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实现模式与住房消费行为
2021-11-08杨婷怡雷宏振
杨婷怡,叶 倩,雷宏振
(陕西师范大学 国际商学院,西安 710119)
引 言
城镇化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自2001年“城镇化”一词首次出现在“十五”计划以来,城镇化的有关内容就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彰显了城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城镇化发展不仅是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更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对促进城乡融合、建立“双循环格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虽然“十三五”时期中国城镇化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但快速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问题,其中市民化严重滞后于城镇化的问题尤为突出[3]。农业转移人口群体是我国城镇化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功臣”,然而这一群体进入城市仅仅实现了地域转移或户籍非农化,身份、地位、心理的转变仍然存在较大障碍。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实现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4]。作为城镇化的主要参与者,农业转移人口顺利跨越“半城镇化”状态真正融入城市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固定的居所。据统计,当前“继续留在工作所在地”已是大多数流动人口的意愿,进城落户成为新时代农业转移人口的向往。在城镇独立租赁或自购住房是评价农业转移人口市民的重要指标[5]。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先决条件为“经济市民化”,主要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拥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负担城市住房消费、日常生活消费、医疗消费、教育消费等支出进而实现在城市安居乐业。对于农业转移人口而言,市民化进程中住房成本是市民化私人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住房不仅是其最大的消费支出,也是最大的困扰。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迁移,期望能够在城市扎根,不会满足于只是在城市租房生活,由此派生出不断扩大的购房需求。已有研究表明,自有住房对流动人口城市融入具有显著的正影响,租赁住房的影响次之。具体而言,拥有自有住房是移民从迁移到定居转变中的最重要一步[6],而购买住房也体现了移民在流入地城市取得了长期的经济成就和获得了一定的金融保障[7],反映了他们定居当地的意愿和融入当地社会的长期投资和长期承诺,是融入当地社会的关键步骤[8]。拥有自有住房不仅是农业转移人口经济社会地位的体现,更是这一群体融入当地社会、实现持久定居的主要标志。
在农业转移人口留居城市倾向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为了更加有效并高质量地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需要进一步了解新的发展格局下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过程中的住房以及购房问题,包括目前的住房情况、未来的购房意愿以及购房融资需求与借贷情况等。针对农业转移人口这一特殊消费群体,研究其住房消费行为对促进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以往关于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的研究主要从留居城市意愿出发,多以流动人口个体为研究单位,忽略了农业转移人口区别于农民工的主要特征之一——较强的城市融入意愿。因此推动人口城镇化与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更应关注这一群体举家迁入城镇后的居住、生活等需求问题,本文重点关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的首要问题——住房问题,包括住房实现模式、购房意愿、购房融资需求等。
一、文献综述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定居首要考虑的问题是住房形式的选择。王营营通过贝叶斯网络模型分析影响城市居民住房需求偏好的选择,得出居民个体特征和家庭特征均会影响家庭的住房选择,其中非本地户口、无住房公积金的家庭选择租房的比例较高;有车家庭的住房自有率更高[9]。王子成等研究了住房实现模式对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影响,指出农民工做出租房或购房选择与其资源禀赋能力、住房消费倾向和家庭特征等因素相关[10]。陈永伟等发现教育水平与风险偏好会对住房财富产生影响[11]。何兴强等发现家庭收入、资产净值、家庭规模、户籍及居住地区均对住房模式有显著影响[12]。
