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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好”的游戏者吗?

2021-10-18郭晓林丘丽玲

关键词:理性游戏

郭晓林 丘丽玲

摘要:游戏是由游戏形式、规则和游戏者构成的。人本质上就是游戏者,因为游戏不仅体现了人的生物属性,也体现了其精神属性,人的游戏性是人性从单一的生物性进展到丰富的精神性的重要动力。所以,人作为游戏者,反映了人与游戏的本质关系。儿童作为潜在的成人,也是天然的游戏者,甚至是最活跃的游戏者,他们在游戏中被建构,也彰显了游戏的本质以及人在游戏中的自由。但儿童似乎并不是“好”的游戏者,因为其尚缺乏理性、在游戏中主要是被动地被建构、且要想实现“玩”以成人还必须以“学”以成人为原则。所以,对于儿童这个“游戏者”,必要且正确的引导、规范与限制,在现实层面不可或缺。

关键词:游戏;游戏者;理性

中图分类号:B-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1)05-0030-06

自康德(Immanuel Kant)、席勒 (Johann Christoph Friedrich von Schiller)以来,哲学家对游戏“作为人之存在形式”的论断是以肯定人的游戏本质为前提的,也基于此前提,教育学—心理学进路的游戏研究者认为游戏在儿童成长中具有积极意义。但现代游戏却让人不得不对其在儿童成长方面的负面影响产生隐忧,因此我们必须思考一个核心问题,即:“儿童是好的游戏者吗?”对此问题的回答,必须反思游戏之于儿童之存在、成长的意义为何,才能进一步厘清游戏和人的本质联系,而关于游戏和人的关系的本质就构成了理解儿童是否是一个好的游戏者的基本前提。

一、人作为游戏者

游戏是人的基本特征之一,或者说,游戏构成了人之生活的一个根本范畴(赫伊津哈【Johan Huizinga,1938】)。游戏的构成主要有三个要件,游戏的形式、游戏的规则和游戏者。游戏要得以真正实现,无论是形式的完成还是意义的彰显,最后都要归结为游戏者。游戏者选定游戏形式,认同并执行游戏规则,最后完成游戏。游戏完成之后,其成果、意义和价值才成为我们讨论和研究的焦点。事实上,这无疑让我们似乎有所欣喜,认为游戏者在游戏中拥有选择、参与、体验、评价、反思和改进,甚至舍弃游戏的主动权。同时,事实也证明,人对于游戏本身也具有积极性,甚至说,游戏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之一。于是我们看到,在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风靡全球的当下,人们更为便利地参与各类游戏,人的这种游戏本性得到了极大的释放。另外,人对于游戏的接受度和适应度也是积极的,特别是在智能终端玩具化、游戏形式多样化的当下,人们对游戏的参与、适应更加明显。人作为游戏者,已经是一个既定事实。但人作为游戏者意味着什么?却依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首先,诞生于人类童年的游戏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不断进化升级,人对游戏的喜欢、追求与改进,证明了游戏性是人类重要的生物属性之一。游戏的诞生比人类的文化还要早,甚至人类的文化也得益于人类创造文化之前首先发明了各种游戏。考古发掘出的一些远古时代的器物,因其非实用性,只能说明其是作为人类童年时期的玩具而产生。所以,有学者在比较了出土的旧石器和新石器时代的相关遗物之后得出结论:“在出土的新石器时代的遗物中,有不少具有儿童玩具的特征,其中,以陶制品最为突出和明显。”[1]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时代,人类的先祖们食不果腹,各种生存危险须臾也不曾减少,那么是什么东西在推动着他们去创造和使用玩具呢?玩具带给他们的非温饱和安全的满足为何能够吸引他们呢?所以,某种意义上讲,如果单纯地将人的这种对游戏的渴求归结为一种精神生活的需要,似乎有些“华而不实”,比较务实的看法是,童年时代的人类即开启的“游戏人生”源自其某种生物属性。

