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时期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治理
2021-11-03胡尚
胡尚
摘要:为了加强对贵州地区的统治,元明清时期国家政权重视对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治理。《大元通制》等元代法律规定了土司土官的任命、职责、奖罚等。《大明会典》《钦定大清会典》在前代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承袭的法律治理,主要包括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土司承袭的资格、程序等。其特点是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的控制程度逐渐加强,对贵州土司的管理逐渐完善,增进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国家政权的归属感与认同感。
关键词:土司承袭;法律治理;国家认同感
中图分类号:K24;D6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9-0053-03
贵州位于我国西南地区,是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土司又称土官、土酋,是我国古代一类官职的统称,通常是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头领任职,以夷制夷。土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司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头领在其势力范围内设立且被中原朝廷认可的政府机构,狭义的土司专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元明清时期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治理。
一、元明清时期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规定
(一)元代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规定
“元兴之时,未有定律以守,百司以金律为断讼之词。世祖时,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道、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这是元代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废止适用旧律之后,这是当时人们处理公共事务、规范社会生活等所依据的法律文本。其后有《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等法律汇编。尽管此时的贵州并未单独建省,分属云南、四川、湖广管辖,但这些法律是中央政府制定的国家法,对全国都具有普遍适用性,对贵州地区也不例外。各种法律规定着经济、刑罚和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秩序,包括土司的任命、职责、奖罚等。
元代的土官是有升迁机会的,“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堪升官。”虽然有关其晋升、奖惩、承袭相关事宜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完善,但可以看出贵州民族地区存在大量由中央管控的土官,土官制度对此也有大致规范。
(二)明代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规定
作为元政权的后继者,明朝有很大一部分土司是元时归附而来的。在对贵州地区土司的管理上,明政府在沿袭元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加完备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夷民事宜,将土司的任命、承袭、行政管理等纳入法律体系,规定得较为细致。有关土司承袭方面的规定并非在某个具体法典中,通常是分布在《大明律》《大明会典》等法律文本中,抑或者在中央对地方的各种批复中出现具体的管理措施。
《大明会典》规定:“凡土官册报应袭……”,这需要贵州地方官员提前将符合条件的应袭人上报,制册存档备查,以减少承袭纷争。还有“凡各处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体堪”,规定了具体的机构对承袭程序、手续等进行管理,根据家宗图本,核实承袭人身份,并有官吏结状,奏明之后还需贴黄、考功等过程才能拿到文书、诰敕等证明,方可上任。
(三)清代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规定
清廷在取得政权的道路上也非一帆风顺,特别是将自己的势力渗入西南民族地区之时,面对当时各种各样的民族地区环境和基层社会不稳定的实际,如何更好地稳定时局便首当其冲。选择沿用明制是较为理性与便捷的做法,继承土司制度,适时进行调整与完善,使之符合清廷统治的需要,才能更好地经略地方,维护当地的稳定。
《钦定大清会典》关于土司承袭方面的内容较为丰富,如《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载“承袭之土官,嫡庶不得越序”,对承袭人的资格、次序进行了规定。《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也有相关规定,卷五百八十九“土司承袭”,对土司承袭的条件、流程、信物等进行了规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清廷对土司的控制力度逐渐强大,便有了改土归流的举措来完善土司制度。
二、元明清时期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承袭的法律治理
(一)土司承袭的资格
1.政治条件。从土司职官的担任情况来看,土司的承袭通常是父死子继、妻承夫职、兄终弟及、叔侄继承、母女相袭等,也存在职位回袭的情况,偶尔会出现较为少见的承袭关系。元时,蒙古骑兵攻城略地,以西南民族地区作为进攻东南亚的后方,所以保证贵州等民族地区的安定有序是必然要求,只要臣服元廷,在政治上承认中原王朝的统治,承袭事务按规定上报审核,朝廷一般不会对具体事宜过多干涉。曾有黄胜许派遣他的属下去贡献方物,以谋其子为官,但“帝曰:胜许反侧不足信,如其悔罪自至,则官可得。”于是“命赐衣服遣之”。可以看出土司在取得合法官位承袭之时,必须经过朝廷同意,还应亲至以表忠诚,中央政府会根据实情判定是否能够让其子孙承袭,否则也会失去承袭资格。
明初的土官很多来自元代土官的归附,在改朝换代之际,要求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归顺于中央,确保边疆地区的社会安定,达到统治要求是最基本的条件。“湖广、四川、云南、广西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堪”的有关记载说明,只有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照例承袭。这说明在土官承袭方面虽有惯例,但必须符合中央的有关要求,经过中央的审核查验,确认权力来源。
清代的土司承袭必须符合中央政权的统治利益,如因犯罪被革职的土官,或者不遵守法度,扰乱土民,贻害一方者,“不准亲子承袭”,取消后代的继承资格或者另有别袭。
2.身份条件。《元史》记载:“命顺元等处軍民宣抚使、八番等处沿边宣慰使伯颜溥花承袭父职。”中书省即有“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的方案,经过皇帝的许可变成规定,后承袭父职、夫职、兄弟叔侄职位逐渐被广泛认可。
明初关于土官袭替的资格,《大明会典》的规定是“依次承袭”。即按照“宗支图册”的记录,确定嫡庶、亲疏的继承关系,由符合条件的应袭人继承职位。事实上,考虑到民族地区的传统风俗,在土司承袭上也认可“宜从本俗”的观念。《大明会典》载:“令土官无子,许弟袭。三十年,令土官无子弟,而其妻、或婿,为夷民信服者,许令一人袭。”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土司承袭次序与范围,同时考虑到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为了更好地解决土司承袭问题,明政府创制“预制土官”制度,即提前安置好土司的承袭人,减少因争袭而发生的仇杀、顶替、私传等纷争,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总的来说,土司承袭资格与传统宗法制的嫡长子继承制相契合,给贵州民族地区灌注传统宗族礼教思想,有利于让民族地区进一步融入汉制之中。明中叶之后,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的有效管控,实行“不世袭”的策略,将原来没有标注“世袭”字样的土司排除在世袭官职资格之外,使土司继承有灵活变通的余地。实际上,是否世袭往往根据中央政府的意愿进行配置,这种规定实际上控制了土官土司世袭人群范围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