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分析
2021-11-06胡霞
胡 霞
(重庆财经学院,重庆 401320)
传统农业被视为农村地区农民增收致富的关键产业,农业产业扶贫也一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重庆也如此。经过多年发展,重庆各区县特色效益农业发展初具规模,形成奉节脐橙、巫山脆李、涪陵榨菜等全国知名的农特产品。依托农业产业涌现出了一大批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收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不仅可以有效的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而且可以实现农产品的增产增收,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重要保障,但目前重庆市农业社会化服务还存在供需总量脱节和结构不匹配的问题。导致供需失衡的原因除了服务组织本身服务能力不足以外,还有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变化也是主要原因[1]。需要以农户的需求为中心是解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根本和核心问题[2]。现阶段,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如何?解答问题,无疑有助于解决重庆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需矛盾和促进重庆市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1 文献回顾
农业社会化服务本质上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把原来由自身承担的某些农业生产环节外包给其他服务组织或个人去完成。具体是指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覆盖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全链所有专项和综合性服务,如农资供应、田间管理、统防统治、农业机械作业、农业技术指导、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服务[3-4]。已有研究表明,农户自身经营规模会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的数量,如姜云长提出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其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不仅会产生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规模化和专业化需求,而且还会产生对个性化和特色化服务的需求[5]。随着我国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不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会成为我国农产品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国家的粮食安全、农业现代化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得以实现的推动主体。因此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情况就非常必要。鉴于此,通过对重庆市204 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需求的实地调研,分析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状况。旨在为后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应提供参考依据。
2 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需求分析
2.1 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数据来源于对重庆市各区县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部分抽样调查数据。调研采用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形式,收回数据共计237 份,剔除部分无效问卷,共计有效问卷204 份,问卷有效回收率达到86.07%。调查内容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规模、产品或服务涉及范围,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机械服务、金融担保服务、农业保险服务、农业信息服务、农业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情况等。
被调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分别占比35.8%、25%、31.4%、7.8%;创建人在创办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成为专业大户之前,所从事的行业属于涉农行业的占比51%,非农业行业的占比49%,说明虽多数农户在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前具有一地的农业生产经营经验,但也有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前并不具备有农业生产经营的经验。此次被调研对象中,有51.5%是属于无等级,而在获得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绝大部分仅为区县或市级,而属于国家级的仅占4.9%。单一从事种植(或/和)养殖业的占绝大多数(53.4%),以种植(或/和)养殖与乡村旅游(包括与农业相结合的生态旅游、农事体验、休闲观光等)结合的占比30.9%,在种值(或/和)养殖的同时进行农产品加工、储运、购销等的占比为15.7%,可以看出进行农产品多功能开发和农业产业链延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不在少数。在过去一年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总成本在20×104元及以下的占比40.2%,在20×104~50×104元的占比29.4%,总成本大于50×104元的占比30.4%。土地流转面积在≤3.33 hm2占比39.2%,在3.33~6.67 hm2的占比30.9%,>6.67 hm2的占比29.9%,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面积≤6.67 hm2。已经营年限在3 年及以下的占比47.1%,3~5 年的占比38.7%,5 年以上的占比14.2%。农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最终涵盖的销售地域范围中,仅在本区县进行销售的占比34.8%,在重庆市范围进行销售的占比28.4%,面对全国消费者的占比36.8%,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是面向整个重庆市和全国的。过去一年收益在50×104元及以下的占大多数(53.9%),50×104~100×104的占比82.4%,大于100×104元的仅占比17.6%。已经加入合作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比44.6%,未加入合作社的占比55.4%。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服务等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均比一般农户数量更大,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了获得更好的资源更愿意加入合作社甚至是自己创办合作社。
2.2 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状况
表1中可以看出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业信息服务(80.4%)、农技服务(79.9%)、基础设施建设服务(77%)、金融服务(72.5%)需求高,对于产后服务(63.9%)、农业保险服务(58.8%)、田间管理服务(58.8%)和农资供应服务(57.4%)需求较高,而仅对农机服务(37.7%)需求较少。并且进一步分析发现高达77.9%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示需要专业化的服务组织为其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而在需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54.71%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示急需专业化组织提供服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专业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也为后期的重庆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供应决策提供了实践支撑。
表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程度(%)Tab.1 The demand degree of new agricultural operators for agricultural socialized services
3 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对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需求情况进行分析,得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程度。为此,后期服务供应主体在实践运营过程中,为应对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需求的日益变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供应应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需求为中心,通过对各服务主体优势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来应对日益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性化、专业化、多样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