即便人类不断进化,从史前时代到现代,这漫长的历程并未改变人类某些根本性的属性,比如游戏。从人类史上游戏的进化和人的进化保持着某种天然的同步性。游戏的形式(包括玩具),是从简单到繁复的,这恰好也是人类发展的状况。从新石器时代的简单玩具,到现在通过出土发现的,并且可以确证的游戏及其工具(比如,2004年考古学家在伊朗东南部发掘出的“六面骰子”、双陆棋棋盘,距今有4 000年以上的历史),以及古人留下来的对游戏的研究(比如,伊比利亚半岛的卡斯蒂利亚王国的国王阿方索十世(Alfonso X the Wise)的《游戏之书》,诞生于1283年),足可证明游戏的进化史是同步于人类的进化史的,这说明,游戏一直伴随着人类自身的发展。由此我们甚至可以断言,游戏就是人的基因之一。

其次,人类对游戏的喜爱促进游戏本身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人类对游戏的研究。进而可说,对游戏的研究就是对人自身的研究。近代以前,人类对游戏的研究因对象的限制,主要是讨论单一游戏的活动形式、规则和竞技技巧等。但是近代以来,游戏的发展随着人类思维能力、技术能力和参与能力的提升,专業化、竞技性的游戏在更为严密的规则、多元而吸引人的形式、多层次的参与感与强烈的体验感等元素的促进下,现代桌面游戏、竞技游戏等开始成为游戏的主流。及至智能化时代,游戏变得更加多元化,游戏开发变成一种多领域的商业合作与运营,游戏文化、游戏产业蓬勃发展,这使得人类对游戏的喜欢和参与更加广泛和便捷。如果说我们对古代的诸如“郎骑竹马来”等游戏只是一种诗意的追忆和叙述,那么对“文化(艺术)是否起源于游戏”等理性反思则代表了人类对游戏的哲学研究。

从席勒等人开始,对游戏的哲学研究逐渐产生了广泛影响,并直接助推了学界对游戏理论、游戏与艺术和审美、游戏与人的存在和本质、游戏与文化等多领域理论的掘发,诞生了诸多成果。游戏者、游戏衍生品从不同层面反映了人的存在本质,展现了游戏者经由游戏而进行的艺术生产、审美、学习与合作等精神活动,这些构成了对游戏、游戏者及游戏衍生品的哲学研究的基本议题。无怪乎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要说:“我们在这里必须要获得第一个自明性就是,游戏是人的生命的基本功能;因此,人类文化没有游戏这个要素是根本不可想象的。”[2]21对游戏的哲学研究,坚定了一个基本的信念,那就是游戏在某种意义上展现了人的自由本质。如果说柏拉图(Plato)、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对游戏的研判是消极的,那么康德、席勒则翻转了这种理解。康德在比较艺术和手工艺的区别时,提出艺术是一种愉快的游戏,其合目的性在于愉快本身。这一观点提升了游戏之于人的意义和价值,这使得席勒关于对游戏的论断,即他认为在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束缚下,游戏是人们可以获得精神自由的世界的一种本能的创造活动,既提振了人们对于游戏的信心,也重塑了对抗不自由的信念。斯宾塞(Spencer)、拉查鲁斯(Lazarus)、谷鲁斯(Karl Groos)等人,基于游戏的衍生品(艺术等物质形式、自由和愉悦等精神价值)来讨论游戏的积极意义的相关成果,进一步推定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游戏为人确证了其自由的本质。所以,这也就使得游戏从人的生物属性上升到了精神属性。这一认识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为这展现了一个更为核心的事实,即人作为游戏者,其游戏性是其从物性向神性蜕变的根本动力之一。

