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状及改进策略
2021-10-19马翔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文_马翔 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规定,对排污单位分别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其中实行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都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自行监测已成为排污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在国家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立法剑指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新形势下,排污单位切实落实环境自行监测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据此,生态环境部要求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对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所有排污单位,应在取证3个月内,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开展自行监测,并将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数据等信息按要求及时公布到生态环境部门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1 山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状
山西省从2014年起,依据原环境保护部文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全省重点监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建设山西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2018年1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据此,所有持证排污单位均须开展自行监测。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山西省对全省自行监测工作进行了强化要求。现有发证排污单位总数7313家(不包括3个月内发证的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2513家,已完善方案联网公布的排污单位数占50.36%,实测完成项次占应完成项次的44.91%。其中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排污情况见表1和图1。
表1 山西省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统计表
图1 山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完成率统计图
从图1可以看出,目前山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完成情况不佳,有50%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时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审核,自行监测数据的公布率较低,无法满足排污许可制度的要求和公众的知情权。
2 自行监测问题剖析
2.1 对自行监测认识不足
在众多排污单位看来,自行监测工作不重要,远排在其他环保工作之后,没有认识到自行监测重要性,把自行监测作为一种负担,也没有树立自行监测的法律意识。
2.2 自行监测的专业性较强
自行监测要求企业按照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指南或排污许可证核发规范中要求开展,对监测人员、监测仪器、监测站房、监测技术、质量保证等均有要求,大部分排污单位不具备相关专业机构,无法按照要求自承担相应监工作。委托社会监测机构时多数排污单位只重视成本核算,导致委托监测滞后或质量无法保证。
2.3 手工监测缺乏监管
多数社会监测机构承担的手工自行监测由于缺乏监管,排放单位如出现超标排放等情况时,排污单位会干扰监测,无法反映监测的实际情况。社会监测机构如强行按实际情况报送时,有可能出现排污单位拒付监测费用等情况。或者当出现超标等情况时,排污单位要求重新监测,选择性公布监测数据,导致自行监测数据不真实。
2.4 自行监测发布平台不稳定
各级自行监测发布平台均不定时、不定期出现各种问题,导致排污单位上传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时出现错误,或者在录入数据后出现数据异常等情况,需要反复录入,加大了排污单位的工作量,同时也降低了公布率。
2.5 信息公开不及时
排污单位在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时,由于与监测机构沟通不畅等各种原因可能会使监测数据的报送和公开不及时,无法满足自行监测公开及时性的要求。
2.6 自动监测数据公开问题
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数据量大,对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频次高,将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系统与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可以很好地解决自动监测数据公开的问题。但是自行监测中对自动监测频次的要求与在线监管平台的统计口径不一致,且在线监管平台的数据需要人工审核并剔除异常数据后参与统计计算,导致自行监测中引用的自动监测数据可能是无效数据或异常数据,如开展在线校验和比对时出现的异常或超标数据。另外部分指南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相关点位污染物在在线监管平台中缺失,如污水处理厂进口水质中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管平台并不要求联网监测。
3 自行监测工作的改进策略
3.1 建立自行监测培训考核机制
自行监测工作从排污单位层面来说,应加强自行监测培训,让这些单位理解自行监测的重要性,并通晓自行监测的方案、监测数据、监测质量、数据报送等要求,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责任和义务。
3.2 智能化自行监测信息发布
自行监测平台的发布往往受到软件功能和网络的限制,无法快速准确地实现数据的录入和发布,如采用智能化终端和软件,可以通过手机APP等工具简化录入程序,加快数据的录入和分析,智能化分析数据发布结果,让排污单位在数据申报过程中发现不足和错误,可以提高排污单位的发布效率,提升地区自行监测水平。
3.3 加强政府部门帮扶指导
自行监测帮扶不应只是以检查代替帮扶,应从根本上帮助排污单位和监测单位,并保障人员和经费。从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监测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报告、监测质量和信息公布等各方面扎实推进帮扶工作,依法做好帮扶指导的现场工作,监测人员按照监测规范做好现场监测,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制作相应的笔录。
3.4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多年来,自行监测工作效果不佳,排污单位监测积极性普遍不高,以应付检查居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现场评估、抽测和比对监测工作情况,通报问题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对屡教不改和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一定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影响企业环境信用、不予环保上市核查、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定发放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4 结语
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是环境管理部门管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物治理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社会监督管理权的重要手段。应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加快自动监测联网,规范保存监测档案,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范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进行数据比对分析,强化调度考核,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以便快速提升山西省自行监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