针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学界主要从制度因素、人力资本、社会资本、成本与收益等方面展开。黄锟将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制度性因素归纳为就业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土地制度等城乡二元制度因素,发现行业性质、劳动保护状况、当地社会保障参与状况均会显著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13]。土地资本方面,宁光杰指出农地流转受限导致农民工难以通过土地抵押、出租等方式实现农村土地财产资本化,进而限制农民工在城市进行购房投资[14]。赵智等认为通过土地确权,农地流转能够降低农业转移人口迁出农村的物质压力和心理负担,因此其市民化倾向强烈[15]。在土地确权的背景下,农地流转能将土地禀赋对农民工市民化的阻力转化为推力,弱化了农民工与农村的联系,使其更易融入城市社会[16]。土地流转不仅能够减弱农民工与农村、农业的联系,降低市民化的机会成本和心理成本,促使其在城市稳定就业,从而增强其市民化意愿,而且能通过改善农民工收入结构来强化农民工市民化能力,最终促进农民工实现市民化[17]。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强化农民土地权益,农民工通过农地流转带资进城,增强了其在城市的购房意愿[18]。此外,农地流转能够带来财产性收入增长,从而降低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提高了其市民化能力[5]。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方面,陈昭玖等的研究表明人力资本是显著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因素之一,人力资本越强,农民工市民化意愿越强[19]。陈延秋等的研究同样表明人力资本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有显著影响,此外社会资本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也有显著影响[20]。王桂新等的研究表明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对其市民化意愿有显著影响,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越好,其市民化意愿就越强烈[21]。
随着住房价格的上升,家庭购房对信贷市场的依赖度越来越高。家庭在购置住房时通常离不开外界资金的支持。家庭可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住房按揭贷款,比如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等,也可以通过亲朋好友、民间金融机构等非正规信贷渠道获得贷款,即民间借贷。马光荣等的研究发现,在新购房家庭中,选择按揭贷款购房的家庭逐年上升,并且只有在正规信贷不能满足信贷需求的情况下,大部分中国家庭才会选择非正规市场来缓解信贷约束[22]。刘西川等指出非正规的住房信贷市场呈现出无利息的特征,与其他部门的非正规信贷市场存在明显的差异,因为一般非正规信贷市场都具有高利率、高风险的特征,这也是我国购房在民间借贷非常普遍的原因[23]。
升速到最小操作转速3 782 r/min时,工艺和防喘振控制器被自动激活。逐渐降低CCS HMI中工艺控制趋势画面入口压力设定值至0.026 MPa,机组将在过程控制器和防喘振控制器共同作用下,自动升速至需要的操作点。
目前国内外对影响住房行为或购房需求因素的探究已十分详实,在数据、变量、模型选择和研究结果方面也积累了较多经验,为本文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基础。但是目前针对农业转移人口而非农民工住房及购房问题及其影响机制的相关研究仍然偏少,少量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实证研究仅关注了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意愿可能的影响因素。实际上农业转移人口在内涵上区别于农民工与农业迁移人口或流动人口的关键就是具有城市融入意愿,因此以城市融入为视角研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消费与借贷问题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农业转移人口作为农村与城镇的过渡型消费主体,其购房需求、住房选择以及购房借贷渠道的选择必然具有不同于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的特殊性。本文以城市融入为视角,从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模式、购房意愿、购房融资需求三个方面出发研究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过程中的住房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与住房供给侧改革,扩大内需为双循环“赋能”。
二、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说
(一)农业转移人口及代际划分
