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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2021-11-07葛骏男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2期
关键词:保障尊重维护

摘要:就业平等权是公民在劳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基本权利。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劳动力市场趋向饱和,就业形势愈发严峻,在这种境况下,就业歧视等对就业平等权的侵害问题层出不穷,保障公民的就业平等权就显得愈发重要。然而在公民就业平等权保障方面存在部分疏漏,我们应该直面这一问题并对问题的解决进行思考,从而使公民的就业平等权真正地拥有宪法规定的地位与整个社会最普遍的尊重和维护。

关键词:就业平等权;侵害;保障;尊重;维护

一、就业平等权的价值

就业的平等是指竞争机会的平等,平等竞争就是将法律所禁止的因素从人事决策中排除出去[1]。就业平等权是公民在劳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当然就业平等权是一项社会权利,不完全等同于私权利[2],其具有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价值。从公民自身而言,保护公民的就业平等权能够使公民在职业选择过程中和职业生涯中获得平等的对待和被认同感,从而能够增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提升公民的自我认知指数。从法的权威来看,就业平等权的保障可以让公民认识到,国家可以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落实到实处,从而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任感和法律的权威性。从国家经济发展角度考虑,公民的就业平等权得到充分保护时,劳动力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受到有尊严、公正且平等的对待时,他们才会积极地给自己的公司或者企业带来正面且积极的收益,国家经济才会基于此而蓬勃稳定的发展起来。

二、我国就业平等权实现的现实阻碍

(一)我国就业歧视的主要形式

平等就业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而就业歧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性别歧视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就业歧视形式。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在《宪政与权利力》中指出性别是最古老、最顽固的歧视基础之一[4]。在当今社会,在就业录用与劳动待遇方面,男女差别对待已经成为普遍的问题。很多企业在招录职工时或对女性求职者抬高门槛或直接限定女性选择岗位的权利甚至直接表明不接受女性职工。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对于招录进的女性职工层层设卡,要求女性职工不得在几年内结婚生子等,而对男性职工却没有这种要求。由此,性别歧视可见一斑。

另外,残疾疾病歧视也是常见的一种形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对劳动者身体条件没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也一并剥夺残疾疾病劳动者的准入资格,或者对其不予重用,只安排其安保或者保洁工作等,使其在职业生涯中失去自我发展的优良机会。《美国残疾人法案》的第二部分写明:由于这种残疾,任何有资格的残疾人都不得被排除在参与或被剥夺公共实体的服务、计划或活动的利益之外,或者受到任何此类实体的歧视[5]。残疾人也是享有社会一般权利的普通公民,但是我国很多企业都对残疾人和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不予录用,对他们来说,就业平等权在源头上被侵害的更为彻底。

(二)就业平等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第一,保障权利的专门机构有所欠缺。对于就业平等权保护方面,只设置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作为诉讼前置机构,其职能是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得劳动争议案件。然而其并未完全发挥最大作用,因为有些就业歧视因为微小且隐蔽,劳动者选择“仲裁-诉讼”这一解决路径会费时费力,因此设定专门的社会组织来保障就业平等权是必要的,但现实中缺少这样的社会组织。

第二,对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强化力度不够。法律上对于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的行政监督权限有很大空白,使其权限不明。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监察力度不够,会致使行政机关部分用人单位肆意妄为,在用工选择方面和同劳动者洽谈签约方面会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

第三,司法救济不通畅,诉讼程序的规定不完善。我国对于劳动纠纷的解决路径是仲裁—诉讼,但是并非所有的劳动者对于仲裁结果都很满意,因此接下来就会走上诉讼程序的道路。但是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于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受害人提起什么类型的诉、需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等很多诉中程序并未规定完善,劳动者在诉讼中就会因为法律空白而承担不利的责任。

