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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困境分析与对策研究

2021-10-18卢长智

现代基础教育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教育惩戒体罚困境

卢长智

摘   要: 教育惩戒是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教育惩戒在现实中面临的困境,与社会对教育惩戒的价值、教育惩戒主体的身份、教育惩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的疑虑密切相关。教育惩戒问题困境的化解,需要从多方面切入,统筹进行:引导各主体形成正确的教育价值观,重建教师专业身份、社会地位的民众认同,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关键词: 教育惩戒;体罚;困境;对策

一、教育惩戒的困境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1 教育惩戒成为“热点”,与中小学教育中教育惩戒缺失或教育惩戒异化,并由之而导致家校关系紧张、师生关系紧张以及一系列社会矛盾密切相关。一些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因“未能细致区分带有惩罚性质的教育惩戒和体罚的本质差别,以致将教育惩戒混同于体罚。这不仅引发教师内部关于教育惩戒的争议与分歧,而且使得社会各界对失范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抱有怀疑甚至恐惧”。2 近些年来,因教师批评、惩戒或体罚而导致的学生轻生等极端事件的报道频见媒体;学生因教师批评而殴打、报复教师的恶性事件也屡见不鲜。师生都是异化教育的受害者。但社会舆论一边倒,教师往往会沦为“息事宁人”的牺牲品。久而久之,教师心存畏惧,不愿管、不敢管。其结果是,学生的成长偏离了人的规范发展的轨道,“巨婴”频现。因此,教育惩戒到位而不缺位,规范而不越位,成为家庭、社会、国家都关心、期盼与重视的问题。

2020年12月,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3 《规则》出台后,社会各界争议不断。《规则》的出台是教育惩戒问题解决的良好开端,标志着国家开始着手推进教育惩戒问题的解决。各地开始陆续出台办法,2017年山东省青岛市的政府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2019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的《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202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尝试通过地方法规、规章的制定来推动教育惩戒问题的解决。教育惩戒问题产生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它的治理亦需要多渠道、全方位、有序地推進。

二、教育惩戒困境的成因

教育惩戒所面临的困境,其成因是复杂的。本文拟从教育惩戒价值、教育惩戒主体身份、教育惩戒合法性及合理性等方面来加以探讨。

1.教育惩戒价值存疑

改革开放以来,功利主义价值观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中国迅速地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功利主义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容易蜕变为唯功利主义——只注重功利而排斥其他价值。具体到教育中,唯功利主义秉持“德育无用”“考试万能”的信条,片面强调智育的价值,以提高考试成绩为唯一追求,充斥着量化数据、量化标准,导致标准化、分数遮蔽了学生的生命价值。学生成绩、教学质量成为教师日常工作的中心、重心。教育惩戒的价值仅局限于正常的教学秩序的维持,而非指向其育人功能。

在学校教育异化的同时,家庭教育也偏离了正轨。在家庭教育中,家长重智育而轻品德,忽视对子女行为习惯的培养。更有甚者认为,品德的好坏是细枝末节的事情,决定孩子成败的是学习成绩。在此认知下,他们并不认同学校里的教育惩戒,认为那是小题大做,只有成绩好才是真正的硬道理。

近些年来,教育民主化使师生关系中的权威主义成为教育变革的焦点之一。师生关系中的权威主义是“教师在师生交往中具有绝对的权力和不容置疑的威信,并要求学生永远处于被支配和服从的地位”。1 有一种声音认为:“教育活动中的权威主义的存在使学生的人格、尊重被忽视,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受到压抑,并因此产生师生心理上的距离与师生关系的淡漠或疏远。”2 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挖苦、嘲讽、打骂学生的行为,教师的“一人堂”“满堂灌”的行为都是权威主义的表现,它对学生的个性、主体性、人格等的确立和形成会产生负面效应,打破它进而重构一种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就有了其正当性、迫切性。但事与愿违,在纠正权威主义的过程中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教育惩戒被视为师生关系中的权威主义,并因这种关系的不平等而被冲击和反对。师生关系中的权威主义与树立教师的权威,实际上是两个概念。“从本质上说,教育必须是一种权威性活动”3,教师权威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使学生信从的力量或影响力”。4 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不仅不能弱化教师的权威,相反,应该确立和强化这种权威。反对教师教育惩戒,一味地追捧悦纳、赏识、表扬等手段在教育中的作用,实质上是弱化教师的权威,它是师生关系民主极端化的表现,有违教育民主的参与原则,以对教师的非民主来换取对学生的所谓民主。教师失去在道德上、人格上要求和影响学生的权威性与合法性,成了“束手无措”的旁观者,学生的道德养成、人格塑造都面临失范的风险,学生极易成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教育以何育人,育之何人,教育意图、教育价值诉求都在遭受着巨大的挑战。

