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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agne v.States Marine Lines内水过失致死索赔案述评

2021-11-10林燕

科学与生活 2021年4期

林燕

摘要:过失致死索赔有3种情况。海员受益方依据《琼斯法案》起诉雇主过失索要赔偿,适用相对过失理论;非海员公海过失致死起诉,依据《公海死亡法案》索赔,适用相对过失责任理论;非海员内水过失致死起诉,依据海洋基本法索赔。Moragne v. States Marine Lines(以下简称Moragne案)为过失致死索赔诉讼开辟先河,确定相对过失理论在内水过失致死的适用。

关键词:内水 过失致死 相对过失责任

一、基本案情

1970年,长岸人Moragne登船工作,在船舶航行于佛罗里达水域期间死亡。Moragne之妻认为被告船东存在过失,并违反适航义务,未保证船舶及其器械处于安全合适状态,依据《佛罗里达州过失致死法案》(以下简称《佛罗里达州法案》)起诉船东求偿。

首先,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认为海洋基本法不存在支持内水过失致死诉讼的规定,同时《佛罗里达州法案》不支持原告将“船舶适航义务”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因此驳回起诉。其次,第五巡回上诉法庭驳回原告请求,维持原判。最后,美国最高法院重审本案,认为根据违反海洋法义务可以起诉,同时《公海死亡法案》和《琼斯法案》为海上过失致死诉讼提供法律基础,从而支持本案基于不适航起诉的请求,推翻原判。

二、“不适航”能否成为诉由

1. 法律适用

根据海洋基本法,“不适航”意味着船东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海员或长岸人有过错也可向船东索赔,即海洋法的相对过失理论。本案争议焦点本质在于“相对过失理论能否适用于内水过失致死案”。本案被害人为长岸人,事发佛州内水域,可适用《长岸人和港口工作人员赔偿法案》(以下简称《长岸法案》)、《佛罗里达州法案》、海洋基本法。

《长岸法案》授权长岸人在雇佣期间,以工作中的任何伤亡情况起诉雇主求偿,该法案虽主要针对雇主赔偿,但不影响长岸人向第三方如向船东索赔。但《长岸法案》适用必须符合各州有关过失致死法案的规定,而《佛罗里达州法案》的过失致死适用限制于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从而限制了《长岸法案》的适用。《公海死亡法案》适用于公海水域的过失致死诉讼,《琼斯法案》为海员过失致死提供救助。但本案受害人为长岸人,事发于内水领域,不属于以上任一法案管辖范围。而海洋基本法保障因海上违约而起诉的基本权利,引起“不适航是否属于违约”的争议。

2. 死亡与伤害

依据海洋法,若海员因“不适航”受伤,可起诉船东求偿;若海员因不适航过失致死,则其诉讼权利随其死亡而不复存在,不能基于《琼斯法案》的过失索赔。受伤可以起诉,而因受伤导致死亡,却不能起诉,实属异常。法律应当做到重者衡重,轻者衡轻,罪责相适应。违约严重到导致死亡而不可诉,明显有违常理,违反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区联邦法院若干先例,审判法院裁定对造成死亡的船舶进行损害赔偿,巡回法院确认并认为,根据海洋基本法,海事侵权死亡可以作为伤害和错误补救而提起诉讼。结合本案,过失致死归根结底也是过失伤害致死,不应因法律限制而无法得到救济,应将该过失致死同样解釋为“极其严重的伤害”,授予提起诉讼的权利。

3. 法院观点

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第五巡回上诉法庭、最高院均认为海洋法和普通法不承认过失致死诉讼。首先,海洋基本法没有针对内水过失致死诉讼的规定;《佛罗里达州法》以普通法为基础,也不包括以“不适航”为责任基础的相关规定。针对“不适航是否属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之一”,指出不适航不等同于严格责任中的潜在担保,而且不适航的范围大于违约责任的范围,因此,不能将“船舶不适航”落入海洋基本法的违约情形。其次,本案过失致死发生于内水区域,不得适用《公海死亡法案》。《公海死亡法案》支持任何人在公海上因“非法行为、过失、未履行”导致的过失致死提起诉讼。可解读为,本法案适用于公海上因适航义务违约引起的诉讼。但该法案存在适用范围限制,故即使《公海死亡法案》支持基于不适航提起诉讼,也不能适用于本案。最后,本案被害人为长岸人,非海员,不得适用《琼斯法案》,即使被害人是船员,《琼斯法案》也仅支持过失诉由。

最高院则持有不同观点。首先,保证船舶适航是与合同担保有关的义务,即船东和船员的担保合同。《佛罗里达法》的目的在于扩宽海洋基本法为海上伤害提供赔偿的范围,因此《佛罗里达法》应当包括海洋基本法的“船舶不适航”概念。虽Harrisburg作为与本案类似内水过失致死先例,其判决结果暗示着州死亡法案并不支持基于不适航进行索赔,但这种决定对于现今海洋法的适用是不合逻辑的,应当推翻。不适航作为海事法律责任基础,是指船东为船员(包括从事装卸的长岸人)提供绝对义务,类似于船东对船员的合同保证义务。若船东未能保证船舶适航,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长岸人虽非海员,但与海员履行的基本义务一致,包括安装、卸下、维修等。其次,联邦海上过失致死诉讼通常适用于公海范围内,但Moragne案发生在内水区域,第五巡回法庭毫无犹豫地对此案适用了联邦海上过失致死诉讼。因此,公海上的权利并未在本案中被否认,那么同样不得否认《公海死亡法案》在本案的适用。根据最高院判决,违反适航义务等于违反海洋法基本义务,本案可以不适航为由起诉。因此,相对过失理论以适用于内水过失致死案。

三、结论

截止Moragne案作出判决结果前,现存法案虽然大多不支持过失致死索赔诉讼,但是没有任何政策是明确反对的。1877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依据普通法,不存在过失致死诉讼。美国最高法院将此适用到1886年的Harrisburg一案中,否认海洋基本法有关海上过失致死索赔的规定。188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Harrisburg一案中,认为美国海洋基本法不支持过失致死诉讼,在州法律特别允许的情况下除外。直到1920年《公海死亡法案》和《琼斯法案》通过,才为海上过失致死诉讼以提供法律基础。1970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Harrisburg的判决观点异常,并在Moragne一案作出与Harrisburg相反的判决,同时基于本案判决结果,推翻了Harrisburg一案的判决结果。

Moragne案判决结果的影响重大。第一,确认海洋基本法支持过失致死索赔诉讼,允许内水过失致死可基于不适航起诉,即承认相对过失理论适用于内水过失致死案件,为美国海洋法开辟先河。第二,确认《公海死亡法案》并非海上过失致死的唯一救济途径,不排除适用海洋基本法的规定。

参考文献

[1]Moragne v. State Marine Lines Inc. 211 So. 2d 161.Supreme Court of Florida

[2]Moragne v. States Marine Lines 398 U.S. 375.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3]Maritime Wrongful Death After Moragne : The Seaman’s Legal Lifeboat (1971)59:6 Georgetown Law Journal 1411.

[4]Robert H Murphy, ‘Maritime Wrongful Death and Survival Actions: A Moragne for All Waters’(1976)22 Loy. L. Rev. 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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