代际差异理论是由 20 世纪 50 年代德国社会学家卡尔·曼海姆提出,指出生年代与成长背景不同而导致的各代群之间在价值观、态度、偏好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呈现出具有差异性的群体性特征。当前中国正处于结构转型、二元社会结构分化和调整的特殊进程中,农业转移人口内部也出现了代际分化,新生代农业转移人口成为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并且在金融领域融入城市生活。由于出生年代的社会背景和生活经历的不同,新生代与老一代农业转移人口相比在生活方式、消费观念、经济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代际差异,行为空间的传承性弱化和更突显的杂糅性质降低了其储蓄倾向[24],具有储蓄弱化的住房消费观。农业转移人口将不再是金融经济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弱质性群体。借鉴陈辉等的研究[25],本文将农业转移人口进行了三代(1)第一代农业转移人口出生于1979年以前,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受教育水平偏低,一般在建筑等行业从事低技能工作,对农村文化认同感较高;第二代农业转移人口在1979-1998年第二轮延长土地承包期间出生,其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外出动机较为理性,对城市文化认同感较高,离农愿望较为强烈;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在1998年农村土地延包以后出生,未获得法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价值观念、文化水平、就业选择等方面受到第二代农业转移人口的影响。的划分,由此提出假说1。
假说1a: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实现模式与住房消费行为与第一代农业转移人口有显著区别。
假说1b: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具有更高的购房需求。
(二)推拉理论与资源禀赋
陈锡文指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之一就在于如何解决好农民工的城镇住房问题[26]。国外最早对劳动力居住决策展开的研究包括Lee的推拉理论,他将劳动力转移的因素系统地总结为推力、拉力、个人因素和中间因素,迁出地和迁入地都同时存在推力和拉力作用[27]。劳动力家庭是否在某个城市居住,取决于该城市对劳动力的推力和拉力的均衡结果[28]。个体因素主要包括年龄、性别、婚姻状态、户口类型和教育程度等[29],家庭因素包括配偶是否随迁、子女随迁以及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还有留在农村的父母健康状况等,这些因素均会影响劳动力在城市居住的意愿[30]。而中间因素则主要表现为户籍制度[1]和文化与方言障碍、户籍地和居住地的地理距离等[31]。
Schultz提出,人力资本是人们通过自身投资所形成的各种有用能力,主要体现为知识、能力和健康状况的总和[32]。依据此理论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具有较高人力资本的劳动力在市场上易于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和更高的收入。Becker的人力资本理论则主要关注教育、在职培训等对提高人们综合能力的作用[33]。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所需要的资本是其拥有的市民化过程中能够以物化的或活的劳动方式占有的各类社会资源[34],其中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是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的关键,而家庭经济资本直接体现了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因此本文提出假说2。
假说2: 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资本积累水平越高,其家庭购房意愿以及购房融资的需求越大,也越可能拥有自有住房。
(三)人际信任与社会保障
在人格特质理论的发展和继承中,一部分学者以此为基础,重点研究了其中一种人格特质——信任。农业转移人口迁移城市的愿望强烈,但真正能够融入城市生活,从本质上成为新市民的比例仍然偏低,其中社会资本积累匮乏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既有研究普遍认为中国的农民工城市融入度,特别是文化融入和心理融入的程度普遍较低[35-38]。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农业转移人口群体具有“内卷化人格”[39],其社会交往具有内卷化的特征。与这一群体在城市交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对应,他们与新朋友在亲密度、信任度上的关系非常弱,因此这种宽泛意义上的朋友并不能为其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40],其中也包括民间金融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的民间借贷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都将局限在封闭的社会圈子内。廖红君认为城市信贷资源与家庭信贷行为密切相关。城市的信贷资源越多,家庭购房获得正规渠道融资的可能性就越大[41],但这也同时表明随着信任感的增强以及人情关系纽带的发展和巩固,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融入程度也将提升。因此,本文提出假说3。
假说3:信任程度会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购房意愿。
土地是农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也是农民在农村的重要生活保障。部分学者在农民工城市融入的研究中指出,由于土地兼具生产和保障的双重功能,农民工通常具有较强的“土地情结”,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城市融入的动力,阻碍其市民化[42]。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农地流转能够减弱农业转移人口与农村、农业的联系,增加其财产性收入,改善农业转移人口收入结构,降低市民化的机会成本和心理成本,强化其购房支付能力与市民化能力,最终实现真正的城市融入[5,15-17,43]。因此提出假说4。