三、完善公民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一)设置保护就业平等权的专门机构

政府中要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就业平等权保护工作,负责禁止歧视工作的统筹开展[6]。同时,就业平等委员会作为独立于我国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社会组织。解决劳动争议不能只依靠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如果大大小小的劳动争议都过仲裁—诉讼这一路径会造成大量司法资源浪费,同时解决这一争议的路径过于单一,也给公众权利保护的思路上造成了局限,因此也就看出了设置就业平等委员会这一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对于微小且具有隐蔽性但确实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就业歧视现象,劳动者可以交给就业平等委员会以便在源头解决矛盾纠纷,对劳资双方的关系进行充分缓解,同时可以提高劳资矛盾解决效率,并且也能减少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量。

(二)深化保护就业平等权的行政监督

首先要明确行政机关对于劳动监察的行政权限,使其行使职权有法有据,同时要注重完整监督检查机制的运行,行政机关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从劳动者雇佣到工作、待遇等各方面进行考察,对于侵害劳动者权益和违抗检查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以便让劳动者在自主择业过程中理性选择,审慎考虑。

(三)完善就业平等权的救济途径

1、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侵害劳动者就业平等权的主体和行为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诉讼类型,司法上应明确诉讼类型,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来说,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异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劳动者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不满,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明确举证责任的承担,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学习英国采取的 “表面证据”原则,受侵害的劳动者在控告或提起诉讼时,提出用人单位侵害自己权利的表面证据,法院进行证据认定后推论用人单位进行了就业平等权的侵害,如用人单位对这一结果存在异议,应提出本单位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以證明自己没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实,若用人单位故意坏灭证据或逾期未提供证据,则可以支持劳动者的观点。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得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每一个诉讼都应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这很重要,因为这将影响者诉讼结果和最终的责任承担,所以在就业平等权诉讼中,应重视责任分配这一重要方面。

2、注重社会组织救济

当劳动者是没有能力为自己的权益发声的弱势群体时,就需要社会组织救济和法律援助双管齐下。设置的就业平等委员会不仅作为岗前的宣传维权机构同时也是进行劳动救济的社会组织,对于一些弱势劳动者,就业平等委员会不能坐视不理,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后可以代替劳动者出面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处理,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劳动者有提起诉讼的必要,就业平等委员会也可申请执业律师的介入,从源头上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3、加强法律援助

对于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来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许存在着许多疑惑和困难,这时候法律援助就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法律援助处于一定的困境下,如经费不足、人员不够、覆盖面不够大等等,因此要发挥法律援助在就业平等权保障的最大作用,就要加大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不仅从政策上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还要有足够的经费和齐全的人员配置,同时安排执业律师为法律援助做出一定工作。

4、增加公益诉讼

当就业歧视蔓延至一个或某个社会群体而损害其就业平等权时,应当适时采取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救济。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只适用的两种情况:一是环境污染侵权,二是众多消费者侵权。由此可见,我国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但是现实中群体权益受害的情况不在少数,这就出现了理论和现实的错位和不匹配,因此应该在立法规定上扩大公益诉讼适用的周延,当有一些招聘广告明显表现出对社会某一群体的歧视或者就业歧视明显蔓延至某一些人群时,那么该群体可以对此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虽然不能完全消除就业歧视的现实,但是可以逐渐减少,从而逐步实现就业平等权的保障。另外,用人单位应该自觉,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减少本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应该增强权利意识,积极捍卫自己的就业平等权,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忍气吞声,应当及时寻求救济途径保护自己,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相信我国以后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阎天.反就业歧视法的一般理论——中美两国的建构与反思[J].环球法律评论,2014,(6):59-79. DOI:10.3969/j.issn.1009- 6728.2014.06.005.

[2]谢增毅.就业平等权受害人的实体法律救济[J].社会科学战线,2016(07):225-234.

[3]王显勇.公私兼顾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制构建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2):153-160.

[4]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宪政与权利》[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6.12.

[5]Brian T. McMahon,Megan C. McMahon,Steven L. West,et al. The nature of allegations of workplace discrimination for Americans with learning disabilities[J].Journal of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2017,46(1):31-37.

[6]李彦成.女性就業平等权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8.

作者简介 姓名:葛骏男 出生年份:1997 性别:女 民族:汉 籍贯:山东省海阳市 现在为研究生在读 研究方向: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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