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VOC类有毒空气污染物优先控制对策探讨
2021-11-10王俊峰
王俊峰
(信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南 信阳 464000)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与工业建设共同进步,互相促进。在社会建设和工业开发的过程之中,工业副产物对于环境气候的污染日益加剧,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加快我国社会建设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应根据环境污染实际情况,制定控制对策。VOC是重点工业区和城市环境污染的组成部分。VOC的构成较为复杂,主要有醛酮类、苯系物、醇类、不饱和烃、烷烃、卤代烃等物种,这些化学物质在空气中流通和扩散,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同时会增加大气氧化和毒性,严重污染自然环境。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VCO的排放量在整体污染物排放中占30%,表现出较大毒性和活性,为了进一步加强排放物的控制和管理,相关单位在展开工作时,应该优先注意排放物的有毒组分,进而制定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们身体健康。
1 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定义和VOC毒性特征
目前,我国在对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定义中,对于“有毒有害废气”未提出明确定义。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相关定义中,指出有毒有害气体是可引起人体生殖系统出现病变或缺陷,诱发癌症危险等,同时会严重污染气候环境,打破生态平衡。
总体来说有毒有害气体是指工业化进程中,企业因排放不标准的气体以溶胶或气态形式存在,长期萦绕于人们生活环境周围,严重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物质,并且因为其严重化学污染性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长此以往,将严重制约社会发展[1]。VOC对人体的危害见表1。
表1 典型VOC对人体的危害
2 我国VOC有毒空气污染现状与主要问题
VOC作为化学性污染物质,主要分布在工业生产园区密集的地方,尤其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天津、珠三角等地,呈行业分布广、组分复杂、过程性和区域性强等特征。北京、天津的VOC污染物质,主要是含氧有机化合物和烃类大气颗粒物等,在这些污染颗粒物中,苯溶有机物占9.4%±3.1%和3.6%±7.8%,其中甲苯为12.5 μg/m3,中苯平均质量浓度为7.5 μg/m3。我国整体检测水平与国外诸多国家进行客观比较,明显高于一般水平,在检测中,共有54种有毒有害物质,其中以苯系列物质和卤代烃为主,其中丁二烯、甲苯、丙烯、二氯乙烷的组分含量最高。二氯乙烷是珠三角地区VOC物质最高组分[2]。
另外,珠三角地区苯浓度较高,是VOC有毒空气污染物的主要组分。其中,根据国际EPA推荐的限值,30 μg/m3为参数来计算广州市笨水平,呈明显增高势态。香港地区作为我国经济特区,因工业颇为发达之故,VOC物质检测水平居高不下,70多种有毒物质中,有18种是有毒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主要以苯系列物质和氯代烃为主[3]。为进一步加强VOC物质治理,维护健康绿色居住环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重要经济区域的工业企业进行较为完整的系统调查,结果显示VOC类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来自于涂料生产和使用;炼油、油品、石化的储存、运输、销售;印刷行业制造生产;油墨行业;纤维加工合成;橡胶加工合成等多个行业。造成这些现状的原因,是因为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监测调查数据资料稀缺,对于工业企业有毒有害废气排放与治理情况掌握较少。同时,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治理方面重视程度有待提高,环境质量检测技术不够先进,不能实现预期监测理想效果,另外环境监测的指标不够规范,不能做出科学记录与评价,整体监管和治理体系不健全,因此相关人力物力应有的效能不能发挥到最大,从而导致在一定范围中,经常出现环境中毒事件,造成人员财产伤亡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社会形象与威信力[4]。国内部分行业典型VOC有毒有害物质见表2。
表2 国内部分行业典型VOC有毒有害物质
3 基于我国国情的VOC有毒空气污染优先控制对策
3.1 开展有毒空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数据调查
为优先控制我国VOC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调研、统筹安排之下,制定一批优先控制、重点治理的名录,从而在具体工作中可以更有针对性的专项落实。作为首批管理项目,应该有计划的对相关企业展开生产流程和排放物质的调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合、分析、处理,以明确工业企业对环境的具体影响。在此过程中,为方便监管工作顺利实施,可倡议企业自主申报所在地区、所属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完整罗列具体信息,以便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核准,从而在此基础上为污染防治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5]。
3.2 有序推行名录中VOC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制度
为确定各行业、各区域污染物排放系数与种类,应该以现有申报系统为基础,结合生产工艺条件、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出台对VOC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办法[6]。
对此,工业企业应该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专项科学技术部门的协同合作机制,从而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查和治理等多个方面进行更加系统全面分析,相信群策群力的强大力量,为进一步有序、科学、准确顺利开展VOC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申报工作,构建完善VOC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从而使制度可以在整体监测和治理工作中起到更加权威性的约束力,为我国VOC有毒有害物质的治理工作能取得优秀成绩,奠定良好坚实的基础。
3.3 将VOC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纳入环境准入与后评价管理
为更加高效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治理工作,应该在推行制度基础上,建立评价核查机制,以评价环境影响力为主,控制有毒有害空气污染源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有毒空气污染物进入名录准入端。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文件、行政规章,增强有毒物质名录中的物质分析、评价、预测,优化有毒空气污染物的评估技术和审查流程,为进一步采取对应措施处理VOC有毒有害物质提供重要基础保障[7]。
3.4 补充完善环境控制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空气净化、环境保护,基于目前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控制技术,应结合有毒空气污染特征,逐步构建完善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体系,以重点控制污染源周边区域为主,对其排放标准应该按照排放时段、排放强度、排放方式进行落实。目前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在环境控制标准中有所缺漏,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相关控制技术无标准可依,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将前沿科研成果有效转化为实际控制技术,达到控制技术应有效能,在使用前应逐级上报环保部门审批确认,从而在政府扶持与指导之下,优化、完善环境控制标准[8]。
4 结论
综上所述,VOC有毒气体主要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在发展工业的同时,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质量,应该对VOC有毒污染物进行优先治理,从而促进我国工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本文对上述内容的研究,因时间和范围等不可控因素,存在诸多不足,以期在后续深入探讨中进一步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政府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努力下,我国VOC有毒气体会得到进一步有效治理,我国空气质量会更加洁净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