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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索要”抚养费的诉求会被驳回吗

2021-11-06

伴侣 2021年10期
关键词:抚养费生活费民法典

问:

今年19岁的小郑是一名大学二年级学生。5年前其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小郑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但自2020年10月开始,父亲郑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给他支付生活费。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让小郑一筹莫展,后在母亲的帮助下才得以继续接受教育。请问,小郑能否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抚养费至小郑完成学业。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小郑如果通过诉讼要求其父亲抚养,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符合法律规定:一种是她尚未成年;另一种是她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不能独立生活。目前现状是小郑已经19岁,作为在校大学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她的父亲已经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有权驳回小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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