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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信托的不足极其完善

2021-11-10张鸿宇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1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托制度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其中公益信托制度从无到有,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公益信托制度的设立问题、监察问题、鼓励问题,社会参与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而通过许可制度改革为登记制度,引入复合标准判断公益目的,通过对信托制度的思考逐步完善我国公益信托制度,创新形式、制定优惠政策等模式,推进公益信托、慈善信托一体化建设。

关键词:信托法;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局限与改进

在疫情之下,我们对信托制度又有了全新的思考,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目的设立的信托,来自于英美法,通过法律移植到大陆法系中被转化为公益信托。最先使用公益信托的为日本,我国定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也出现了公益信托这个词。我国对公益信托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制度。

一、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的现状

(一)数量逐年提升,但规模不大

2001年《信托法》生效以来,我国的公益信托处于空白期。直到2008年,长安信托设立的“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标志着《信托法》出台后第一例公益信托的诞生。2008年到2015年,公益信托設立数为16例,总规模1.26亿元。2019年我国慈善信托设立数量为119单,较上一年度增长 37%,信托财产规模为9.33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国备案的慈善信托共273单,信托财产规模为29.35亿元。[1]2019年我国慈善信托单笔规模在百万元以下的有69单,占比58%;2019年新设的全年备案短期(5年以下)慈善信托有59单,占总数的50%,较上年增加了21单,同比增长55%。可见我国慈善信托规模仍较小、设立期限仍较短。[1]

(二)法规逐步制定,但仍需完善

信托法的生效标志着我国对于信托制度的重视,在此之中第六章对信托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相继出台的信托制度的保障法条对于我国信托制度也是一种保障,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保障信托制度的实施是下了大决心,现在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已经有了坚挺的法律后盾,但是从全局上来,公益信托制度依然是具有法律漏洞和缺乏强制力的,总的来说就是我们的立法目的上是鼓励信托制度能够实现,但是法律大多都是建议性和倡导型的,在实施上和精细化上具有明显的不足。

(三)社会需求迫切,大有用武之地

从近年疫情中可以看出,我们的公益信托制度得到了发展与运用,信托公司作为被受托人承担着很重要的地位。公益信托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明确体现,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个领域飞速发展,这就给我们的法制带来了挑战。实际中,污染防治、抗灾防灾、科技兴国、扶公共卫生等领域内都要信托制度的不断完善。例如在疫情期间大量的救灾物资和款项都是通过公益信托制度加以发放,带着特定的公益目的,信托公司要按照信托人的意思进行救灾发放,如何分配和使用是十分重要的。

二、我国公益信托存在局限

(一)公益信托“设立难”

《信托法》第62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设立采用许可制度有以下操作难点。首先审批机关不明确,所谓的审批机关不明确是指没有明确的机关,不是进行公益信托的专门机关,而是“有关机关”例如:救灾、助贫等是民政机关进行审批,设立公益环保等事项是环保部门批准。这就导致审批机关对于信托人来说是额外的付出,必须先明确自己的信托方向,这就使得信托人对于信托财产大多选择进行赠与,给信托制度带来的尴尬境地。其次,审批的标准也不明确,审批工作中对于信托人而言,常常陷入无法可依,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自由裁量权过大,这就使得审批工作不严谨、不正规、不稳定。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受、同案不同标等现象[3]。再次,目的判断很单一,《信托法》第60条规定,公益信托必须是为了属于本法规定的七种公共利益目的(包含“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作为兜底条款)中至少一种而设立的信托;第63条还规定,不论是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还是其产生的孳息,均不得为非公益目的所用,《慈善法》第105条规定,受托人若将慈善信托的财产及其孳息为非慈善目的所用,会受到法律的惩戒。总的来说就是所谓的公益信托必须具备完全的公益性质,如果设立多种信托制度,每个制度必须都满足慈善为目的,否则就是非公益的,那么这个制度就不是公益信托。

这种单一化的目的判断,确实能够有效的避免假借公益的目的进行满足私益的活动,但是从信托制度的立法目的甚至是全世界来看,美国承认了剩余慈善信托和先行信托两种类型;英国在慈善的目的方面也是具有例外的:一是附属的非慈善目的;二是附带产生的非慈善目的。从我国的视角上来看,我国将公益信托的财产和收益,分别用与公益与非公益的,因而也不符合单一公益目的标准。例如:2009年华润信托设立“金管家—爱心传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属于剩余慈善信托,其优先目的是创造信托收益,其次将盈余部分捐出,支持“华润信托·爱心传递梦想中心”协助汶川地震灾区复建工作。[3]从中可以看出,并非拥有纯粹的慈善目的公益信托,但确实发挥了公益作用,具有一定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单一的公益目的进行审视的,很可能对公益带来一定的阻碍,难以创造社会的新价值。因此,新时代的多元化的公益目的应到得到即使考量。

