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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先刑后民的问题研究

2021-11-10苏江鹏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期
关键词:权益责任

苏江鹏

摘要:刑民交叉相关的问题是一直以来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涉及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的关系、追诉犯罪和保障私权的关系。目前实践的普遍做法是“一刀切”式的“先刑后民”,但是这种做法缺乏理论上的正当性。笔者认为,刑民交叉案件应当抛弃 “先刑后民”的做法,为了更好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刑民交叉案件,在面对不同的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结合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顺序来对不同的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处理。

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权益;责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很大的差异。 在启动方式上,刑事诉讼遵循国家追诉原则,其目的在于打击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民事诉讼遵循当事人处分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提起。在解决的问题上,刑事诉讼主要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主要是一个自由的问题,而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原被告的民事赔偿问题,因此主要是一个财产问题。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刑民经历了从一体到日益专门化的过程。法律的分化促进了各部门法的发展。刑民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调整手段,但是法律行为是繁琐复杂的,未必就能泾渭分明完全归于某一法律调整。同时违反刑事与民事法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行为,导致了责任之间的竞合与牵连,也即当下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刑民交叉案件。但是由于刑民分化后刑法独立性凸显,理论界与实务界往往从单一的刑事角度出发,更多的讨论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作为司法实践中难题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有实体跟程序两个方面的问题。在实体上,涉及责任竞合、合同效力等问题;在程序方面,问题尤为凸显,除了民事、刑事本身在回避、法庭调查以及辩论等方面的区别以外,还存在程序间衔接,审理顺序混乱等方面的问题。目前为止,刑民交叉案件仍无实体法或者程序法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大都依据司法解释中的个别条款进行处理。司法解释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多以先刑后民的审理顺序为主,虽然也有“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但是有牵连的案件”适用刑民并行的规定,但是对于何为“同一法律关系”却未作出界定,因此实践中通常以“先刑后民”的审理顺序来处理。随着社会对私人权益救济的重视,先刑后民对私人权益救济的不足日益凸显,新的时期下,应当重新思考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刑民交叉的典型案件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如民间借贷、合同诈骗等。刑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激增,加上社会经济模式变革特别是互联网经济的崛起,使刑民交叉案件更加复杂化。面对司法实践中日益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办理问题,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出台法律法规来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以及处理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

由于刑民交叉案件是十分复杂的,先刑后民的审理顺序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之中。司法机关如果不加以区分的适用,就会更加体现出先刑后民审理顺序的不足。其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先刑后民审理顺序对当事人权利救济存在不利影响。首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是否提起民事诉讼是当事人所享受的诉权,先刑后民诉讼模式变相的限制了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尤其是在刑事被告人逃逸,长期无法归案的情况下,严重的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其次,在我国先刑后民审理顺序下民事纠纷解决常常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但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限,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的全部利益损失。且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虽然可以由法院决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但是刑事诉讼要经过立案侦查、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等程序,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仅可针对涉案财物采取相关措施,犯罪嫌疑人有充足的时间将财产转移来逃避民事责任的承担,增加了被害人无法获得民事救济的风险。最后,刑事诉讼要经过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在复杂的共同犯罪类案件中,调查取证时间较长,将导致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不能及时获得救济。

第二,先刑后民审理顺序对司法机关审理刑民交叉类案件存在不利的影响。首先,刑民交叉案件错综复杂,先刑后民审理顺序也并不具有普适性。在一些特殊的职业领域,实行先刑后民审理顺序将会导致刑事法官难以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是否构成专利、商标等的侵权,往往需要专业的民事法官先进行认定。在未经民事认定盲目进行刑事审判,将会使司法机关面临诉讼难以正常进行以及判决公正性得不到保障的困境。其次,由于刑民交叉的复杂性以及没有严格的移送制度,导致先刑后民审理顺序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先刑后民的审理顺序给司法机关介入民商事纠纷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涉及地方经济时,就存在一些司法机关为保护当地企业,滥用权力为其提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的情形。

