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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

2021-10-25来贺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18期

摘要:自2003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后,登记离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简化,在该制度实施以后,离婚自由原则便深入人心,在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意愿以及子女还有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的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以后,便可以当场完成离婚。但是离婚自由原则被深入贯彻的同时,该制度的弊端也随着实践而显露出来,自该制度实行以来,我国采取登记离婚的人数逐渐增多,离婚率大幅度的上涨,不仅对当事人来说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对于拥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甚至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损害。为了更加合理规范个人的登记离婚行为,缓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反思从制度上作出改变。

关键词:登记离婚 离婚冷静期 未成年子女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在急剧的进行转变,由于受到西方婚姻自由观念的影响,人们开始过度的强调个人意志以及婚姻自由,对于婚姻的观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离婚已经不再是难以启齿的一件事,不再被人们街头议论纷纷,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普遍存在的情况。我国的离婚制度主要包括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而现在大多数的离婚都出自于登记离婚,因为该制度比较简便迅速,成本也较低,所以许多当事人均选择登记离婚。

一、以往登记离婚制度的不足

(一)登记离婚制度的实质条件不健全

就登记离婚的实质条件来看,离婚必须是出自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自愿,然后双方还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双方必须是在中国登记结婚的,而且还要求确实存在的婚姻关系以及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就登记离婚制度的程序而言《婚姻登记条例》第 13 条规定登记离婚的具体适用程序,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具体包括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方面内容,具体程序如下:第一,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之后,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之后,双方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第二,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婚姻登记人员核查材料与核对身份,之后审查离婚协议是否对法定构成事项有约定。第三,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字之后,登记人员应为当事人打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审查处理表核查无误之后再一次签字确认,由婚姻登记人员在结婚证上加盖“结婚证无效”印章来宣告此结婚证无效,其后立即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登记离婚程序结束。

登记离婚的实质性条件是指进行登记离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阶段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由上文提到的五种必要性的实质性条件组成,但是我国只有对于登记离婚制度的必要性的实质性条件,实质性条件应该由必要性是指条件和限制性实质条件组成[],不能一味的追求自由而忘记了秩序的存在,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没有设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限制。登记婚姻只有五点必要的实质性条件,没有对进行登记离婚的婚姻存续期间的限制,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闪婚、闪离,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第二,没有设置对登记离婚双方未成年子女年龄限制。既然诉讼离婚中有对于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条件,那么对于登记离婚的也应当设置一些限制。双方登记离婚完全是基于双方的协议完成的,而忽略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打击是很大的,也许还会造成未成年子女自卑甚至于走向偏激的犯罪路线,危害社会安定。

(二)登记离婚程序过于简易

离婚无小事,公民解除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会涉及到他人、社会甚至国家的利益,所以应保证国家公权力对其的适当干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离婚合意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登记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公权力干预离婚行为的体现。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对于登记离婚规定了申请、审查与登记三方面的具体程序,但又要求当场登记,直接导致这三个程序同时完成,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被形式化,国家的干预功能几乎弱化怠尽,登记机关成为了简单发放离婚证的办事机构。简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登记离婚取消了原有的第三方证明程序,完全由当事人单独证明符合申请登记离婚的条件,引发了不良后果第二,办理登记离婚不需任何审查考验期间,当场申请当场就办理离婚登记,是我国登记离婚数持续上升、轻率离婚频发的诱因,当场登记也导致登记机关审查职责被形式化,当事人恶意登记离婚频发。第三,登记离婚一律无需调解,符合条件直接办理。

二、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

(一)离婚冷静期的含义

登记离婚的冷静期[]是指,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后,登记机关不立即办理离婚登记,而是给当事人设定一个月的冷静考虑期间,让当事人冷静考虑离婚问题,期间过后才能办理登记离婚。再经过一个月双方都来领取离婚证才可正式完成离婚的办理。

(二)离婚冷静期的作用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具体有以下四方面作用。第一,登记机关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实际调查。由此而强化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制裁当事人违法登记离婚的行为,保证登记离婚的准确性。第二,当事人有充足时间重新审慎思考离婚问题,及时挽救冲动型离婚。第三,即使当事人已经明确确定冷静也无挽救婚姻的可能,当事人也能在该期间内慎重约定更为合理的离婚协议,保护当事人自己以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减少事后纠纷或不公平现象发生。第四,对于部分别有用心的通谋假离婚当事人来说,特别是那些为了购房、多分拆迁款等妄想搭上政策“末班车”而出现的假离婚群体,会因为冷静期间的设定而丧失时效利益,不再去登记离婚,设定冷静期又有抑制部分当事人通谋虚假离婚,产生维护法律权威与婚姻家庭社会稳定的效果。

面对越来越频发的离婚案件,越来越高的离婚率,离婚冷静期的设定无疑是对于当下婚姻状况的一种救济手段,可以起到使夫妻双方反思自己的过错,督促夫妻双方担负起婚姻的责任的效果,无疑是一种利民的重要改革。

参考文献:

[1] 李明舜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208.

[2] 陈钊.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参见王梦遥:《最高法:离婚案件最长可设 3 个月冷静期》,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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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慧.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问题研究[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8(06)-23.

[5]石雷.英國现代离婚制度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5.-301.

作者简介:来贺,1994年12月, 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河南鹤壁 学历: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