假说4:拥有可流转土地的家庭购房意愿更强。
城乡融合理论认为,城乡融合是城乡经济与社会紧密协调发展、生态良性平衡、空间规划一体化、文化和制度等方面均达到融合的一种状态[43]。在考虑城乡二元制度建立时,应当设计既适合农业转移人口特点又适合社保制度改革方向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障制度[44],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分割使得“半城市化”现象出现。已有研究表明社会保障不足会阻碍农民工定居城市[45-46],住房保障与社会保护政策阙如是农民工自购房比例较低的核心原因[47]。有效的城市社会保障覆盖能够使农业转移人口凭借其收入在城市中维持自己和家人生活的最低生活费用,事业保险、工商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能够增强其风险承受能力,养老保险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其后顾之忧,住房公积金能够通过较低的贷款利率优势缓解住房信贷约束,这些都能增强农业转移人口永久定居意愿以及市民化能力。因此本文提出假说5。
假说5:社会保障覆盖程度越高,农业转移人口购房意愿与融资需求越大,购房融资意愿也越强。
三、实证模型与回归结果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包含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55个县(区、县级市)、1 428个村(居)委会的家庭层面金融调查数据,结合作者收集的各省市房价数据以及省级经济发展层面数据资料,合并成一个包括家庭和省份层次的多层数据集。样本调查内容包括受访户家庭的个人及家庭状况,覆盖了个人户口、工作、收入等信息以及家庭收入与消费、住房情况、购房情况、购房贷款情况等信息。该数据与本文的研究目的和内容契合度较高:(1)数据集涵盖了农业转移人口人力资本、经济资本以及社会资本等可能影响其城市融入因素的详细信息。(2)目前家庭迁移逐渐成为农业人口迁移的主要模式,而调查数据关于收入、消费、金融资产、土地资源、借贷情况等的观测值均以家庭为单位。(3)该数据详细统计了家庭的购房借贷信息,包括购房资金需求、贷款利率、借贷意愿、借贷渠道和贷款可获性状况等,有助于本文有效识别家庭住房消费借贷行为。
根据本文对农业转移人口内涵的归纳,样本筛选遵循以下标准:(1)户口类型为农业户口或曾经为农业户口,并且有跨区或跨县转移户口的经历;(2)户口类型为农业户口或曾经为农业户口,若无跨区或跨县经历,则拥有6个月以上在户口地以外其他地方生活或者工作的经历;(3)户口类型若为农业户口就要有获得迁入地非农户口的意愿;(4)户口类型为农转非时,流动原因包括征地拆迁、城镇购房、城镇就业、因家属随迁、因工作或子女上学、国家政策号召、农村负担重、办社保等。在此基础上提取这些家庭户主的个人特征、家庭结构特征、家庭住房及购房相关信息以及地区数据,剔除数据缺失较多的样本,最终得到8 805个农业转移人口样本家庭。
(二)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研究在构建的理论框架以及借鉴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选取了可能对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实现模式、购房意愿、购房融资需求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并将其进行归类,包括个人特征、家庭特征、人力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社会保障、金融知识、社会信任以及地区,其中地区为控制变量。具体的变量描述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三)实证模型与内生性处理
1.模型设定。本文建立如下计量模型对影响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实现模式以及购房意愿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Y1=β0+β1Gi+β2Mi+β3Ai+β4Pi+β5Gei+β6Ei+β7Hi+β8Pei+β9Oi+β10Yi+β11Wi+β12Asi+β13Li+β14Ii+β15Ci+β16Di+β17Ni+β18Si+β19Coi+β20Soi+β21Hoi+β22Ri+εi
(1)
Y2=β0+β1Gi+β2Mi+β3Ai+β4Pi+β5Gei+β6Ei+β7Hi+β8Pi+β9Oi+β10Yi+β11Wi+β12Asi+β13Li+
β14Ii+β15Ci+β16Di+β17Ni+β18Si+β19Nei+β20Ti+β21Coi+β22Soi+β23Hoi+β24Ri+εi
(2)
式(1)与式(2)分别为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实现模式与购房意愿影响因素的Probit模型,其中Y1表示被解释变量住房实现模式,Y2表示购房意愿;模型中的解释变量Gi,Mi,Ai,Gei,Ei,Hi,Pei,Oi,Yi,Wi,Asi,Li,Ii,Ci,Di,Ni,Si,Coi,Soi,Hoi,Ri分别表示样本家庭户主性别、婚姻状况、户主年龄、代际划分、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家庭总人口、老年人口占比、青年人口占比、劳动占比、家庭总资产、土地资产、家庭收入、家庭消费、家庭存款、车辆、社会保障、信息支出、人情支出、房价与地区;式(1)中Pi表示党员,Nei,Ti分别表示金融知识和社会信任,εi为模型的残差项。在该研究中被解释变量均为0~1变量,是典型的二值选择数据,因此本文采用Probit模型进行估计。对于社会保障变量,为避免可能的内生性与变量间可能存在的多重共线性,本文通过因子分析法将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和社保4个变量提取公因子从而得到变量S。
