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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2021-11-12杜扬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2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评判科学性

杜扬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辽宁葫芦岛 125000)

我国司法实践逐渐深入发展,在诉讼活动中,司法证明越来越重要。诉讼中广泛地应用着鉴定意见,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有检察院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审判阶段,均会借助鉴定意见对犯罪事实进行查明。借助鉴定意见对案件进行裁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法官本身并不是全能,所掌握的知识有限,为此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如果涉及到专业学科领域的知识时,就会显得“捉襟见肘”,可见,“科学化”鉴定意见对于法官裁决有着重要意义。因此,要想让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定要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这就需要思考怎样能进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评判。

1 鉴定意见的定义和属性

鉴定意见不同于科学证据,其证据属性是广义言词证据。即使假定分析结果的呈现形式为鉴定书,此种书面表达形式去表达内容和思想的证据,类似证书,可是鉴定意见的形成依据需要鉴定人的出庭,针对鉴定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用意见性证言才能发挥证据的作用,由此可见,其与书证类实物证据并不相同。西方的英美法系中,鉴定意见被称之为专家证言,这同鉴定意见的不同是因为来自不同法系,即使专家资格、称呼、选任上有一些区别,可是本质却相同,均是有着专门知识的人,对于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和解读,进而提供意见性的证言。

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形式,为此具备证据自身一般属性,也就是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但是合法性和关联性,却不是鉴定意见固有的属性。鉴定意见核心属性是科学性,这样才能让它与其他证据相区别。但是,此处所讲的科学性,并不是指其他证据没有科学性,其他证据科学性单纯从本身内容和案件事实真相之间符合度进行判断,但是鉴定意见所具备科学性,就是意见本身的基础就是科学原理及方法的运用,需要借助科学设备和仪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科学领域中的问题。

2 刑事案件对于鉴定意见的适用

2.1 鉴定意见的主观控制性

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有着情感倾向性;针对刑事案件的办理,是不是需要司法鉴定,一般由侦查机关决定和发起,如果侦查机关提出鉴定申请,从表面上看此份证据必须进行鉴定,同时,职权机关对于鉴定意见,有着非常高的期望,主观意识上觉得鉴定意见是解决本案最为关键和有力的证据。此种思想一直存在,那么侦查机关会无意识的通过鉴定申请去暗示鉴定结论,还有可能直接在鉴定书中写出想要的结果,当鉴定报告出来的时候,鉴定结果直接成为侦查机关、检察院,甚至法院裁定案件的关键证据,很少会考虑案件之中存在的其他客观因素。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中,鉴定意见对于案件办理有着推动作用,可是因为鉴定意见有一定主观控制性,可能会让相关的办案人员缺少对其他客观因素的考虑,影响到案件办理的客观性。因此,想要发挥出鉴定意见的真正作用,一定要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

2.2 鉴定意见影响到定罪量刑

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一共存在着八种证据,第六种则是鉴定意见,其具有专业性。因此,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办案机关不会质疑鉴定意见,直接将其当成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依据,也就有个别的错误鉴定意见被用于诉讼中,导致案件裁决错误。

基于此,对于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一定要在侦查的阶段,及时介入到案件中。依照程序的规定,当侦查机关获取一手鉴定报告之后,必须第一时间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的结果,询问其对于鉴定意见是否同意。可是实际的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很少会询问嫌疑人的意见,也很少会去提醒嫌疑人有提出重新进行鉴定申请的机会,因此,当辩护人接触到会涉及鉴定类案件之后,一般在第一次会见的时候,从犯罪嫌疑人那里对案情做全面了解,同时,从侦查机关那里了解案情。假设会见嫌疑人的时候,其对于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就一定要告知其看清楚最终结论,并且怎样可以提出异议进行重新鉴定。除此之外,审判阶段,辩护人要有勇气和责任心对于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依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可以将其当成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尤其是公诉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承担着举证的责任,即使法院通常会使用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当成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作为一名公诉人,一定要有着怀疑“科学证据”的思维及胆量。这并不是说全部的鉴定意见都不科学,而是要客观地对待鉴定意见,运用科学评判标准对其质证,保证其科学性和可靠性,才能保证刑事案件办理的客观性。

