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定下儿媳永不再嫁才能继承房产的遗嘱有效吗
2021-11-06
伴侣 2021年10期
问:
王明与张秀芳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王明病故后,张秀芳带着孩子与公公婆婆一起居住,2015年,公公病重,病重期间写下遗书,内容是公公去世后,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婆婆,西面三间平房为张秀芳及孩子的安身之处,如果张秀芳今后改嫁,西面三间平房则归婆婆所有。2017年,张秀芳与他人结婚,并对三间平房进行了装修。婆婆十分愤怒,认为张秀芳未按照遗嘱的内容履行义务,坚决要求张秀芳归还房屋,双方僵持不下,婆婆遂诉至法院。请问,张秀芳是否应该返还三间平房呢?
答:
在本案中,张秀芳作为丧偶的儿媳与公公婆婆一起居住,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公公立下遗嘱,张秀芳获得三间平房的继承权,所附的义务是张秀芳不得改嫁,这一义务是否有效,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及自然人有权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了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见,王明已经病故,张秀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再婚,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公公立下遗嘱,要求其不再改嫁才能取得继承權,限制了张秀芳的婚姻自由,因此,公公所立遗嘱中不得改嫁的内容应属无效,张秀芳与他人再婚,仍然有权按照遗嘱的内容继续居住使用该三间平房,婆婆无权要求张秀芳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