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学视阈下“非遗”研究中的主体界定
2021-11-13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作为一门新兴本土学科,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吸收和融合了艺术学、民俗学、经济学、遗产学等学科的理念,在对“非遗”的研究中或多或少地沿袭、采纳了以上学科中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其中,日本学者柳田国男根据日本文化状况,提出的用以区分民俗学科和历史学科的重出立证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中得到了极大的发挥。在这一方法的影响下,国内学者根据我国“非遗”发展的具体情况,形成了以分类学为基础的“非遗”研究模式,在广泛采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归纳,形成了不同标准之下的分类研究。当前我国“非遗”的十大类别、传承人的等级制认定、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的划分等,都是此种分类研究方法的体现。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传播学科与“非遗”学科渐渐出现融合势头。当人们从传播视角对“非遗”的传承与传播进行观察时发现,现有对资料进行分类的标准显然需要进行更新,包括对“非遗”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的划分标准。在传播学视角的介入下,“非遗”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群体的划分标准出现了新的变化,不同的主体发挥着不同于以往的作用,新环境之下的传承人在“非遗”传承和传播中承担了更复杂多元的责任。
“非遗”学科中的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
国内“非遗”发展中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的分野由苑利老师率先提出,他在2012年发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究》中提及:“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前,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着两个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这种主体的划分同时也规定了不同群体在“非遗”发展中所承担的责任。如果我们拿一个几何图形来类比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那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的分类标准之下,“非遗”的传承主体和政府、学界等外部力量就是以“非遗”这个核心为原点向外发射的一条条射线,射线长短不一,代表着这些不同群体的不同能力。他们从同一个起点出发,将原点的能量向外散发,之后却永不相交。
传承主体及其职责。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普遍标准,传承主体即人们常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体,可以从其定义的发展流变中清晰地看到他们的职责内核。《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也曾明确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不同学科、不同场域给出的定义同步强调了传承人群体对所掌握技艺的继承与延续,凸显了他们固有的核心职责——进行历时性的文明传递。
保护主体及其职责。一、政府职能部门。历朝历代的统治阶层在保护民间艺术的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历史上很多民歌、乐府、传统戏曲的搜集整理和推广都是在统治阶层的直接领导下完成并流传至今的。近代以来我国对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民间传说故事、民间谚语、习俗的搜集整理也都是在中央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举全国之力完成的。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现实情况无一不在证明政府的强大号召力,在“非遗”的保护和传播方面,政府的作用不能被低估。因此,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更多是宏观上的把握与调控,例如建立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政策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资金运作体系以及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知识阶层。政府职能部门为“非遗”保护和传播制定了大的方向与政策,但许多具体的工作并非由他们完成。在日本、韩国,他们的“非遗”保护工程的启动以及“非遗”的传播工作几乎都是在一些被称为“有识之士”的学术精英的呼吁下进行的。知识阶层虽然无法直接参与“非遗”的传承,但作为“非遗”保护和传播工作的积极参与者,他们所发挥的作用是任何一方都无法替代的,这种无可替代性在社会转型期体现得更加明显。当由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非遗”面临危机,整个社会又无法意识到其无可取代的社会文化价值而任其自生自灭之时,学术界作为“先知先觉者”往往会挺身而出,承担起这份文化救亡的历史重任,通过他们来唤醒整个社会的“非遗”保护、传承与传播意识,如发起于“五四运动”之前的中国近代歌谣学运动,就是在学界的积极参与下完成的。除了意识的唤醒,他们还会发扬学术研究精神,对本国“非遗”的传承传播规律进行研究归纳,并引进国外相关研究成果,为政府做决策提供辅助。
