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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义”的意蕴与给予我们的行为指引

2021-11-10陈薇

文学天地 2021年6期
关键词:殷商行事本义

陈薇

义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一个重要的观念。义指引我们按照组织成员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去行事,也就是遵循组织的“道“去行事。

一、探求“义”的原初本义

目前可见的最早的“义”字出现在殷墟甲骨卜辞中。据郭沫若主编的《甲骨文合集》中收录的卜辞,“义”(卜辞写成“義”)上部“羊”,下部“我”。我是一种刃部有齿的斧钺武器。

学界对“義”字的原初义理解不一,大概有两类观点:一是“威仪”说。认为义即“威仪”之“仪”。提出“義”是把羊头(上边“羊”)放在一种长柄的三叉武器(下边“我”)上,表示一种威仪。二是“公平”说。有学者认为“義”本义为分配原则。殷商时期,祭祀后,用来祭祀的牲肉要分给去祭祀的人食用。“義”是用“我”(武器)分割祭祀的羊肉,義就是分得适宜、分得公平,义是从原始祭祀礼仪中演化出来的公平原则。

关于“威仪”说,学者们根据东汉文字学家许慎的《说文解字》:“義,己之威仪義也”。古文字学者王蕴智在其撰写的《〈说文解字〉的学术价值及其历史局限》中指出:许慎的《说文解字》所据的主要是战国以降流传下来的材料,这些材料距离殷商早期比较久远,后来出土的甲骨文资料在当时的文献上未见记载,许慎应该无缘见识。“威仪”说缺乏甲骨卜辞文献支撑。

关于“公平”说,是根据在《中庸》等许多文献上,都把“義”解释成“宜”得来的。在甲骨文中,“宜”字像是把祭祀的肉置放在俎(肉案)上的形态。表示祭祀名,叫“宜祭”。“宜祭”是把肉置放在俎上献给神的一组仪式,仪式通常由商王或他指定的人选,抑或与商王有密切关系的贵族来主持。参加人员也都是权力中心内有身份的贵族。“宜祭”的目的,就是要献牲(多为牛、羊、猪,还有人)肉示好神灵,希望得到神灵的保佑。比如希望出征得胜、消除水患、获得好收成等等。在牲肉进献仪式后,肉要给参加祭祀的人分食。分食者获得肉的多少、部位,要根据其身份地位以及影响力来决定。由于“宜祭”是族群逢大事都要举行的重大活动,因此,形成了一套比较程式化的、各方都认可的——“公平”分配方式。这就是“公平”说推想的源由。这类学者的解释是:“義”字是用“我”这种武器去分割祭祀的“羊”肉。在殷商的祭祀中,用羊祭祀只是一部分,很多祭祀用牛、猪、甚至人。如果照此思路,“義”字为什么不写成上边是牛、或猪、或人,下面是我?古文字大家李学勤先生在《从学术源流方面评杨荣国著“中国古代思想史”》一文中指出:卜辞中的“義”字是指地名。而宜是祭祀的名称。在甲骨卜辞中,“義”没有“适宜”之义。上述两种关于“義”的初始义的观点,多来自主观臆想,缺乏卜辞文献的支撑。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胡文嘉先生的研究,《甲骨文合集》中27972片、27979片、27980片等刻录的内容显示,“義”在卜辞中被用来记录与商人讨伐羌人的战事有关的地名。羌是商西北的一个方国,与商长期敌对。甲骨文研究知名学者严一萍先生在《宜于義京解》一文中搜集了十四条有关“義京”(京是高丘之意)的卜辞,都有“宜于義京,羌三人,卯十牛”的刻写,即在義地的高丘上举行宜祭,祭品必有三个羌人和十头牛。胡文嘉先生认为,“羊”应为“羌”,我是武器,造字本义是“杀戮羌人”。郭沫若主编的《甲骨文合集》27979片,以及31051片上刻录的内容,都是商人在贞问上天要不要到“義”地去讨伐羌人。到了周初,“義”被用来表述“适宜”之义。为什么“義”由殷商地名演变出周初的“适宜”义?结合卜辞中“義”字本义,商人在卜辞中贞问天,实际在问天,我去“義”地讨伐羌人的行为是否是“正确的”“正当的”。而“正确、正当”这些词义也可由戮羌的战事引申得来。对羌人的战事可以降低商族群的外部威胁,夺得生活物资,促进本族兴旺。因而,去“義”地的行为具备了选择的“正确性、正当性”因而是“适宜的”。