(二)缺乏优惠政策

公益信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单靠信托人的良知和对社会工作的热爱,在设立公益信托没有明确政策性优惠,全靠信托人的自觉是不够的,因为信托人设立信托其在没有出台相对优惠政策以前,大多数是为了提高自我形象,但是没有后期维护就导致很多人不愿意设立信托转而进行捐赠,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其中我们公益信托较少设立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缺少相关规定,《信托法》第6条对我们信托制度的发展方向做了规定,但是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我们在实践中没有明确的使用法条,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我们捐赠的具体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税收的减免和优惠的政策,例如公司法中对于捐赠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每年较少一定的定额,减完为止。《信托法》由于实行的较晚,2001年开始实行,因而未被纳入到公益事业的范畴之内,信托制度的鼓励办法一般都在《税法》当中,这就导致缺少具体的措施,来促进和鼓励公益信托的发展。

第二,在实践中操作过程复杂,操作困难,《信托法》第62条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这就当然理解为对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监管上的支持,并没有提及怎样支持。”此外,《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15条和第44条亦简单提及慈善信托享有税收优惠。在我国设立信托过程当中并没有对信托制度如何审批做出具体明确的解释,现在立法层面所说的支持只停留在“纸面”上的支持,并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三、我国公益信托改进建议

(一)改许可制为登记制

在我们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初期,应当采取许可制,稳步前行,但是随着法制的不断提高,应当把许可制改为登记制,在实践中许可制的弊端不容小觑,英国是信托制度的发源地,采取的是登记制对于属于1891年 Pemsel案所划定的公益信托目的范围之内的(如宗教、教育、济贫等目的),“推定”(Presumption)属于“慈善目的”(Charitable Purpose),登记主管机关则仅对上述目的之内容进行形式性审查,此规定促进了英国公益信托的设立。我国发展信托制度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其主要的好处在于,第一,登记制可以改掉许可制度的弊端,降低门槛,从而使信托制度得以完善,增加立法意见和强制性规定,使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相一致。第二,根据国家指示简政放权,提升工作效率,优化工作质量。第三,我们国家如果进行常规的立、改、废容易使我们的法律更加的难以承受,如果改用登记制度可以从立法层面上进行减少立法资源的浪费,从而使法律体系正常化,实施更简便,减少法条并精准定位。

(二)引入复合式评判标准

从法条的解读上来就看,受托人不得从公益信托中谋取私利,但是不包括非公益性成分。在我们的实践过程当中,比如美国,剩余的公益信托应当先进行私益分配在进行公益分配,慈善先行信托为公益先行,私益后置。[4]所以这种复合式的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有据可循的,只在公益信托中包含营利性便否定全盘,这是不能让人信服的,也是阻碍公益信托发展的原因之一,一定要引入多元化复合式评价标准,让我们的公益信托制度更加完善。

(三)制定优惠政策

充分发挥政府看不见的手的优势,建立健全社会共同体。即使在我们的融资金融领域的立法制度还停留在“纸面”鼓励,但是仍然可以进入该领域一展拳脚,创设出鼓励优惠政策。第一,对《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国家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法律规定作出目的性解释,使得公益信托同样受到上述法律的支持。《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条规定,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适用本法规定。因此,应当把公益信托制度纳入到公益事业中,体现出立法精神。第二,简政放权,加大对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放宽对公益信托的标准,建议赋予通过审批的公益信托统一的税收优惠,而不论其具体的公益成分占比,以此扩大公益信托的优惠范围。公益信托的发展刚刚起步,扩大并稳固根基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既非百分之百的公益,也应在当前的税收优惠基础上适当下调优惠比例,以补充其间的差额。

结语:

在疫情当下,人民群众也应当充分的认知到了信托制度的重要性和盖然性,人民的思想水平和物质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国家要为公益信托制度提供有效的通道,贯彻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推动我国法制建设。

参考文獻:

[1]翟立宏.慈善信托助力防疫有五大优势[N].中国银行保险报,2020-02-25(007).

[2]栗燕杰.我国慈善信托法律规制的变迁与完善[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2016,41(05):25-31.

[3]刘光祥慈善信托或将迎来华丽转身[J].金融博览(财富),2016,(4)

[4]周乾.我国慈善信托制度之创新、局限与完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8,39(06):88-94.

作者简介:张鸿宇(1994-),男,蒙古族,籍贯:黑龙江省鸡西市,学历:民商法学研究生,方向:民商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