三、商界。在“非遗”的传承与传播过程中,商界的参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便很多人认为当文化沾染上资本的气息之后很容易变质,但是这股力量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促进了“非遗”的传播并给传承人带去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很多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播工作都是从商业运作特别是旅游开发开始的,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传统艺术的发掘、传统表演的展示才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这个过程中,商界的介入功不可没,他们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参与“非遗”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性经营和产业化开发。
四、新闻媒体。在“非遗”的传承和保护工作中,新闻媒体既不是工作的组织者,也不算工作的执行者,但“非遗”的传播在唤醒社会各界对“非遗”的社会文化价值进行关注时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国内外的“非遗”传播实践告诉我们,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得对“非遗”的关注与热爱成为整个民族与国家的自觉行为。在具体的工作中,新闻媒体通过媒体传播“非遗”的概念、为什么保护“非遗”以及如何保护“非遗”等具体问题,在微观层面上推进了整个社会对“非遗”的认知,为“非遗”的保护以及传播培养良好的土壤。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标准之下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更像是各司其职、等级相同的士兵,他们在“非遗”这个共同的指挥官面前各自领取任务之后便专注于自身的职责,两个群体鲜有交集,遑论沟通,只是在1+1=2的路上埋头前行。
两大主体的理想势力分配
比起“非遗”学科标准之下用同一原点出发的不同射线来作比喻,本文更倾向于利用DNA的双螺旋分子图来类比传承人和其他外部力量之间的关系。用双螺旋结构来模拟“非遗”传承发展过程中的力量分布并非本文首创,2019年杨红编著出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传承到传播》一书中曾提出:DNA的两条主链(backbone)分别是“非遗”本体相对稳定的传承形态(简称“传承主链”)和“非遗”在跨时空传播中提取、融合、变异的衍生形态(简称“衍生主链”)。两者在历史演进中不断通过主链之间的“链接键”交替连接,似麻花状绕着共同的轴心盘旋延伸,形成双螺旋构型。同样借助该模型,不同的是本文赋予了两条主链不同的含义:一个是“非遗”传承中的传承人群体,另外一个则是除传承人之外的相关主体。这两条主链在“非遗”这个链接键的连接下互通有无,缺一不可。在这一结构中,两条主链之间不断地通过“链接键”进行交换、输送,这也是螺旋结构得以稳定且保持动势的基本条件。
不同于各射线之间的泾渭分明,传承主体与传播保护主体应该如同双螺旋的两条主链,在链接键的连接下合力助力“非遗”的发展。我们以保护主体中的新闻媒体为例,由于大众传播技术的发展和深化,发布信息的权力早已实现“下放”,愈发简单上手的操作使得用户疯狂涌入信息生产环节,不少“非遗”传承人早已实现“账号自由”,亲自选材、发布“非遗”一手信息,即便是年龄偏大的传承人难以掌握现代科技技术,年轻的徒弟或者家人也可以帮忙打理,不用求助于媒体;早先““非遗”传承依靠人际传播,“非遗”传播依靠大众传播”的局面也被打破,网络的连接使得信息的传播变得迅速,媒体传播进入新媒体时代后,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之间的界限不那么清晰了,人际传播的特点又成了大众传播内容提供方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如受众在看到“非遗”相关的新闻时不再满足于语言文字、静止图像甚至是预设的视听内容,提供受众主导、全感官参与的传播体验势在必行。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者只坐在办公室里扮演好“保护者”角色的做法早已落后于今天“非遗”发展的现实情况。由此,传承人与“非遗”的特殊联结性应当引起各保护主体的注意。此前以职责作为划分群体标准的惯例也应该发生变化,各主体群体应该根据与传承人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重新划分群体关系。
