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测度
2021-10-25何姝葶
□文/何姝葶
(渤海大学经济学院 辽宁·锦州)
[提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数字经济变为当下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近几年来,我国也开始注重数字经济的发展,建立科学的测度评价体系对我国进一步发展数字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有研究,从信息、经济、人力、产业等四个方面建立数字经济发展测度评价体系,根据统计年鉴数据,利用熵值法对我国31个省份2010~2019年10年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给出关于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引言
数字经济在GDP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升,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成熟期,如何衡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受到诸多学者的关注。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省出现了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且由于目前数字经济并没有被广泛接受的定义,相关研究比较落后,我国各省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研究较少,根据不同的测度指标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所以明确数字经济内涵,剖析其发展现状及规律对数字经济进一步均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此背景下,本文将结合国内外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构建数字经济评估体系,对比分析我国31个省份(不包含港、澳、台)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并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提出相应建议。
二、文献综述
“数字经济”一词最早出现在数字经济之父Don Tapscott(1996)的《数字经济时代》中,他分析了互联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此后在1988年他所发表的《数字经济蓝图》中阐述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将成为数字经济的未来。Brent R.M(1999)则认为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息技术,并不是只有电子商务这一种形式。Carlsson(2004)提出数字经济是一种动态经济的观点,他认为数字经济是互联网快速发展及渗透造成的个体行为呈数字化形式传递信息。澳大利亚政府对数字经济做出了全新的诠释,即通过信息通讯技术实现全球经济和社会活动网络化。
国内关于数字经济的研究虽起步稍晚,早期发展缓慢,但随着国内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对数字经济也更加重视,一些专家学者对数字经济内涵进行深入研究。我国最早出现数字经济是在1998年,姜奇平翻译的《浮现中的数字经济》中指出信息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改变及推动作用,引发了各界人士对数字经济的高度重视。同年乌家培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经济”、“智能经济”等叫法属于同一种经济,本质都是数字技术的变革。另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些名词在概念上存在一些差别,并且反映经济形势的角度有所不同。张雪玲(2017)认为数字经济是在信息通讯技术将日常业务、交易及生产经营与消费数字化的基础上改善经济现状,创造新的价值。2016年G20杭州峰会对数字经济做出了新的诠释,认为数字经济以数据为生产要素,网络为传播载体,通过信息技术提升社会效率,优化社会结构,是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和。
三、数字经济发展测度评价体系构建
(一)体系构建原则。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测度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反映一定时期甚至长期的数字经济水平,并通过整个体系的运算将复杂的问题具体化,能够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研究提供参考价值。所以,为保证评价体系建立的合理性与准确性,构建数字经济发展测度评价体系时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第一,科学性。指标体系的建立要遵循一定的科学性,这样才能保证结果的准确与可靠。应以我国发展现状以及时代背景作为基础,选取能够获取准确数据的指标,以便获得更加客观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第二,客观性。数字经济测度评价体系需经过一系列的运算、分析,得出最终的各省数字经济发展现状,所以应从客观实际出发,得到客观真实的结果进行比较。第三,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一定要衡量全面性,因为它所代表的不仅是对过去数字经济水平的总结比较,更为重要的是对未来数字经济水平的展望,所以指标体系的建立应包括几个主要方面,尽可能做到全面,才更有代表性,更具说服力。第四,数字经济测度评价体系的建立不仅要注重模型的合理性,并且也要注重数据的获取,要在保证数据真实有效且易获取的情况下进行测度计算。但在研究中往往无法平衡数据有效查找与测度指标合理性之间的平衡,因此在设计指标时一定要考虑可操作性。对于实在无法获取数据的指标进行相似指标替代与调整。