2.内生性处理。在研究过程中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严重的内生性通常会导致参数估计不一致,从而导致统计推断结果出现偏差。一方面,由于房价是影响农业转移人口购房意愿的关键因素,为了避免遗漏变量导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通过安居客网站以及官方统计数据搜寻整理得到省级房价信息,将其纳入模型,并且为了排除房价可能产生的双向因果引起内生性问题,本文选取滞后一阶的房价作为房价的最终变量。另一方面,家庭总消费与不可观测的家庭异质性密切相关,而这些因素又同时影响着家庭购房以及购房融资决策。因此,本文选择用工具变量法(IV)解决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参考张军、宗庆庆等的做法[48-49],将组群内其他家庭的平均消费水平作为工具变量来矫正内生性带来的偏误。在使用该方法进行工具变量的构造时,最重要的是分组变量的确定。本文以地区(东部、中西部)作为分组变量,将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分成两个组,对于每组内的第n个家庭,以其所在组内的其他家庭的平均消费水平作为工具变量(Co),并使用 IV-Probit 模型进行估计。因此购房借贷需求最终模型设定如下:
(3)
(4)
本文采用 Stata 15.0 软件对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住房模式、购房意愿影响因素进行Probit模型回归分析(见表2),对购房借贷需求影响因素模型进行IV-Probit 模型回归分析(见表3),并计算回归系数的平均边际贡献(见表4)。
表2 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住房模式及购房意愿影响因素回归结果
续表
表3 农业转移人口家庭购房借贷需求影响因素回归结果
续表
表4 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住房模式及住房消费行为影响因素的边际效应
(四)实证结果分析
根据模型3和模型4的回归结果,利用Wooldridge[50]的检验方法对模型进行内生性检验,发现Wald检验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原假设,即模型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内生性。因此对于家庭购房借贷需求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中,应选择接受IV-Probit模型的估计结果。另外,使用工具变量的前提是工具变量的有效性,因此本文给出了第一阶段的F值[51],以判断工具变量的有效性,回归结果表明本文所采用的工具变量不存在弱工具变量的问题。
1.住房实现模式。模型回归结果显示已婚家庭的城镇住房自有率更高,除住房外的总资产以及存款较高的家庭拥有自有住房的可能性更大。人力资本中文化程度的边际贡献为-2%,教育程度越高,拥有自有住房的可能性越低。教育程度为负的可能原因在于接受教育的时间越长,意味着进入社会参加工作的时间相对越短,因此拥有自有住房的可能性就越小,而这与教育程度对购房意愿影响为正的结论相辅相成。社会资本也同样对拥有自有住房具有较为显著的贡献,说明社会网络的建立有助于农业转移人口定居城市。家庭经济资本中的家庭总资产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对拥有自有住房可能性具有正向影响,验证了假说2。家庭特征方面,家庭人口数越多、年长人口所占的比例越大,拥有自有住房的概率就越高。原因在于老年人口更需要拥有自有住房以便老有所依,老有所属。另一方面,拥有自有住房能够使家属更容易实现赡养老人的目的。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与第一代农业转移人口对住房模式的影响方向相反,且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对住房的边际贡献为-71%,表明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拥有自有住房的概率明显偏低,验证了假说1a。此外社会保障参与程度的影响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社会保障参与对农业转移人口拥有自有住房具有助推作用。
2.购房意愿。个体特征方面,户主年龄越大购房的意愿越强,特别是年龄在25~45岁的对购房意愿的影响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处于这年龄段的农业转移人口多数已经有较为稳定的收入且多已成家,因此购房需求较为强烈。婚姻状况和老年人口占比的影响为负,未婚的样本城市购房意愿更大,这符合当今婚姻是建立在住房基础上的普遍社会现象。社会资本对购房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具体体现为通信费用支出越多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购房意愿越强,这与张新民、刘成斌等的研究结论相似[52-53]。家庭特征中的家庭外出务工比和家庭年总收入与农业转移人口购房意愿呈正相关。农业转移人口虽然属于较为特殊的消费群体,但经济因素仍然是其决策时考虑的首要指标。以上结论充分说明假说2是成立的。代际差异也在购房意愿中得到充分体现,第一代农业转移人口的购房意愿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负,而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购房意愿为正,说明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因刚进入城市生活,购房需求更加强烈,验证了假说1b。土地资源禀赋更丰富且拥有社会保障家庭的购房意愿明显提升,这验证了假说4和假说5。此外,回归结果还显示信任程度越低的家庭购房意愿越弱,验证了假说3,说明社会信任对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入能够起到关键性作用,并且金融知识的积累也会提升家庭的购房意愿。
