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被诬告陷害,怎么办
2021-10-26马雪松
在工作生活中,少数人将遏制违法犯罪和纠正工作失误的检举控告权变为打击报复对手和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诬告陷害不仅会影响一名干部的政治前途,还会破坏一个地区、行业、领域良好的政治生态。该如何防止党员干部被诬告陷害?
最近,中纪委发布了多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全国多地也分别发布了查处诬告陷害的案例。在工作生活中,少数人将遏制违法犯罪和纠正工作失误的检举控告权变为打击报复对手和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这种以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为基本特征的诬告陷害,不仅会抹黑一名干部的清白,影响其政治前途,还会破坏一个地区、行业、领域良好的政治生态。
那么,党员干部被诬告陷害,怎么办?如何防止党员干部被诬告陷害?
诬告陷害行为出于什么心理
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行為一般是出于以下四种心理:
一是自保心理。比如,诬陷者为防止能力出众、业绩突出者阻碍自身职位晋升之路,造谣诽谤党员干部,企图损毁被举报人的名誉,借此削弱对手、伺机上位。再如,诬陷者为掩盖不可示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转移组织部门的查处视线或扰乱工作方案的推行节奏,选择嫁祸于人、诬告陷害。
二是报复心理。诬陷者可能与被举报人存在难以化解的宿怨,在心态扭曲或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投机取巧、逞快其欲心,假借检举控告之名行诬告诽谤之实,刻意杜撰黑料、乱泼脏水、发泄私愤。
三是侥幸心理。目前法律基本确立遏制诬告陷害的原则,初步明确诬告陷害的从重处理类型,但由于宣传教育、信息通报与结果反馈等环节尚待健全,诬陷者未能充分认清自身行径的违法本质,甚至可能认为诬告陷害成本较低而肆无忌惮。
四是嫉妒心理。有的诬陷者难以正确看待身边同事因工作认真和表现优异获得的荣誉奖赏,不去反躬自省、择善而从,反而因妒生怨、含恨在心,蓄意打击被举报人的履职积极性和尽责主动性,大搅他人“庆功宴”、抹黑他人“军功章”。
党员干部面对诬告该怎么办
诬告往往是“不期而遇”“从天而降”,令人防不胜防。如果这种霉运某天突然撞到自己头上,该怎么办?
首先,作为党员干部,应该先冷静下来,别因为无辜和委屈失去理智、乱了方寸。常言道,身正不怕影子歪。冷静之后,最好对照反思一下,自己是否真的在被反映的问题上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把“飞来横祸”变成自我反省、检讨、改进的“涅槃”机缘。
其次,按照程序和要求把情况如实向组织说清楚,相信组织会进行全面客观的判断和正确适当的处理。在了解清楚之后,组织会通过不同途径以一定的方式,对诬告问题予以澄清,还被诬告同志以公道和清白。
在加强监督工作的同时,我党历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反对诬告陷害行为。党章明确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党纪处分条例将诬告陷害他人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列出处理的具体办法。
如何有效甄别检举控告
如何减少对党员干部的诬告陷害?这不仅要对举报人的心理动机和预防诬告的具体举措加以考察,还需在执行层面强化线索筛查、案件分类与调查取证,及时甄别并核查异常的检举控告行为。
第一,甄别核查异常的检举控告需要在执行前提层面精准界定诬告与错告的区别,综合判断并全面筛选举报线索。异常的检举控告通常表现为举报人基于错误动机或不实证据,以匿名或实名方式检举党员干部的履职行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对不同的异常检举控告行为加以全面评估,从纷繁多样的检举控告案件中筛选出有价值的资料与信息,不断提高对异常检举控告的定性能力。
第二,甄别核查异常的检举控告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明确调查取证工作的基本原则,并在案件分析阶段准确划分各组织机构的权责归属。
第三,甄别核查异常的检举控告需要在执行机制层面规范调查流程,在各个部门信息共享和资源对接的基础上合理纳入“简易程序”。可在各类规范性文本中严格规定并深入细化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办理时限、督办责任等内容。
如何净化检举控告环境
那么,该如何净化检举控告环境?
首先,健全制度体系是净化检举控告环境、防止诬告陷害的根本保障。应不断构建系统完备与协调运转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形式,深入完善制度设计与制度执行。
其次,优化运行机制是净化检举控告环境、防止诬告陷害的重要途径。应不断推动实践探索与理论提炼、分类处理与总体把握、顶层设计与地方创新的有机衔接。
最后,引导观念更新是净化检举控告环境、防止诬告陷害的心理基础。应不断强化党员干部与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精准意识与综合意识。
(《人民论坛》2021年8月下 马雪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