2.教育惩戒主体身份存疑

在中国古代社会,教师的教育惩戒主体的身份为社会普遍所接受。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君师者,治之本也”5。教师是文明与文化的传承者、传播者,担负着人类文明薪火相传的重任。“天地君亲师”,教师职业具有神圣性,受人推崇、景仰。其次,教师承担着“传道”的职责,上承天道,教化社会,对封建王朝统治的巩固、延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古代统治者把教师纳入官僚体系,用制度、法律来确立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权益。教师有官籍,享职官待遇。教师承“天”教化民众,具有法定权威性。再次,古代教师往往以“人师”自律,以自身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和塑造学生的人格,并以其自身的才情与品性给予学生一种潜移默化、终身受益的感化。最后,“学高为师”,教师掌握着知识的话语权,是儒家经典教化、传承的桥梁,教师是“专业人士”。正是基于“传统的、法定的、感召的、专业的”1 这四重因素,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师道尊严”被奉为圭臬,家长约定俗成地让渡教育惩戒权给教师,认可、接受教师对自己孩子的教化、惩戒甚至体罚。

中国社会自近代以后,教师所承载的“天道”被瓦解,教师走下神坛、圣坛,成为纯粹的“教育业从业者”“知识的贩卖者”。改革开放后,受拜金主义的影响,教师一度成为“贫穷”“失败者”的代名词,其德性的感召力弱化。对教师德性感召更具毁灭性打击的是近些年来的针对教师的网络污名化。网络环境所特有的“传播效应的聚焦性、传播逻辑的非常规性和传播走向的不确定性”2 等特征,使个别教师在教育惩戒中的失范行为被无限放大,导致整个教师群体陷入舆论困境。再加上“知识爆炸”时代的到来,教师仅剩的知识话语权也被进一步弱化。受以上诸多因素的冲击,中国社会对教师的教育惩戒主体身份普遍不信任、不认可。

3.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合理性存疑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指出:“《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教育惩戒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被社会和教育界普遍认同,符合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教育实践,也是教育权的题中应有之义。”3 说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教育惩戒”这一概念做清晰的界定,以致今天这一概念仍然相当模糊。“是什么”的问题尚待明晰,“为什么”“如何做”等问题的解答则更是任重而道远。我国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一些与教育惩戒相关的表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條规定了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力;教育部制定的《小学管理规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力。《小学管理规程》规定,“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4 但是问题在于,处分与教育惩戒是同一概念吗?教师可以评定学生的品行,但是否可以处分、惩戒学生?处分、惩戒的主体到底是学校还是教师?显然目前现存的法律法规都不足以回答这些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明文禁止体罚,但在现实操作层面上,体罚与教育惩罚的边界难以区分。概念的模糊、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的留白,以及体罚与教育惩戒的边界不清晰,使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备受质疑。

教育惩戒的合理性问题是质疑声的另一个方面。教育惩戒不是一种简单的教育行为,它的实施对象是有着复杂年龄、心理特征的学生。同样是惩戒,但针对不同年龄、心理、性格以及不同成长背景的学生,惩戒的度应该有所区别。谁来执行教育惩戒也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由学科教师、班主任、教导主任或校长实施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此外,时至今日,对于什么是“体罚”、什么是“变相体罚”、什么是“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等核心概念,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都缺乏必要的界定。概念的模糊,使得人们在现实中无法对体罚与教育惩戒做出正确的区分,导致认知混乱。稍有不慎,教育惩戒就变为体罚,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教育惩戒不是一般的教育行为,它的对象具有复杂性和具体性,因而,如何评估教育惩戒人员的资质、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厘定教育惩戒的形式与度,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回答、解决之前,教育惩戒难以令人信服。

三、教育惩戒问题的对策分析

鉴于教育惩戒所面临的困境及其复杂性,在应对、治理对策方面,应全盘统筹,多管齐下。

1.引导各主体形成正确的教育价值观

教育惩戒要走出困境,关键在于人的思想的转变,在于人的正确教育价值观的形成。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这一根本任务的达成,需要国家、政府举全国之力,系统地推进。首先,政府要切实改变将“公共政策的伦理价值消融于经济价值之中,并引致全社会形成逐利动机”1 的现状,将经济发展的终极价值目标指向人的全面发展。社会要切实打破把文凭、职业、职位作为衡量人格尊严、公民自信的标准,以及作为薪酬分配基准的传统,建立以实际能力为衡量标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使教育中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功利主义价值取向,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应改变教育质量评价中唯分数、唯升学率的做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教育发展观,将多元评价的理念、措施真正贯彻、落实到学校教育质量评价中去。教育行政部门还应成为家庭教育理念革新的积极组织者、参与者,通过卓有成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的建立、运作,切实转变家长教育理念,使家庭教育从“一切为了分数”,转变到“以人为本”,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指向,尊重学生作为人的存在、价值与意义,为学生人生的成功、幸福奠定基础。再次,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使教师和家长都能理性看待教育惩戒在人的成长中的作用,认可、运用好教育惩戒这一教育方式。对于教师而言,要使他们认识到教育惩戒在“立德树人”过程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理解教育惩戒是基于理性、智慧与情感的育人手段,忌简单粗暴;对于家长而言,要使他们能从自己的孩子健康、全面发展的角度理性看待教育惩戒,清楚地知晓教育惩戒与体罚之间的界限,能把教育惩戒与责任担当关联起来,重智育,更重孩子的品行,积极地支持、配合教师合理、合法、合规的教育惩戒行为。政府、学校、家庭统一思想、步调一致,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扭转教育价值取向,改变教育中的功利主义现象,将教育从极端的利益考量转向“以人为本”的诉求,追求功利与人文的统一。