3.购房借贷需求。第一代与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的购房信贷需求与第二代相比明显偏低,并且文化程度也对购房借贷需求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说明第一代农业转移人口有足够的储蓄作为保证,而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由于刚融入城市经济资本积累较少,因此购房信贷需求相对较大。户主身体健康程度对购房借贷需求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呈现负向影响,充分表明人力资本能够增强购房支付能力以及城镇消费能力。家庭存款与家庭总资产对购房信贷需求影响为负,并且土地资源禀赋也对购房信贷需求有负向影响,说明土地流转的确能够有效增加农业转移人口的财产性收入。社会保障参与程度越高,购房借贷需求越大,证实了假说5的合理性,说明社会保障尤其是住房公积金有助于农业转移人口获得信贷,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农业转移人口购房需求信贷约束。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基于全国范围内家庭和省份合并的多层数据集中筛选的8 805户农业转移人口调查数据,采用Probit模型与IV-Probit模型,考察了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过程中的住房实现模式、购房意愿、购房融资需求的影响因素,着重探讨了代际差异、城市资本积累、人际信任以及社会保障对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住房消费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1)对于住房实现模式而言,户主为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的家庭拥有自有住房的可能性较低,同时对应的住房实现模式主要为租赁住房。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具有更高的购房需求,因此这一部分群体融入城市生活的消费金融需求应当得到特别关注。(2)个人特征与家庭特征均会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的住房实现模式及购房融资行为,城市资本包括人力资本、经济资本以及社会资本的积累均对农业转移人口家庭自有住房、购房意愿以及购房融资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3)社会信任程度能够显著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购房意愿,同时也增加了其购房信贷可得性。(4)土地资源禀赋有助于增加农业转移人口财产性收入,降低市民化成本,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购房意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5)社会保障的覆盖能够显著增强农业转移人口的购房意愿与住房融资意愿,是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定居并融入城市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提升其金融市场参与度的重要影响因素。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加大住房消费金融支持力度,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新生代群体的住房消费支付能力。首先需要优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贷款的申请标准,适当放宽贷款申请限制,解决贷款难问题。其次应出台相关购房信贷、税收优惠以及购房租房方面的政府财政补贴政策,提高新生代农业转移人口购房租房支付能力。(2)提高农业转移人口收入水平。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并在城市就业定居首要考虑的就是经济因素,而城市工作的收入水平直接影响着他们的购房意愿与能力。因此政府应当对企业员工薪资发放情况予以严格监督,杜绝薪资发放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发生。另外应当尽量缩小收入差距,维持收入公平。(3)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更多的再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提升其人力资本水平。各地政府应积极寻找与培训机构合作的机会,给予相关培训机构一定的资金支持,增加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提升文化水平,从而获取更好的就业机会。此外,农业转移人口也应当充分利用发达的互联网科技、媒体等多种渠道获取更多的就业信息,通过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与职业素质。(4)扩大社会保障特别是住房保障覆盖范围,着力解决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为农业转移人口缴存公积金,解决家庭购房资金困难,强化农业转移人口参保意识。政府和企业还应当负责普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共同引导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