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理念的重构
2021-11-10王静
王静
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消费者法的发展成就不仅体现在各项法律的出台与修订,更为重要的是消费者保护理念的革新与转变。消费者保护理念是引领消费者法除旧布新、与时俱进的思想指引,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引领。然而,消费者保护理念却仍然存在诸多可商榷之处。鉴于此,本文提出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理念,重新界定秩序理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深入贯彻救济程序中的安全理念。
关键词:消费者保护、理念、消费者权利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走向了体系化和科学化。《民法典》不仅是民事法治迈入新时代的里程碑,同时也是消费者保护进入新征程的昭示。其中,有关生命健康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以及惩罚性赔偿规定等都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民法典》作为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体系,也必将对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乃至理念产生深远的意义。
一、消费者保护立法理念的解读
消费者由于受到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缺乏以及经济实力不对等等因素的影响常常处于“弱而愚”的定位,因而,消费者保护立法往往采取倾斜保护弱者的理念。鉴于此,消费者保护法类的社会法在立法之初就必须将正义,秩序以及安全等理念纳入其中。
(一)实质公平下的正义理念要求
从法律关系的法理构造而言,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基础一定是相应的法律行为。据此,分析消费者保护立法理念应当以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为前提和基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可见,消费行为有广狭之分:狭义的消费行为仅指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以及对消费资料的实际消费;广义的消费行为则包括为索取,使用,处置消费物品所采取的各种行动以及先于且决定这些行动的决策过程,甚至是包括消费收入的取得等一系列过程。显而易见,我国现行消费者保护法中对消费行为的定义采取广义。
鉴于此,为将正义理念贯彻在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念之中,则须将正义理念融入消费行为的全过程。根据法理学基本原理,正义最核心的价值追求在于实现实质公平,这一理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中均得到了有力彰显,尤其是对于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自主选择权的规定已经将消费者权利延伸至消费决策环节以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与此相对应,经营者则相应地负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召回义务等义务。依据正义理念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权利进行差异化配置正是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理念的核心要义,但权利的行使有赖于程序机制的供给,当前立法则多侧重于权利义务配置的实质正义,却忽略了程序正义对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功能。
(二)市场经济中的秩序理念导向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交易自由与国家干预博弈的产物。一方面,为发挥市场自由竞争高效配置机制的功能,立法须以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为指引;另一方面,国家适度干预以应对市场失灵的无序状态。据此,法律规范的制定也应当以秩序理念为指引。这不仅要求法律规范的制定具备秩序性,而且要求法律规范的制定要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价值追求。
据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本法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除此之外,《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也同样体现了对秩序价值的追求,例如:统一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限量要求,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内容,致力维护食品安全秩序,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又如《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规定,其中包含了产品质量管理标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监督检查等制度,力求在生产环节把控产品质量,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进行。此外,秩序既是指法律实践在运行过程中所要实现的目标,又是指评价和判断某一法律实践是否符合正当、合理的价值准则。据此分析,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更侧重于价值准则的确立,其原因在于塑造价值准则是实现消费者保护立法目的的基本路径。然而,对于秩序价值的厘清却仍缺乏明确的定义,这就极易导致两种后果的产生:其一,难以对秩序价值的法律效果作出合理评价;其二,难以对秩序价值的内涵作出适时革新。
(三)人本主义下的安全理念贯彻
社会法的本源在于立基于社会整体的高度来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实现社會强弱势群体间的利益均衡和权利均衡。社会法以人本主义为基本指引,以构建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为目标。一方面,人本主义下的安全理念对市场经济本身提出了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主要是指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另一方面,安全理念也要求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进行安全保护,既包括第一性法律关系的保护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维护,也包括第二性法律关系的救济即消费者的私力救济保护。
具体到消费者保护立法中,安全理念要求消费者保护立法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进行适度的倾斜性保护,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包括: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场所的安保义务以及第三人侵权中的补充责任的承担。此外,《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的规定也同样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据此可知,我国现行消费者保护法遵循对经营者义务责任和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双重规制的路径。然而,安全理念的实现不仅需要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而且更需要权利救济的程序机制,对受损的消费者权利进行安全补救。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权利救济则主要集中于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但却缺乏程序机制的制度供给,导致消费者权利救济仅具有个案意义。
二、消费者保护理念的路径重塑
我国《民法典》第128条不仅规定了消费者的概念,而且将消费者法规定为
民法特别法,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还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都纳入民法的特别保护中,并将相关法律纳入民法特别法的范围,体现了人文主义立法思想和时代要求。据此,从立法理念追根溯源可知,《民法典》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理念如出一辙,即是对人本主义的追求和实现。鉴于此,在《民法典》视域下厘清民法与消费者法分与合的关系,重构消费者保护理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理念
民法与消费者保护法关系密切,二、者在调整对象上高度类似。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交易关系,消费者保护法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易关系,由此决定了二者在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和交易秩序上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然而,在法律体系的划分中,消费者保护法则属于社会法范畴,社会法以促进实质公平为指引,因而,消费者保护理念是以实体正义为核心要义的。实体正义不仅要求结果公正,而且要求正义要以公正的程序来实现。对比而言,民法则侧重关注个人利益的实现,更多关注个别关系的调整,以追求形式正义为目的,即结果正义。因此,消费者保护理念的构建应当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才能有效发挥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重保护功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正义。
(二)重新界定秩序理念的内涵与外延
对于法律体系的整合而言,《民法典》的首要功能在于促进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完善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
度等私权秩序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稳定的预期,有利于民商事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保护法的理念则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力求通过制度安排实现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因此,消费者保护中的秩序理念是对弱者保护的秩序性要求。一方面,对弱者保护的倾斜须以秩序性为前提,即有序开展适度的倾斜性保护;另一方面,秩序理念下的消费者保护应当以追求消费法律关系的有序性为目标。
(三)深入贯彻救济程序中的安全理念
《民法典》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生产者、经营者的召回义务,这对于安全理念的贯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民法典》是以个人为本位为出发点的私法,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以个体利益的实现为出发点的。而消费者保护是以国家的适度干预为前提的倾斜性保护,因而,具体到消费者保护的救济程序中,安全理念要求消费者保护在调整第二性法律关系过程中注重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既包括人身安全,又包括财产安全。具体运用时,第二性法律关系的调整应当多以惩罚性赔偿为手段对消费者受损害的人身、财产利益进行补救,以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警示和震慑,加强经营者的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