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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情别恋,准婚房归谁所有?

2021-11-06读者郭语璐

农村百事通 2021年22期
关键词:房屋产权有权周某

读者 郭语璐

问:我与周某恋爱后,共同支付首付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准备作婚房,并将彼此登记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在共同支付了半年房贷后,周某却移情别恋。自此,该房屋一直由周某居住并承担房贷。近日,我提出对该房屋加以分割的要求,而周某认为我与他分手后没有还房贷,应视为我已放弃该房屋的产权。请问,周某的理由成立吗?

答:周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是房屋当然的共有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都是以依法登记的事项为依据的,只要进行了登记,便产生了对应的法律效力,而不动产权属证书就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结合本案,鉴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决定了姑且不论你与周某曾有购买房屋的共同意向,并已经共同支付了首付、共同承担了半年的房贷,仅仅就已将彼此登记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就足以说明房屋属于你们的共有财产。另一方面,周某不因独自还房贷而获得房屋全部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即虽然周某曾独自还贷,但这原本是他作为债务人之一对银行应当承担的义务,其只能在承担义务之后,另行向你追偿你所应当承担的份额。而你尽管没有继续还贷,但同样没有放弃对房屋的共有权,更没有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即共有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再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即基于你与周某在进行产权登记时没有对房屋的产权份额作出约定,意味着应当按照各自投资的份额进行财产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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