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城市噪声现状及规划
2021-11-10钟伟才
钟伟才
(广州市环境监理所天河监理二站,广东 广州 510600)
天河区是广州市新城市中轴线经过的中心地区。广州新城市中轴线包括城市功能轴线、城市景观轴线和城市发展轴线,上述轴线均经过天河区,这种在空间上聚集的城市轴线强化了天河的城市形象,提高了天河的新城市中心地位和经济竞争能力。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城市环境质量在水、气、声三项环境要素功能区全面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固体废物处置达到相关要求。因此做好天河区十四五城市噪声控制,对实现环境质量全面达标是很关键的;对保障广大市民的利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使污染水平降至最低,实现发展与环境的协调也是至关重要的。
1 城市噪声控制功能划分
1.1 噪声区划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1.1.1 区划基本原则
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声学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以《广州市天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和《天河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指导,按区域用地的主导功能划定。便于城市噪声管理和促进城市噪声防治,便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的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城市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紧密结合天河区城市特征,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与可达性。
1.1.2 区域的主要依据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1993)[2]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3]。
(2)《广州市天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3)《天河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1.2 噪声区域类型与划分结果
根据噪声区域原则的依据和方法,结合天河区本身的特点,将天河区建成区域划分为四种类型。0类区域暂时没有划出。1、2、3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93.5 km2,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8.2 km2,占总面积(93.5 km2)的30.2%;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59.4 km2,占63.5%;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5.9 km2,占6.3%。
2 噪声污染现状评价
2.1 “十三五”期间的声环境质量状况
2.1.1 功能区噪声
“十三五”期间天河区的功能区环境噪声监测,季度和年度昼间及夜间噪声值基本优于国家标准(GB3096-2008)[4]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2.1.2 区域环境噪声
“十三五”期间天河区的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监测的区域所处的声级范围分布在≤50 dB(A)、50.1~55.0 dB(A)、55.1~60.0 dB(A)、60.1~65.0 dB(A)、≥65 dB(A)五个区段,并逐步向中间的50.1~55.0 dB(A)、55.1~60.0 dB(A)两个区段集中。各年的质量等级属一般(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6.0 dB(A))。
2.1.3 道路交通噪声
“十三五”期间交通噪声路段共101.6千米,全区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为70.5 dB(A),各年度交通噪声平均值范围为69.5~72.3 dB(A),质量等级均属一般,全区交通噪声呈上升趋势。暴露在不同等效声级下路段分布较为集中,主要分布在65.1~70 dB(A)、70.1~75 dB(A)、75.1~80 dB(A)三个区间。
3 声环境污染特征及原因分析
天河区“十三五”期间声源构成情况见表1。从该表可以看出,“十三五”期间,影响天河区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
表1 “十三五”期间天河区噪声声源构成统计 单位:dB(A)
(1)从噪声声源构成比来讲: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其他噪声;
(2)按噪声级高低排序:交通噪声>其他噪声>工业噪声、生活噪声。
由此得出,天河区噪声源是以生活源为主,交通噪声源的Leq在所有噪声源中最强。但随着居民环保意识及其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生活噪声源污染状况逐步有所改善,“十三五”期间生活噪声源的平均Leq值均能达到二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标准。
我区交通噪声源和施工噪声源虽占比不大,但平均等效声级高,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一些生活噪声源由于早期规划布局不合理,噪声控制措施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有限。
4 “十四五”期间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天河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计划》天河区城市噪声现状在“十四五”期间,控制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超过55 dB,交通干线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 dB以内。
4.1 加强区域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声功能区划
突出区域声环境精细化管理,强化声功能区划实施效力。以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声环境区划成果为基础,实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调整各类城市功能区布局,合理安排工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用地布局,避免不同声环境功能用地混杂。加强社区、小区噪声自治管理,居住区绿化隔离带,控制居住环境噪声。针对噪声超标频繁地区实施重点监控,加强超标区域声环境执法,按照法律法规严惩噪声扰民的相关行为。
4.2 多措并举,强化噪声污染源头防治
4.2.1 加强噪声交通源管理
强化区域内环境准入管理,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新改扩交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加强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确保配套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落实到位。针对交通项目的改扩建工程遵循“以新带老”的原则,对道路两侧超标区域采取隔声屏障或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合理控制道路、城市轨道及铁路线路两侧与周边敏感建筑物防护距离。对于新建道路、城市轨道及铁路,预留一定的噪声防护距离,对道路、城市轨道和铁路干线两侧存在居民住宅且夜间交通噪声超标的路段实施优先治理工程,改善居民夜间声环境质量。
4.2.2 加强生活源噪声防治
强化社会生活噪声防控,重点加强餐饮、娱乐、商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落实限期治理制度,并加强后期监管。针对“十三五”期间,投诉较多的广场舞、露天餐饮等公共场所的群众性娱乐休闲活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群众性娱乐休闲活动的管理。
4.2.3 严控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明确建筑施工噪声监管职责,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监管。推广低噪声施工机械,进一步理顺部门监管体制,消除多头管理现象。推进建筑工地施工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管,对违规施工噪声扰民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积极宣传文明施工,提高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5]
4.2.4 开展噪声工业源防治
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入园集中管控。新建工业企业一律进入工业园区,园区企业应配套完善噪声防治设施,落实《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6]。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的相关要求规范其排放行为,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配套建设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手续、噪声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噪声治理,及时有效处理噪声扰民问题。
5 结语
完善社会生活噪声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对道路交通和餐饮、娱乐、商铺、公园等社会生活噪声声源的监管。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加强移动源等噪声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噪声监管体系,加强噪声监测能力建设;营造宁静宜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