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海军航母编队指挥关系研究
2021-11-11刘梦觉王萍黄儒干雨新
■ 刘梦觉 王萍 黄儒 干雨新
引言
航母编队是大国维护全球战略利益的主力、夺取海上权益的支柱、实行战略威慑的先锋,是对外实施军事干涉的首选兵力[1]。外海军航母编队作战指挥采用标准的合同作战指挥体制,经过多年的演习与实战检验,该体制已日趋完善,能够适应信息化条件下海上作战需求。在近年来的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其航母编队指挥机构利用合同作战指挥体制,在多种作战样式中较好地完成了计划制订与指挥协调任务[2,3]。本文分析了外军航母编队指挥体系、计划制定与指挥协调,可为我军海上编队指挥体系的研究和建设提供参考。
1 外军航母编队指挥体系
本节重点描述外军航母编队指挥体系,从联合作战中的位置、合同作战指挥体制以及航母编队指挥官的设置三方面进行阐述。
1.1 在联合作战中位置
外军认为,联合作战是与信息化战争相适应的基本作战形式[4-6]。外海军指挥体制遵循军政、政令分开的原则,外军航母打击群一般接收联合海上任务部队指挥官(JFMCC)的指挥,并通过其融入联合作战体系。
外军作战指挥体系主要分舰队指挥中心、战术旗舰指挥中心、舰艇作战指挥中心三级,其中舰队指挥中心设在岸上,主要针对大西洋舰队、太平洋舰队进行指挥;战术旗舰指挥中心主要是编号舰队以及航母编队、两栖编队一级,是海军海上的最高指挥机构;舰艇作战信息中心设立于各类巡洋舰、驱逐舰平台上,主要对本舰进行指挥。
1.2 合同作战指挥体制
外军航母编队实施海上作战采用标准的合同作战指挥体制,这种体制具有较好的适应性,适用于航母编队执行各种作战任务。该体制采取了委托式指挥方式,即合同作战司令只提出作战原则、作战任务,集中精力于海战全局的关键环节,而将各项具体作战活动委托给各作战指挥官、协调官。
外海军一般对配属部队实行分散式控制。在合同战结构下,作战指挥官(OTC)可以向方面战指挥官、职能大队指挥官和协调官分派部分或全部任务领域指挥职能。合同战结构可同时针对多个目标和威胁开展进攻、防御作战行动[7]。在合同战结构中,OTC 可建立次级合同战指挥官(CWC),CWC 又可以再建立三级方面指挥官或职能战争指挥官。其中涉及的方面战指挥官包括防空反导指挥官(AMDC)、反潜战指挥官(ASWC)、信息作战指挥官(IWC)、打击战指挥官(STWC)以及水面战指挥官(SUWC)。职能大队指挥官包括弹道导弹防御指挥官、海上拦截作战指挥官(MIOC)、水雷战指挥官(MIWC)、护航指挥官,以及海上补给大队指挥官。在任务区域的活动级别及复杂程度可控的情况下,反潜战指挥官和水面战指挥官的任务可分派给一名指挥官,头衔为海战指挥官。
根据联合条令,OTC和CWC是海上独特的结构。联合作战时,外军知晓这种指挥控制结构对于协调或与海上部队合作十分重要。OTC通过“否定指令”控制CWC 和下级战争指挥官的行动。“否定指令”原则承认,由于海战的分布式和分散式特点,有必要针对评估的威胁预先计划部队行动并向下级指挥官授权战争职能。一旦获得这些职能授权,下级指挥官就将及时采取所需行动,确保OTC 始终获得态势信息,CWC 协调作战,以应对部队威胁,同时OTC 保留对力量投射和特定的海上控制作战的近距离控制。这种模式下,上级指挥官对下级的指挥控制主要依赖间断性的“否决”模式而非连续的交流。每个CWC 都关注其监视区域、分类识别和交战区(CIEA)以及要害区。OTC,即CTF,同时负责支持JFMCC 的海上作战筹划。尽管各种方面战指挥官的分派将允许单一平台上多名指挥官控制不同能力,但仅一名指挥官可对舰船的行动和机动行使战术控制。
1.3 航母编队指挥官设置
外军航母编队合同作战指挥体制由合同作战司令及下属的各作战指挥官、协调官组成。合同作战司令也称为战术司令部司令,通常由一名海军少将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并颁布合同作战计划;任命下属各作战指挥官和协调官,并向其下达简要作战指令;全面协调各作战指挥官、协调官的作战活动;指挥所属部队完成等级转进;规定部队或武器装备处于何种待命状态等。航母编队合同作战司令通常根据其担负的任务及敌情威胁状况设置若干名作战指挥官和多名协调官。作战指挥官有权指挥、调动作战兵力,而协调官只负责协调相关兵力的活动。例如,反潜战指挥官全面负责指挥对潜作战行动,直接控制航母编队所属各型反潜机和反潜舰艇;航空部队协调官负责协调航母舰载机的使用。
