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2021-11-02袁琳嫣黄亚运别红梅
袁琳嫣 黄亚运 别红梅
摘要:面对日益扩张的电子烟消费市场,电子烟的安全性能也受到大家极大的关注。论文对各国关于电子烟的法规、标准以及管制现状进行了比对,并对电子烟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为了给电子烟质量安全问题以及后期监管提供依据和参考。
关键词:电子烟 质量安全风险 标准
Quality and Safety Risk of E-cigarette Analysis
Yuan Linyan ,Huang Yayun,Bie Hongmei
(Shanghai Institute Of Quality Inspection and Technical Research)
Abstract: In the face of the expanding consumer market of e-cigarettes, the safety of e-cigarettes has also attracted great attention.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regulations, standards and control status of e-cigarette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evaluates the possible risks of e-cigarettes. This paper provides the basis and reference for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e-cigarettes and the later supervision.
Key words: e-cigarette, quality safety and risk, standard
1 电子烟行业及市场状况
电子烟自2003年问世后就被贴上了“有助戒烟”“电子烟无瘾”等标签。目前其主要用途有两个:一个是戒烟替烟人群,一个是发烧友玩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烟雾,经常会出现在一些表演的场合。伴随着人们对健康生活的关注及各国禁烟措施的加强,传统卷烟市场增长乏力,以年轻人群为消费主力的电子烟市场在市场上呈现显著上升的趋势,电子烟被看作是一种潮流单品。
1.1 消费情况
电子烟起源于中国,但却是在欧美和日本的市场迅速崛起。 据统计显示,目前全球有近千种品牌的电子烟,在60多个国家有销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第六次缔约方大会(COP6)的报告表明:2013 年全球用于电子烟的开支为 30 亿美元,截至2014年电子烟品牌466种,预计2030年销售量将增加17倍[1]。全球电子烟市场正呈现井喷式发展,2019年,美国的电子烟销售额约160亿美元,占全球总销售额的48%;西欧地区电子烟消费占全球比重为20%,位居全球第二;其他地区占比重较小,约为32%,其中中国占全球电子烟消费比重不足10%。尽管我国生产了全球 90%以上电子烟产品,但国内消费市场仅占全球的6%,我国的电子烟消费市场近两年才开始起步。据媒体报道,深圳是最大的电子烟生产基地,密集分布着超过 500 家电子烟企业。2015—2019年,中国成人电子烟使用率从1.3%升至1.6%,男性用户占比约97%。我国烟民在电子烟用户中占比极高,且电子烟新增用户中烟民的占比也不断上升。2015—2016年,烟民在中国电子烟用户中占比约93%;2018—2019年,烟民占比约96.2%,即非烟民占比不足4%[2]。
年轻人是电子烟主要消费者,2018年美国疾控中心数据显示美国高中生各类烟草制品使用情况,显示电子烟使用者达到20.8%,比2017年增长了约71%。年轻人中使用电子烟的比率已经超出传统卷烟。2019年中国电子烟用户年龄分布:26~35岁占比57.8%,36~45岁占比26.9%,46~55岁占比7.7%。说明电子烟用户整体偏中青年。
1.2全球电子烟标准以及管制情况
由于电子烟市场规模急剧扩张,自身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问题也就日趋明显,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已把电子烟纳入监管范畴,而且也已经或正在制定相关的电子烟标准、技术和法律法规。
目前超过50%的国家/地区仍旧未对电子烟实施管制,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也在面临着极大的考验;通过分析国内外现有的电子烟标准或技术要求,各国普遍将电子烟拆分为烟具、烟液、释放物等几个方面,见表1,有的国家标准倾向于关注可能带给消费者的使用风险,有的国家标准倾向于生产方面的的卫生规范。而我国电子烟的强制标准的需求顺应电子烟市场健康发展以及电子烟监管的需要,也已进入最后的审核批准阶段,预计将在2021年落地。
除此,不同的国家对电子烟管制力度不尽相同,见表2。目前为止,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对电子烟持开放态度,亚洲的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家的电子烟也呈蓬勃发展态势,但仍然有25个国家禁止电子烟销售,对电子烟保持警惕态度。2016年,电子烟在美国的确与传统烟草面临相同的监管审核制度,由FDA管理,上市之前要經过PMTA(烟草预上市)申请,FDA通过企业PMTA材料全方位考量产品是否有利于公共健康。但总体而言,美国对于电子烟的管控力度较为温和,尽管美国已有七个州禁售电子烟,但总体而言管控领域主要局限在青少年的电子烟消费,相比于其他国家而言限制较少。而在英国,电子烟则由英国PHE(公共卫生部)监管,受《 2016年烟草及相关产品法规 》(TRPR)严格约束,电子烟制造商需要满足这些规定才能在当地市场售卖。但由于英国支持电子烟作为戒烟工具,并没有对电子烟征特别税,而是按照普通消费品征收20%增值税。
