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观设计作为实用新型对比文件的使用
2021-11-10洪欣娟
洪欣娟
【摘要】本文针对实用新型检索过程中,提供一种涉及外部结构特征时的检索思路,并以一个件实用新型的检索为例,简要分析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实用新型对比文件使用时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技术特征,检索,评价报告,无效
1、前言
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采用初审制,其授权过程并不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等做实质审查,审查员一般不进行检索,因而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不稳定。不同主体针对专利权稳定性,可以利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或者专利权无效制度达到相应的目的。在出具评价报告或者无效的过程中,需要对实用新型进行检索,以寻找能够评述其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在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评述中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申请日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毫无疑问属于现有技术,能够作为评价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本文以一个实用新型作为案例,阐述针对实用新型检索的一些启示。
2、案情简介与检索过程
本实用新型名称:一种防变形汽车钥匙壳,申请号:202021982904.6,申请日:2020年09月11日;专利权人:康春鸿。
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一种防变形汽车钥匙壳,包括主壳体及固定在主壳体上的两边框,其特征在于:每一边框均包括有两框体,所述两框体的底端固定连接,所述两框体的顶端相互分离,所述两框体的顶端均设置有卡接孔,所述主壳体的顶端设置有两卡接柱,所述两边框的卡接孔分别套合于卡接柱的两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变形汽车钥匙壳,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壳体为硅胶材质。
在检索过程中,追踪为一种常用的检索手段,在对本案的专利权人进行追踪时,可以发现专利权人具有多件与“汽车钥匙保护壳”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浏览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时,虽然没有筛选出日期可用的专利,但是从追踪结果中可以得到启示,在面对“汽车钥匙保护壳”这一客体的保护时,申请人可能会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两条途径进行保护,给检索员提供了从外观设计数据库中检索的启示。
通过在外观设计专利数据库中,利用关键词及分类号等检索要素构件检索式,获得多篇外观设计可作为对比文件,例如对比文件1:CN305657795 S,专利权人:黎恩荣。
而针对权利要求2中关于材质的技术特征,仍然利用“申请人可能会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两条途径进行保护”的思路,利用对比文件1中的专利权人信息进行追踪,得到一篇实用新型作为最终的对比文件,说明书部分公开了材质特征,对比文件2:CN209603632 U,公告日:2019年11月08日,专利权人:黎恩荣。
3、分析与启示
1)站位申请人的角度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人针对不同的产品会选择不同的手段进行保护。本案中涉及的两个专利权人,在面对“钥匙壳”这类产品时,均寻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两种途径,获得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专利权。可以设想在设计外观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其外部结构进行一些简单的改进,由此形成的技术方案虽然不能达到发明创造性的高度,但可能会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满足实用新型对于创造性的要求,选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行的方式保护较为合理。
也正是由于关注了专利权人的保护思路,检索员选择了切换数据库的方式进行检索,快速锁定了可用的对比文件。检索员在面对不同领域的技术方案时,也可以将该领域的特点纳入考量,从检索过程中总结规律,站位申请人的角度,考虑面对市场需求与政策变化,在不同的专利制度之間会选择的保护策略,设想目标对比文件可能会出现的位置,以期能够拓宽检索的思路,提升检索的效率。
2)不同类型的技术特征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该原则可用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能够作为实用新型的对比文件。
本案中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均为钥匙壳的结构特征,且上述结构特征能够从钥匙壳整体外观的不同视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使限定了“卡接孔”与“卡接柱”等装配结构,但是该结构仍然有可能从各个部件外观的不同视图中确定,可以尝试在外观设计专利中进行检索;而权利要求2中为材质特征,一般不能从图片或照片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也不对产品的材质进行保护,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公开的可能性较小。
3)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的优势
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也与互联网密切相关,专利检索中越来越多地使用电商平台、视频平台、众筹网站、论坛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作为对比文件。但是,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日期不容易确定,需要了解各个平台的发布制度、运行机制等。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确定的公开日期,检索员不必再费周折去了解技术方案实际的公开日期。
另外,互联网中的图片或视频公开的产品可能视角单一或不够清晰,无法看到产品外观的全貌,不利于作为对比文件使用。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其图片或照片中通常具有六面正投影视图,必要时,申请人还会提交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参考图等,且图片或照片清晰度较好,能够展现产品的较多细节。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专利法中,还规定了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针对产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创新设计也可以纳入保护客体,这一制度的增设也意味着可能会有更多局部的技术特征被公开,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外观设计作为实用新型现有技术的可能性。
4)外观设计不能作为抵触申请
评述新颖性时,设置“抵触申请”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授权。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不同,不会产生重复授权的情况。外观设计专利仅能作为现有技术,不能作为抵触申请评价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因而在检索中需要注意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开日期。
4、结语
外观设计作为专利的一种类型,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大不同,但是外观设计专利中仍然包含较多的技术信息,且外观设计专利具有公开日期确定,图片或照片清晰易得到结构细节的优势,面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时,根据技术特征的类型可以考虑在外观设计数据库中进行检索,以获得可用的对比文件。检索人员应当对各类型的专利特点进行把握,在检索时选择针对性的策略以提升检索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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