2.3 鉴定意见有着特定专业性

第一,给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当是某领域专家,拥有专业知识,具备某项特殊认知能力,此种能力具有特殊性,从而让人觉得其有着神秘色彩。即使从法律角度去看,职权机关不会受到鉴定结论约束,可是某一些领域中,职权机关办案的过程中,因为自身缺少某项专业知识,审查和判断鉴定意见的时候,并没有不同于常人的能力,凭着自身经验和直觉,很难准确地判断出鉴定意见是否可靠。

第二,司法实务中,辩护人提出对于鉴定意见的争议,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人以出庭方式对鉴定意见进行作证,可是此权利因为辩护人的能力不足,不能全部有效行使。因为会涉及到鉴定意见使用的案件,并不是普通案件,经验少的辩护人很难完成进行鉴定意见质证的任务,可见,此种质证发挥的作用不是很大。

第三,刑事案件审判中,可聘请专家辅助人参加到法庭审理中,对于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这样就能弥补辩护人和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力不足的问题。

3 鉴定意见科学性评判标准建立的重要作用

3.1 方便法官审查证据,确保办案准确

司法鉴定制度的存在前提或者基础就是在诉讼时有普通人很难理解和认识的专业性问题,有着丰富法律知识和经验的法官,因为自身知识局限不能给出结论,所以对于此类证据需要进行解读和说理。如果鉴定意见没有得到科学审查,同时,法官对于本次案件所涉及的专业知识有盲区,一定程度上需要依靠鉴定意见进行定案。为此,必须要杜绝因为法官自身知识的有限性,而盲目地依靠鉴定意见进行定案。还有就是,应当规避法官因为没有评判标准而对鉴定意见进行随意取舍或者放弃对于鉴定意见是否具备科学性而进行的实质性审查,所以,科学性评判鉴定意见的标准建立,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是非常迫切的要求。诉讼主体依据这样的评判标准对于鉴定意见所依靠的科学原理实施实质的审查和判断,才能免于法官和科学知识有“直接对话”,进而让法官审查工作简化,同时也保全法官职责。另外一点也非常重要,可以直接将一些不在科学评判标准之内的鉴定意见直接排除,不但能提高司法效率,减少法庭资源的浪费;还能确保办案准确,规避不当判决,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3.2 去除伪科学,提升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随着诉讼案件类型的增多,所遇到的复杂问题也越来越多,为此鉴定意见被广泛地用在诉讼中,尤其是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可能是当事人有罪或者无罪的重要证据。当下,科学技术水平越来越高,有益的、显著的科学能够促使社会进步,可是也存在一些伪科学知识,穿着科学外衣,让人们看不清其真实面目,进而受到迷惑。比如,营养学中,很多企业对外宣传自己出售的商品是用怎样科学方式进行种植和生产的,而本质上却是缺少科学依据或者经不起检验的经验。如果将这类伪科学用于司法鉴定,进而得到的鉴定意见同样是不可信和不科学的。为此,一定要构建完善的科学评判鉴定意见的标准,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将一些不满足科学标准的伪科学证据排除在外,才能确保鉴定科学是纯净的。另外,依据科学判定标准,也能将鉴定活动规范在一定范围中,降低其随意性,此时得到的鉴定意见才更加可靠。

4 结语

综上所述,鉴定意见属于意见性言词证据,难免会掺杂个人因素。不同鉴定人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属于不同学术流派、专业水平不同、个人好恶不同、科学态度不同,因此,假设可以确保鉴定人持有科学精神提出鉴定意见,也还是人的证言,该意见的科学性,依旧需要审查和判断。对于鉴定意见的应用,必须保证其最大程度上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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