 月与居建萍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祥明和一女李祥琳。居建萍系再婚,其与第一任丈夫于1992 年育有一子李斌,后前夫亡故,李斌自小由母亲居建萍和继父李自庚共同抚养。
李自庚性格比较火爆,导致夫妻、父子(女)关系都很紧张。2006 年4 月,李自庚因生活琐事与居建萍发生争吵后,居建萍带着三名子女离家出走,正式与李自庚分居生活。分居期间,李自庚与其妻儿四人几乎没有来往。2020年,居建萍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与李自庚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两人于2020 年11 月18 日正 式离婚。
2021 年2 月5 日,李自庚将三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子女支付自2020 年1月1 日 至2020 年12 月31日的赡养费3000 元,自2021 年1 月份起在每月10日之前分别给付其赡养费600 元,并在每年春节期间各探望自己一次。
李自庚在诉状中指出,自己已经年近七旬,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经济上和精神上均需子女照料。但三名子女近年来对其生活不闻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查明事实,判决三子女同时履行赡养和探望义务
李祥明等三子女辩称:李自庚好吃懒做、经常家暴妻儿,从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经济来源全靠母亲居建萍。三子女称,他们目前经济条件拮据,还有子女也需要抚养,李自庚的诉讼请求不合情理,请求法院考虑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庭审时,李自庚表示其每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180 元。李祥明称其现在东莞上班,无固定收入,月收入四五千元,但还要负担其母亲的房屋租金和生活费。李祥琳称其在汕头从事文员工作,月收入2000 元左右。李斌称其和岳父母一起居住,现在失业,之前在外打零工时,月收入只有约3000元。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孝敬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子女的最低道德义务,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单纯是对父母物质与经济上的供给,还应当包括精神赡养,即在家庭生活中,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为父母提供一个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本案中,李自庚已年逾六十,无劳动能力,李自庚的婚生子女李祥明、李祥琳,以及作为李自庚之继子的李斌,均已成年且有经济收入,故三人均系李自庚的赡养义务人。
关于赡养费的问题,法院认为李自庚要求三子女共同给付其2020 年度的赡养费3000 元(每人各自承担1000 元)符合情理、法理,关于三子女应当支付2021年以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酌定李祥明、李祥琳每月各付李自庚赡养费300元,李斌每月给付李自庚赡养费200元。
关于李自庚的子女定期探望的问题,法院指出,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已成为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对李自庚要求李祥明、李祥琳及李斌在每年春节假期期间探望李自庚一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中,各被告均提出李自庚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责任及被告方经济收入不高、生活负担较大,并以此为由拒绝赡养其父亲李自庚,但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被赡养人的过错及赡养人的经济状况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提高老年人精神层面的生活质量,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整个国家及社会的责任,更是子女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法院希望今后各被告能够积极履行经济上赡养父亲的义务,并且经常探望其父亲,让李自庚不仅在经济上有所保障,生活上得到照料,在精神上也能够得到安慰。同时,希望李自庚能够加强与子女的交流沟通,妥善处理好与子女的关系,争取重建良好的家庭关系,以享天伦之乐。
【点评】
法院判令三子女通过定期探望的方式对李自庚进行精神赡养,是本案判决的亮点。随着我国社会逐渐步入老龄化,特别是“空巢老人”不断增多,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自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因“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老年人据此维权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子女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本案法院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子女也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