先民后刑是指在刑事、民事案件交叉时,在程序选择上,先进行民事诉讼程序待民事部分完结之后再解决刑事纠纷的审理顺序。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提升,对先刑后民审理顺序的批判声也越来越多,而先民后刑审理顺序则能体现出对私权利的重视。先民后刑审理顺序并无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先民后行的诉讼模式已经在实践中得以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第一,对于案情简单明了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强调民事赔偿对刑事量刑的影响。《量刑指南意见》规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在部分案件中,进行民事赔偿甚至能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交通肇事类案件中,民事赔偿不足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成因之一。第二,在一些特殊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之中,构成犯罪要以民事判决为定案依据。如在知识产权类的案件中,要先经过民事对产权权属以及是否侵权进行认定。第三,对于刑事诉讼无法正常进行情况下,允许法院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先对民事内容进行审理。

刑民并行是指在刑事、民事案件交叉時,在程序选择上,不分先后顺序,刑事民事各自独立进行的审理顺序。在1997年《审理存单纠纷的规定》中,就规定了刑民交叉案件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刑民并行的审理顺序。在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将发生在民间借贷领域的刑民交叉案件细分,对于牵连关系的民间借贷涉及的刑民交叉案件,民事诉讼继续进行,也即采用刑民并行的审理顺序。支持刑民并行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且并无法律规定刑法与民法之间在效力位阶上存在上下级关系,因此,无论先刑后民的审理顺序还是先民后刑的审理顺序,实质上都是对两部门法的践踏,而刑民并行才具有正当性。笔者认为,刑民并行的审理顺序能保障刑事、民事诉讼的独立性。

为了更好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刑民交叉案件,笔者认为面对不同的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结合三种审理顺序的优势适用不同的审理顺序来对不同的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处理。根据本文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分类,共有三类:其一是过渡型刑民交叉,其二是竞合型刑民交叉,其三是牵连型刑民交叉。

首先,对于过渡型刑民交叉案件而言,适用先民后刑的审理顺序。在过渡型刑民交叉案件之中,行为人仅有一个法律行为,在适用刑法规范还是民法规范上存有争议。此种情况下选择先民后刑的审理顺序有以下优势:第一,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对于过渡型刑民交叉案件而言,是否构成犯罪往往有很大的争议,而先进行民事诉讼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十分必要。且在个别案件中甚至会推动学术界对刑法中某个法条构成的变更解读,如“许霆”案引发的“盗窃是否包含公开取得”的解读。因此过渡型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诉讼往往耗时较长,先进行民事诉讼来救济被害人的损失,再根据社会秩序恢复的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更加高效科学。第二,更符合刑法谦抑性理论。先民后刑的审理顺序不仅是先对民事权益的救济,还包括在通过民事责任承担能恢复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排除刑事法规的适用。刑罚早已不再是惩罚犯罪的唯一手段,根据刑法谦抑性理论,在其他法律手段能够调节的情况下,不应当通过刑法规范调节。

其次,对于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而言,适用先刑后民的审理顺序。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一个典型的特征就是案件事实竞合。适用先民后刑的审理顺序,从一方面来讲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先进行刑事诉讼由侦查机关介入调查,相较于一般主体而言,更易获取证据还原案件事实。从另一方面而言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无论是完全还是部分竞合,民事、刑事事实都有着重合或者包含关系,先进行刑事诉讼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直接为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适用,能有效的提高司法效率。但是根据前面的分析,附带民事诉讼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因此在适用先刑后民的审理顺序时,要更加注重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不能一味强调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便利性,要赋予别害人程序选择权,允许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对于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而言,适用刑民并行的审理顺序。在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中,虽然在案件事实之间有牵连关系,但其本质上刑事事实与民事事实相互独立。因此,采用刑民并行的审理顺序更利于解决该类纠纷。一方面,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司法效率。对于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由于其在主要事实上相互独立,因此无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都有碍于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而刑民并行的审理顺序下,各自按相关的诉讼程序与规则进行,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民并行的审理顺序下,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能更加快速的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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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陕西省西安市 7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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