2.重建教师专业身份、社会地位的民众认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尊师重教、崇智尚学的优良传统。”2 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先决条件是教师自身素养具备高标准、高水平。另外,国家、政府、社会对教师专业身份、社会地位的认同、支持、引导与推动都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要推动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与发展,使教师成为名副其实的专业人士。“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学高”“身正”应成为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的方向。一方面,教师要立足“内修”,自我提高:执着于“志于道”的教育理想与信念,坚持不懈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追求高尚人格的健全;不断强化、提升“健全的理性意识、基本的理性能力、强烈的理性精神和正确的理性观”,“为学生理性的发展创造人性化的空间”,“容许青少年学生在理性认识过程中犯错误,确保他们不至于因为犯错误而受到惩罚”。3 教师要有超越世俗与物欲的精神,珍视自己与学生的生命价值,促进人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系统推进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在职前环节,加强高等师范院校师范生的心理、法律等课程体系建设,围绕教育惩戒实施相应的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微格教学,使职前教师的知识储备与技能提升并举。在入职环节,把心理素质、情感认知、道德品质等非智力因素作为师资选拔的重要依据。在职后环节,推动教师不断更新专业理念,优化专业知识;加强教育惩戒技能技巧培训在师训环节中的比重,通过案例的研讨、情境的体验来增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创造性实施教育惩戒的意识与能力,加大教育惩戒策略的储备。

其次,国家、政府、社会各界应推动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一是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养料,承袭优良传统。处于转型关键时期的中国“必须立足自身、正本清源、继往开来,对接融合中西文化,塑造一种新的世界文化”。1 使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在现代社会得到传承。二是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顶层设计,采取切实的措施,不断增强教师职业的尊严感、幸福感、认同感、责任感,形成教师乐教、爱教,积极进取、奉献的良好局面。三是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净化网络环境,做好尊师重教的价值引领,打破当下师德舆论困境。借助各种媒介渠道,聚合多方力量,在全社会逐步营造尊师的舆论环境,重建民众对教师的理解、信任与尊崇。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应对网络舆情时应积极作为,既要惩戒教师个体的失德、失范行为,又要保障教师声誉清白和合法权益。

3.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規

《规则》目前仍定位为“试行”,“试行”一词本身就说明了该《规则》的先行探索的性质,不尽完善并不是《规则》要刻意规避的问题。作为部门行政规章,《规则》对教育惩戒的概念、内涵、外延、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都有所涉及,这些方面多是基于教育惩戒现实困境的一种考量、反思,实践层面上的效果究竟如何,还需要假以时日,用事实来检验。《规则》制定者需要根据《规则》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面对的现实需要进行完善,对教育惩戒权行使的前提、惩戒对象、惩戒使用范围、惩戒方式、惩戒原则、惩戒尺度等进行清晰的界定或规范,使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真正成为合法、合规的行为。此外,《规则》只是部门行政规章,要完善与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意味着《规则》的“上位”和“下位”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向“上”,应该使教育惩戒在国家立法中有所体现。对于学校、教师的教育权,相关的国家立法已经有所体现,但对作为教育权的下位概念,或者说对作为教育权的延伸的教育惩戒权,却从未有所涉及。《规则》缺乏具有高阶效力的法律依据,在后续执行、实施甚至司法诉讼中将处于不利境地。向“下”,应当使《规则》在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中进一步细化。校规校纪是法律法规赋予学校的一项权力,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校实际与教育现实且易于执行的内部规定。

Study on the Dilemmas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LU Changzhi

(School of Education,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34)

Abstract: Educational punishment is a big concern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society, and the public. Its dilemmas in reality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social doubts about its value, the identity of its subject, and its legitimacy and rationality. To solve such dilemmas, great efforts from various aspects should be committed in a coordinated manner. Specifically, we should guide all subjects to form correct educational values, reconstruct public recognition of teachers professional identity and social status,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 words: educational punishment, corporal punishment, predicaments,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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