(二)指标设计与数据来源。为了全面合理的测度我国31个省数字经济发展,基于以上四点原则以及国内外现有的数字经济测度评价体系,本文构建的数字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包括信息、经济、人力、产业4个一级指标,在一级指标下设了9个二级指标,选取指标均为正向指标,具体如表1所示。(表1)
表1 数字经济发展测度评价体系一览表
从整个评价体系来看,与其他评价体系不同之处在于不仅专注于数字化指标,而是从各个维度考虑数字经济的发展。整个评价体系的指标原始数据均来自于国家统计局官网及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三)实证分析及数据处理。文章选取我国31个省2010~2019年10年内的数据作为运算依据,若所选指标单位不同、量纲不同,则无法直接进行比较。本文构建的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测度评价体系指标单位并不完全统一,因此首先要运用极差化法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
其中,Xij为原始数据,minXij、maxXij为指标最小值和最大值。
极差化后标准值在[0,1]之间,为避免0对后续计算的影响,对数据进行整体平移:
得到的Xij''为标准化处理的最终数据。
在构建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测度评价体系后,接下来需要对各项评价指标赋权,根据指标权重的大小分析出指标的重要程度。常见的赋权方法有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其中主观赋权法更多的依靠专家的经验,易于操作,所得结果接近实际,但得出结果过于主观,且专家素质对评价结果的影响较大。客观赋值法不受主观判断影响,基于客观数据计算出指标权重,其结果也更具说服力,但由于该方法更多的依赖数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可能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评价结果。本文采用客观赋值法中的熵值法,假设选取n个地区作为样本、设计m个评价指标,Xij表示第i地区的第j个评价指标值(i=1,2,3,…,n,j=1,2,3,…,m)。具体步骤如下:
1、计算各指标比重:
2、熵值计算:
3、差异性系数计算,并进行归一化处理:
4、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此时,算出10组权重,求平均值得出一组,具体权重值如表2所示。(表2)
表2 数字经济发展测度评价体系各项指标权重一览表
由此可根据二级指标权重加和得到一级指标权重,其中信息为0.3833,经济为0.1717,人力为0.2837,产业为0.1613。最后进行综合得分的计算:
It=ΣXij''wj(8)
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及分析
2010~2019年我国31个省年平均数字经济综合得分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广东、北京、江苏、浙江和上海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其他省份发展更好,并且,排名第一位的广东(0.7931),数字经济发展年平均综合得分是最后一位的西藏(0.0428)的10倍以上,这表明我国目前数字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两极分化较为严重。(图1)
图1 2010~2019年我国31个省年平均数字经济综合得分统计图
总体来看,我国数字经济总体发展呈上升趋势但不平衡,发展较好的省份大多分布在我国东部地区。9个省份年平均数字经济综合得分高于全国平均值(0.2510),21个省份低于平均值,更进一步说明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不均衡,绝大多数地区数字经济水平较低。并且,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符。从指标权重来看,一级指标信息与人力占比较大,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不完备、人力资源匮乏等影响因素直接导致数字经济发展缓慢。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数字经济的内涵及测算模型的前人研究进行分析,基于2010~2019年10年间的数据,从信息、经济、人力、产业四个维度构建数字经济发展测度评价体系,测算了我国31个省份2010~2019年的数字经济发展综合指数并加以分析,主要得出几点结论:(一)我国数字经济整体发展稳步上升,但存在区域不平衡,发展水平不一致。(二)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两极分化严重,发展较好的地区多在我国东部,而中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较为缓慢。(三)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与人力资源对数字经济发展影响比重较大,应着力关注并提高这两方面的发展水平。
由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一)提高基础设施水平。鉴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所以应对经济落后地区重点扶持,加大政府干预,将政策资源适当倾斜于我国中西部地区,更快更好地将落后的基础设施完善,加大数字经济建设力度,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二)重点关注人才培养。人才支撑是数字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动力,可以出台一套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并提供良好的保障,避免不必要的人才流失,打造出利于发展的全能型数字经济人才。(三)完善数字经济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营造良好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并且对数字经济相关研究部门也是一种安全保障。(四)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在保障政策落实的基础上,政府可以结合地方优势,适当引进外资,吸取先进技术与理念,并引导更多人投身到数字经济中,使数字产业发展既保证速度也保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