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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明星引出的代孕那些事

2021-11-04廖春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10期
关键词:生母选择权有权

廖春梅

代孕俗称“借腹生子”,自女星郑爽代孕被爆料后再次成为公众争议且热议的话题。其实,代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代孕:一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报酬

【案例】因为不想由于怀孕耽误工作、破坏身材,李先生夫妻考虑再三后,决定找人代孕并最终选定了邱女士,并许诺重金。岂料,孩子刚出生,李先生妻子便死于车祸。李先生认为孩子是个“灾星”,拒绝向邱女士支付约定的报酬。

【点评】李先生有权拒绝支付报酬。代孕是指不能、不愿承受怀孕的妇女,将受精卵子植入代孕方子宫,由代孕方完成生育,本质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此类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还为法律所禁止,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便规定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之对应,代孕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成為当事人索要报酬或损失的依据。

代孕:一方有权拒绝承担抚养责任

【案例】由于丈夫一直想要个孩子,而自己又不想生育,胡女士决定找人代孕。本以为能给丈夫一个惊喜,没料到丈夫面对突然出现的孩子,竟满脸愤怒:“你怎能这样?孩子以后的一切事宜都与我无关。”丈夫真的可以拒绝抚养吗?

【点评】丈夫有权拒绝抚养。生育选择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选择生育或选择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夫妻生育选择权的行使,具体体现在共同享有对胚胎的处置权上。如果夫或妻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人代孕乃至生出孩子,无疑都是对对方生育选择权的侵犯。与之对应,基于丈夫拥有“不想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胡女士找人代孕生孩子,自然必须事先取得丈夫的同意。孩子未经丈夫同意而出生,不仅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而且侵犯了其生育选择权。在此情况下,丈夫只是单纯的捐赠精子者,对孩子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代孕:一方有权拒绝交付所生孩子

【案例】因为种种原因,肖先生夫妻决定找人代孕生育孩子。而孩子出生后,代孕者郭女士舍不得,不仅以各种理由拖延将孩子交给肖先生夫妻,甚至后来干脆表示拒绝,孩子归她抚养。郭女士真的可以拒绝交付其所生孩子吗?

【点评】郭女士可以出尔反尔、拒绝交付其所生孩子。尽管代孕为法律所禁止,但就代孕出生后孩子的抚养,应取决于谁是孩子的生母。有人认为,提供受精卵的女性应为孩子的生母,理由是孩子与提供受精卵的夫妇存在着血缘关系,并存在着一定的遗传性。其实不然,孩子的生母应为代孕者,主要是因为孩子从胚芽到最后顺利出生,为其提供营养和生长温床的是代孕者,代孕者的艰辛和付出远远超出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且基于人身关系不可转移和变更,亲子关系由孩子出生所确定,不因当事人的协商和约定而变更,即只有代孕者是孩子生母,享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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