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2021-11-10王德一
王德一
摘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这是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具体体现。不过,就我国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现状来看,在人身权保护立法方面还存在比较多的缺陷,使得民众的人身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进一步加强完善人身权法律保护立法,确保我国公民人身权不受侵害,是我们需要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现实课题。
关键词:民法、人身权、法律保护
1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
1.1人身权的概念含义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1.2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情况
人身权作为民法中民事权利继财产权又一非常重要的权利,这是法律对人权利的又一种肯定和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相应的说明。民法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在人身权中所遇到的问题是越来越复杂,然而我们遇到人身权的问题却总是不知道采取何种正当的方法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同样我们也不知道何种行为方式会使得我们作出人身权方面的侵权,以及过后我们所应付出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使我们更应该去了解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
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
2加强民法对人身权法律保护的措施
我国民法保护人身权的立法,仍需进一步的完善,这不仅是我国健全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国加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仍任重道远,我国民法保护人身权的立法,仍需进一步的完善,这不仅是我国健全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2.1对一般人格明确规定
我国立法部门应将一般人格权考虑到立法内,并细化人格利益,比如个别人格权;对于人格权存在的漏洞应尽快修补,保证人格权得到法律的保护。积极参考和学习国外一些比较完善合理的立法,注重一般人格权的司法规定。一旦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受到他人侵害,有权要求精神或者物质赔偿。
2.2明确规定身份权
就民法人身权利而言,除上述的一些权利外,还包括婚姻家庭中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当前对于成立婚姻关系而出台的婚姻家庭法,民法是否可以成立独立法律部门,还持有不同意见。不过,绝大多数的人还是比较倾向婚姻法属于调节家庭关系的民事法律。所以,民法应尽快明确规定身份权,比如配偶权、亲属全和亲权等,都应将其纳入到民法人身权中。
2.3对具体人格权细化
我们知道,自由权、隐私权和身体权同名誉权从定义上就可以看出有很大的区别。事实上,对于人格权的侵害,不一定会对名誉权造成侵害。从近些年有关这类侵权案件来看,细化具体人格权是极其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将具体人格权受侵害的案件同侵害名誉权案件归为一类来处理,只不过是当下的一种暂时性解决案件的方法,加之对于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还没有立法依据。所以,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人身权侵害赔偿方面的立法依据。
2.4完善人身权的保护手段
由于在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赔偿标准过低的现象频繁出现,差距别拉大的趋势上升,并且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不尽准确,因为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中,受害人“亦会产生肉体之痛苦,应同属非财产上损害。”所以民法应明确慰抚金的说法。何为慰抚金,既是就权益被侵害所生非财产上损害所支付之相当数额之金钱,旨在填补被害人所受之损害及慰抚其痛苦。慰抚金的外延比精神损害赔偿要广。在立法上,扩大其范围,有现实的需求,需要受到立法部门的重视。增加其他民法保护手段。从国外立法例来看,譬如法国民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享有其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在不影响到所受损害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法官得采取各种措施,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产实行保管、查封或其他便于制止或导致阻止对私生活秘密的侵害的办法,在紧急情况下,得按照紧急诉讼程序决定采取这些措施。”采用诉前保全的手段,及时地制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就‘不影响到所受损害得到赔偿’这一规定而言,第九条表明它并不取代其它民事責任成立的司法实践。”这就是说,对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法官得采取诉讼上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侵权行为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人身权的延伸权利也应该不断完善,要确保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能够找到法律依据。对于延续人身权延伸保护期限应以亲等来确定,本文以为,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生活习惯,以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及配偶得提起延伸保护之诉讼。对于没有近亲属的死者或法人终止后没有权利义务继受者,涉及社会重大利益者,得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延伸保护请求权。
结束语:当今时代是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也发生了较大改变,人与人间的交往越发频繁,相应地人际关系也变得越加复杂。在这样的形势下,虽然给人们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但同时也增加了人们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就人身权伤害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对人身权造成伤害,使二者和谐统一发展,必须要加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晴晴.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4(18):23-24.
[2]金峰.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2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