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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2021-11-09明宪起山东省莒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畜牧业 2021年18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屠宰检疫

文│明宪起(山东省莒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年5月,山东省莒南县完成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划归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撤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成立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动物卫生检疫中心的牌子,作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负责全县的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承担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牧生产指导等公益类工作。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在职能、机构、人员变化的新形势下,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如何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笔者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建议,供同行参考。

一、任命足够数量的官方兽医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根据县境内畜禽养殖量,屠宰企业数量和屠宰规模,任命足够数量的官方兽医,满足实际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需要。当官方兽医人数不足时,要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指导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重心下移,减轻官方兽医工作量;对于大型屠宰企业,可以通过选拔、培训、考核的方式,指定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协助驻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记录协检结果,报官方兽医核准。

二、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从培训目标、方式、内容、时间安排、保障措施等方面入手,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注意区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中官方兽医工作性质的不同,开展分类培训。培训内容要涵盖《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动物屠宰检疫规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官方兽医履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下一年任职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官方兽医,调离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其他工作。

三、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规定,结合乡镇行政区域划分,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至少设置两处,乡镇驻地申报点与畜牧兽医站合署办公。配备电脑、打印机、检测卡等检疫设施设备,悬挂标牌,公布官方兽医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信息,确保检疫申报点正常运转,为需要检疫申报的人服务。

四、落实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生产地)或屠宰前,畜(货)主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输入地《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证件,提前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报检动物信息确认表,确认报检动物(动物产品)类别、来源、数量、健康状况,标识佩戴、养殖档案建立情况,免疫、用药、消毒、防疫等生产情况,申报人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

五、规范产地检疫

1.动物运输单位、个人、车辆备案。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提前下发通告、广泛宣传发动,让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知晓备案的有关规定,不备案的后果,按照《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的规定,准备材料,完善动物运输车辆设施设备、安装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及时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单位、个人、车辆从事动物运输,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理。

2.生猪贩运经纪人管理。一是开展生猪贩运经纪人登记备案和培训,要求辖区内所有生猪贩运经纪人都要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填写《生猪贩运经纪人登记备案表》,登记备案。未经备案而从事生猪贩运的,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处。二是定期组织生猪贩运经纪人参加培训。学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政策要求,掌握生猪疫情动态。三是签订《生猪贩运质量安全承诺书》。四是建立《生猪贩运购销台账》,详细记录每次贩运信息,接受官方兽医检查,保存2年以上,以备发生动物疫情时追溯源头。

3.产地检疫程序化。一是遵循《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制定合适的产地检疫流程:受理申报→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查阅资料→临床检查(生猪、牛、羊瘦肉精检测)→实验室检测(必要时)→电子出证→检疫记录→存档。二是分类查阅资料。按照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省内外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畜禽种类等对资料的不同要求,分类查阅,查看必要的实验室检测报告。三是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查方法和检查内容进行群体检查、个体检查。四是做好检疫结果处理、电子出证、检疫记录、运载车辆消毒等工作。

六、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工作

1.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向获得屠宰许可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落实官方兽医考勤制度,利用打卡软件签到,确保驻场官方兽医在岗,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与屠宰过程同步实施检疫,处理检疫结果,记录检疫环节;管理好检疫证、章、标志等物品。监督屠宰企业开展检测检验、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相关记录,把好屠宰检疫的各个关口。

2.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屠宰企业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检查登记进厂畜禽,开展宰前宰后检验和检验后处理,检测违禁药物、非法添加物,做好记录,建立台账,保存2年以上;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建立从畜禽入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电子信息追溯体系,及时报送生产、经营信息;为官方兽医提供适合的办公场所以及检验检测设备,确保屠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七、强化农业综合执法,保障动物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切实担负起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实施方案,采取灵活的检查、巡查方式,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贩运经纪人、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规模畜禽养殖场是否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是否建立养殖档案,是否完善检疫申报、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生猪贩运经纪人是否签订《生猪贩运质量安全承诺书》并遵照执行,是否建立《生猪贩运购销台账》,是否配合官方兽医开展产地检疫,是否有违法违规贩运畜禽行为;检查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定位系统是否正常运行,车辆备案系统的录入审核是否与电子出证系统一致;检查屠宰企业是否为驻厂官方兽医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屠宰畜禽、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上报屠宰信息等。以乡镇为单位,适当抽检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检查防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养殖用药、病死畜禽处理情况,以点带面,强化散养户和养殖专业户管理。发现问题,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动物防疫检疫违法行为,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八、思考

莒南县是畜牧业大县、全国生猪调出大县。有10家规模畜禽屠宰企业,14家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受编制数量限制,无法将全部官方兽医纳入农业综合执法岗位管理。在机构改革中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岗与检疫监督执法岗分离,分别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检疫中心)、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符合《动物防疫法》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检疫中心)、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联动处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违规违法问题,提升检疫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同时加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牌子,或在其中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职责的官方兽医全部纳入执法岗位,实现检疫与监督执法统一,加大检疫工作力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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