外军航母编队各作战指挥官和协调官并不是专职的,而是由合同作战司令临时指定的,例如,指定巡洋舰舰长担任防空战指挥官[8]。作战指挥官与协调官的数量不固定,由合同作战司令根据担负的任务及敌情威胁状况决定,例如在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由于对手没有潜艇,因此不设反潜战指挥官。为了便于指挥控制,一般将部分在作战上有指导关系的协调官纳入主要指挥官、协调官的序列中,部分指挥官、协调官则采取兼职形式。例如,掩护幕协调官、直升机分队协调官就由反潜战指挥官指挥,部队轨迹协调官由防空战指挥官兼任。一般情况下,由合同作战司令直接指挥的协调官具体包括电子战、主体部队、后勤、搜救、海上拦截和潜艇作战协调官等。当航母编队兵力规模和作战区域较大时,主要作战指挥官、协调官还可下设局部或者区域指挥、协调官,以完成局部或区域性指挥控制任务。
外军航母战斗群内部采用方面指挥的指挥体制,即在编队司令的统一指挥下,方面指挥员统筹运用编队武器系统,负责方面战术行动的协同指挥。航母编队指挥官也被称为合同作战指挥官CWC,或者编队司令官,是整个航母编队的最高指挥官,一般是准将或少将军衔。CWC指挥官评估当前的战术态势,根据编队兵力的规模和能力,可用的作战资源,以及需要应对的威胁程度,决定任命多少方面作战指挥官和协调官,如图1 所示。
图1 航母编队指挥官设置
航母编队指挥官的职责如表1所示。
表1 航母编队指挥官职责
表1 航母编队指挥官职责
2 外军航母编队计划制定与指挥协调
外军航母编队的指挥体制,是便于其进行计划制定和指挥协调,以便其快速下达作战指令给编队所辖各舰、机、潜平台,遂行作战行动。故本节旨在研究外军航母编队计划制定和指挥协调的具体流程。
2.1 外军航母编队计划制定
航母编队合同作战司令根据联合部队海军司令或舰队司令下达的作战任务,拟制合同作战计划。如时间允许,合同作战司令需召开一系列作战会议,研究讨论作战计划。作战计划中指定的防空、反潜、反舰、对岸打击和电子战等作战指挥官、协调官,要根据合同作战司令下达的作战计划,分别拟制各自的作战分支计划。
计划中需要其他军兵种兵力进行支援时,要求通过联合海军司令向有关军种或兵种提出申请。计划制订完成后,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组织参战部队提前进行分科目及合同演练,以熟悉和检验作战计划。
2.2 外军航母编队指挥协调
航母编队合同作战司令对下属各作战指挥官、协调官主要采取委托指挥方式。合同作战司令每日定时下达意图电报,内容包括:对敌情威胁的判断、部队的戒备状态、武器的使用状态、编队前日主要活动和下日作战计划等。各作战指挥官和协调官根据合同作战司令的意图指挥控制具体作战行动。合同作战司令一般不直接干预下属指挥官和协调官的具体指挥行动。其指挥控制主要任务是协调下属作战指挥官、协调官之间在兵力使用等方面发生的矛盾,处理部队在作战中临时出现的紧急情况和需要友邻部队支援、需要上级指挥机关解决的问题;当发现下属指挥官、协调官作战活动有违背合同作战司令的意图时,可以进行“否定指挥”。
航母编队合同作战协调工作主要有三种:一是自行协调,即各作战指挥官、协调官按合同作战计划的要求自行协调;二是上级协调,主要指在兵力使用发生矛盾时,由合同作战司令出面参与协调;三是对外协调,即航母编队所属兵力与直接支援兵力之间进行的协调。这种协调一般按作战计划中拟定的协调程序进行。为便于开展航母编队协调工作,通常规定了明确的协调程序,典型程序包括:空中兵力起飞或进入航母编队作战区前,首先要向防空战指挥官报到,然后经防空战指挥官引导转入其他指挥官或协调官,接受其指挥控制;水面舰艇在加入航母编队前,首先要向反舰战指挥官报到,然后再转入其他指挥官、协调官的指挥控制;反舰战指挥官需要使用岸基反潜巡逻机,需要向反潜战指挥官提出申请。另外,由于对各类空中兵力的使用可能存在较多矛盾,为指导协调工作的开展,通常规定了明确的航空兵使用优先顺序,例如,对于战斗机中队的使用而言,防空战指挥官与打击战指挥官相比,有优先使用权。
3 结束语
外军航母编队指挥关系经历过数次现代战争的考核,通过对外军海军航母编队指挥关系研究,明确其指挥官的设置、职责,及在具体实战中的应用流程,可为我军后续工程项目中的海上编队指挥关系研究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