相比之前界限分明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双螺旋中的两条主链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也更加灵活。“非遗”发展中的各个力量不应该继续各自为营埋头前进,而应在“非遗”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具体情况合力攻坚克难,努力实现1+1>2。这其中,由于传承人自身和“非遗”的不可分割性,是各个保护力量都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
传播学视阈下传承人的三种身份
当我们发现单一学科视角下主体分类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更多学科视角的介入或者融合或许可以带来新的思考。在传播学视阈下,传承人早已不仅仅作为传承主体发挥作用,而是扮演着更加复杂多元的角色。
作为传承者的传承人。“非遗”的传播是横亘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难题,即便现在有相对健全的政策、法律法规来挽救濒危“非遗”项目,来保障“非遗”的传承,但要使“非遗”真正活起来还需要使其充分融入人们的生活中,将“非遗”的本来面目展示给更多的人看。作为“非遗”传承者的传承人在还原性方面是无可替代的,可以说,“非遗”品种是否正宗,基因是否纯正都是由传承人决定的。祖居者相较于受过外部文化浸染的外来迁入者,其所传项目会更纯正;拥有某项独特技艺的当地人即便不会识文断字也是正宗“非遗”的传承人等,这些传承人在“非遗”项目的原真性展示方面无疑占据更多优势。
作为受众的传承人。在现下的社会环境中,只要不是离群索居的原始人类,就都逃不出媒介的辐射范围,每一个人不论年龄、不分性别,无一不在有意无意地接受着大众传播技术传递的信息。从这个角度上讲,“非遗”的传承人自然属于各个媒介的受众,他们主动或被动地接受着不同的媒介发送的内容,潜移默化地学习媒介的表达方式,也生成着相关的反馈。
作为传播者的传承人。上文曾经提到,由于大众传播技术的发展和深化,发布信息的权力早已实现“下放”,愈发简单上手的操作使得用户疯狂涌入信息生产环节,传播者早已不单纯的指代媒介组织或机构,人人都有摄像头的时代已经悄然而至。“非遗”传承人作为个体传播者,比起专业的传播组织或个人,在“非遗”的传播上有着以下特点:首先,唇齿相依的内生动力。传承人作为文化的载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表现形式”。一荣俱荣,一旦“非遗”项目得到发展,传承人不管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地位都会得到相应地提高。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将所传“非遗”项目发扬光大,是每一个“非遗”传承人的心愿。这种唇齿相依的内生动力决定了他们在“非遗”的传播中将占据核心的位置。
其次,因地制宜的传播优势。一项“非遗”最吸引人的地方在哪里,最值得展示的部分是哪些,最令人拍案叫绝的片段是哪个。这些不同的小细节是最珍贵的地方,是隐藏最深的部分,也是最具备传播价值的财富,而最了解一项“非遗”特性、优劣的当属其传承人。不同的“非遗”需要不同的展示侧重,传承人在精准提供“非遗”展示精华部分方面是任何其他力量都无法企及的。
最后亟待提高的是传播能力。电影的发明造就了电影语言的出现,电视的普及引起了电视镜头表达艺术的流行,短视频的盛行也引发了剪辑风格的变革。可以说,每出现一种新的媒介技术,人类社会的表达方式就会随之进行一次革命,力争使内容更加契合表达内容的平台,以获得更广泛的传播和影响。鉴于此,传承人作为传播者的不足之处便很明显。相比于专业的媒介组织或个人,他们对媒介的特性掌握得很少,仅凭对所传“非遗”的了解,无法真正做到有效传播。在技术的使用意识和技巧方面还需要长时间的学习与锻炼。
在社会各界普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播并努力取得显著成效的情况下,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工业的迅速发展、交通的迅猛延伸、现代计算机网络的密集化、城市化脚步的急促、旅游业发展的持续高涨等,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出现了更多的困难,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人们在创造新的文化的同时,也在消解着珍贵的传统文化遗产。为了进一步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真正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轨道,我们很有必要重视和加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加快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职责的再认定,各保护主体在充分利用传承人先天优势的同时做好自己本质工作,以“非遗”传承人为核心,辅助他们规避发展中的不足,让以传承人为载体的“非遗”在现代社会仍然可以熠熠发光。
注释:
①重出立证法是通过对从全国各地采集获得的资料进行综合、归纳、分类和比较研究,阐释日本历史文化的变迁和发展。
②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前言话题[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7.
③杨红.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传承到传播[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