周初的《尚书·康诰》曰:“義刑義杀”——适宜地用刑,适宜地杀戮,“義”才有了“适宜”义。西周中期以降,以“義”字形记录“适宜”义的用法在金文铭文中较为常见。春秋孔子的“义之与比”,战国孟子的“亦有仁义而已矣”。到春秋战国时期,义向着正义、道义、仁义等道德层面演进。

胡文嘉先生关于“義”字的研究,不仅有卜辞的文献支撑,还和“義”字到周、以及春秋战国的意义演进一脉相承。

“義”“宜”二字周初才有“适宜’义的交集,但是“宜”在殷商原初本义来自宗教祭祀,目前所见的殷卜辞表明,在殷商人的思维中存在着因为受神保佑而获得福宜的观念。“宜”所含有的“适宜”义,有因为“受到神灵保佑会有好的结果”而是适宜的涵义。“義”的原初意是贞问上天,我的行为是否是“正确的,正当的”。“正确的,正当的”才是“适宜的”。

用大量篇幅去探究义的原初本义,不是为了咬文嚼字,而是为了厘清义的核心意义——行为选择的正当性。如果把义理解成行为结果的适宜性,那么,所有因为选择获益的行为,都可以称为义,即便是盗贼也可因盗受益,而把自己的行为称为义行。这样的理解就把义在中华民族文化基因中的崇高性与神圣性玷污了。

二、义究竟给予我们怎样的行为指引

义是对人行为的指引。义指引我们按照组织成员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去行事,也就是遵循组织的“道“去行事。

人除了生存在人类这个大的组织之内,同时还生存在不同的相对小的组织中,比如家庭、学校、单位、国家等等。每个不同的组织,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观,所以,同一人因不同的组织身份使其所遵循的核心价值观是不同的。但义的指引是一致的,就是无论你身处怎样的组织,都要尊从这个组织的核心价值观去行事。

仁义。生活在人类这个组织中,每个人都不能只想自己,他的行为都要对他者有仁爱的行为关照,《中庸》:“仁者,人也。”——有仁爱之心,方可称之为人。所以,儒家认为,在人类这个组织中所遵循的核心价值观是仁爱,按照仁爱的核心价值观指引去行事,这样的行为是符合“义”的,这样的行为就是仁义的行为。

情义。《礼记》:“门内之治恩掩义。”——在家族、家庭的亲人之间,当情与理两种价值观相碰撞时,情的价值观高于理。即在亲人之间行事,核心价值观是情。情义要求在亲人之间行事,要遵循情,这个核心价值观,这样去行事,是符合义的正当的行为。这样行事的人,就是有情义的人。

信义。“朋友有信”(《孟子》)。朋友之间遵循的核心价值观是信。信义要求,朋友之间要按照信,这一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去行事,这样的行为是符合义的,是正当的。这样行事的人是讲信义的人。

道义。按着“道”的指引去行事就是符合义的行为。什么是道?道的本义是路径。《庄子》:“道行之而成”——道是人走出来的。《孟子》:“夫道若大路然”——道是众多人走出来的。韩愈:“由是而之焉,之谓道”——道是众多人由起点向着共同目标走出来的路径。作为组织的道,就是组织内成员共同遵循的路径,引申为组织成员心灵共同遵从的核心价值观,组织成员会按相同的价值观指引去行事。当然,这个组织包括人类组织,亲人组织,朋友组织,以及其他任何可称为组织的组织。所以,就组织而言,符合组织共有价值观的行为,是符合道的义行,这样行事的人,是讲道义的人。

正义。“义,人之正路也”(《孟子》)——义是人行为的正确路径。

按照“正”的指引去行事,就是符合义的行为。在一个组织内,什么是正的?什么是不正(斜、歪)的?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评判的标准就是组织的核心价值观。符合组织核心价值观的就是正的、正确的,就不是错误的,不是斜的、歪的。所以,在一个组织内,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就是符合义的行为,就是正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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