在2018年,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便发布了《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2019年,两局进一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要求所有互联网在线渠道禁止销售电子烟产品。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条款中也包含了电子烟的管制。2021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过去两年,大多数电子烟企业也纷纷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重点投入。
2 電子烟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分析
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颁布电子烟的国家标准,舆论报道对于电子烟的质量安全关注度长期以来处于较高水平。关注点主要就是电子烟电安全性能和烟液化学性能。针对现有标准,通过对电子烟的结构以及电子烟油的成分剖析,分析了烟具、电子烟液、释放物、包装标识等存在的风险,归纳总结了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危害,见表3。
3 监管建议
3.1 建议对电子烟产、供、销的监管
建议规定:上市前提交信息(包括添加剂和气溶胶在内的成分列表、毒理数据和成瘾效果、烟碱量及摄入量、产品描述、加工过程、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负全部责任的承诺及生产商名称与地址等信息)、电子烟和续液瓶应满足的要求、电子烟和续液瓶的信息标识和管制内容。同时,禁止对电子烟或续液瓶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促销和跨境销售[10]。
3.2 建议加强警告标识监管
警示:本产品含有强制性致瘾性物质——烟碱,不建议非吸烟者使用。或本产品含有烟碱,一种强制性瘾性物质,有关产品危害的信息也必须包括在宣传中。并且不能假定电子烟或烟液的危害小于普通烟草产品。
3.3 建议电子烟雾化液产品加装防儿童开启装置
包装不得有可能吸引儿童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形状、图案。例如,它的设计也不能与食品、药品或化妆品相混淆。
3.4 建议加强对消费人群的监管
不能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及烟液,实体销售点都应有一个清晰可见的标志,上面写有禁止向18岁以下的人出售或供应产品的信息;网络销售渠道,要核实收货人的年龄。
只有采取有效手段监管电子烟的产、供、销,才能杜绝可能存在的潜在隐患,以保障市场良性、健康的发展。要让电子烟监管法制化,实现公共卫生风险最小化。
参考文献
[1] COP/6/10: FCA Policy briefing 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 [EB/OL].Moscow: (2014-10)[2014-12-15].http://apps.who.int/gb/fctc/PDF/cop6/FCTC_COP6_10-en.pdf.
[2] ZHAO Zheng, ZHANG Mei, WU Jing, et al.E-cigarette use among adults in China :findings from repeated cross-sectional surveys in 2015-16 and 2018-19[J]. The Lancet Public Health,2020, 5(12): 639-649.
[3] AEMSA. E-Liquid Manufacturing Standards Version 2.0 [EB/OL]. (2014-02)[2015-04-29]. http://www.aemsa.org/.
[4]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电子烟雾化液产品通用技术要求:SZDB/Z 157—2015 [S]. 深圳, 2015.
[5] AFNOR. XP 090-300-1: Cigarettes électroniques et e-liquides-Partie 1: Exigences et méthodes d'essai relatives aux cigarettes électroniques [EB/OL]. (2015-03-11)[2015-05- 20]. http://www.afnor.org.
[6] AFNOR. XP 090-300-2: Cigarettes électroniques et e-liquides-Partie 2: Exigences et méthodes d'essai relatives aux e-liquides [EB/OL]. (2015-03-11)[2015-05-20]. http:// www.afnor.org.
[7] BSI. PAS 54115, Manufacture, importation, testing, and labelling of vaping products, including electronic cigarettes, e-shisha and directly-related products-Code of practice [EB/OL]. (2015-07)[2015-07-29]. http://www.bsigroup.com/.
[8] 中国电子商会. 电子烟雾化类器具产品通用规范: T/CECC1—2017 [S] 深圳, 2017.
[9] UL8139,Standard for Electrical Systems of Electronic Cigarittes and Vaping Devices.[EB/OL]. (2015-07)[2018-05-10].http://www.ansi.org.cn/.
[10] European Commission. (EU) 2016/586: on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the refill mechanism of electronic cigarettes [EB/OL]. (2016-04-16)[2016-04-25]. http://eur-lex.europa. 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