最后,人的游戏性是人性从单一的生物性进展到丰富的精神性的重要动力。人类的游戏活动本身,或许并不会让我们惊讶。诚如网络游戏把故事性、参与性、合作性、系统性、体验性等融为一体,让人在智能终端借助相关的技术手段把人和游戏的结合度提升到很高的层次,人在游戏中的获得感已经十分充实,但即便如此,我们似乎对游戏本身带来的满足感已经习以为常,因为它只体现为一种感性满足,这种满足感在我们身体感官中的延留是短暂的,有时候甚至是负面的。但传统游戏的副产品,或者说其延伸品则对我们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游戏的衍生品主要有各类艺术作品及其表现形式、竞技活动、生活产品等。由游戏发展演变成为最具规模和积极效应的综合性的竞技活动,奥林匹克运动会无疑最具标志性。这项活动从古希腊的相关游戏发展而来,成为在奥林匹亚举办的、大众参与的群体运动(游戏)。这项运动在顾拜旦(Le baron Pierre De Coubertin)的推动下发展成为今天的奥运会,其规模和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过了古希腊人的运动会。事实上,现在的诸多运动形式都可以追溯其作为游戏的前身。比如,舞蹈与巫术活动的舞蹈就具有亲缘关系,这在民族民间文化的人类学调查中就有所体现。中国的很多武术,来自对动物动作的模仿,这种模仿最初也就像“鹦鹉学舌”一样是一种游戏(嬉戏)。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上,游戏也贡献了生产生活智慧,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方面的技术革新和产品创造提供了灵感。比如,飞机发明者莱特兄弟(Wright Brothers)小时候,他们的爸爸给他们一个能在空中飞的蝴蝶玩具作为圣诞节礼物,兄弟俩不相信玩具还能“飞上天”,但是在目睹了蝴蝶玩具“飞上天”后,他们终于相信了除了鸟、蝴蝶之外,人工制造的玩具也能飞上天,所以他们开始拆卸玩具,研究如何让工具飞上天。后来的结果证明,玩具(游戏的工具)在开发人的想象力、激发人的探索欲、促进人的发明创造方面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可以说是巨大的,是必须被重视的。因为游戏能激发我们的激情、想象力、合作、参与、拼搏等,这就是对人的改造,也是游戏带给我们的积极结果。

认为艺术起源于游戏,是游戏发生学的重要观点之一。这一观点有丰富的事实依据,比如古老的壁画,几乎都是对人们各种生活情状的记录,其中也有游戏。而流传下来的很多艺术形式,都与游戏息息相关。古希腊雕塑家米隆(Myron)的代表作品《掷铁饼者》,作为希腊雕塑艺术的全盛时期(艺术史上被称为“古典时期”,公元前449年到公元前334年)流传至今的杰作,其艺术地刻画了掷铁饼运动,这就是游戏(宽泛意义上)的艺术再现。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实际上也就说明了,艺术与游戏之间的紧密关系,这种关系是显明的,也是深刻而重要的。

所以,游戏在体现人的生物属性的同时,也展现了人的精神性,它诠释了人本质上就是游戏者这一重要身份。既然人本质上就是游戏者,那儿童自然也是游戏者。

二、儿童作为游戏者

儿童作为游戏者是毫无疑义的判断,只不过儿童作为游戏者的真正意义就在于,游戏之于他们的意义和价值。所以,进一步深化对游戏所富含的物质形式与精神价值的探讨,对儿童的游戏性作为其存在基本形态的认肯,以及对游戏之于儿童成长的积极意义的系统构建,都是为了回答,作为游戏者的儿童如何更好地成人。

儿童游戏者首先是被游戏建构的。得益于行为理论、教育心理学、心理分析理论资源的方法论启发,心理学—教育学对儿童游戏的探讨从更为精细的层面揭示了游戏对儿童知识接受、习惯养成、经验积累、德性陶冶方面的促进作用。19世纪70年以来,心理学—教育学进路的游戏理论研究蔚为大观。比如皮亚杰(Jean Piaget)关于儿童在游戏中使用相关道具,对于游戏和认知的探索之意义的肯定,进一步催生了教育学家对游戏促进儿童成长的讨论,其代表人物有皮亚杰、阿德勒(Adler)、蒙台梭利(Montessori)等人,他们纷纷从各自的研究领域论证,游戏对儿童健康成长的正向价值,并基于此进一步讨论了如何有效地将游戏植入儿童的各种教育活动之中。这类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既印证了哲学家对游戏、游戏者的本质的研判,也证明了儿童游戏的实践价值不仅仅在于从教育—心理方面给予儿童积极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这种影响需要我们对游戏研发和运用本身进行某些限定和引导。就这个意义上来讲,儿童作为游戏者,是被游戏建构的。

其次,儿童的游戏者身份实际上備受瞩目,其原因在于,儿童作为游戏者彰显了游戏的本质。游戏的本质是什么,其与游戏者之间关联为何,或者这种关联需要什么中介,这些问题实际上构成了对儿童游戏者身份进行哲学反思的基础。由于“真正的、纯粹的游戏是文明的主要基础之一”[3]7,所以,以传统游戏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家们基于对游戏现象、语言游戏、游戏与艺术品及艺术创造的关系等核心议题的讨论,尝试从更为广泛,也更为深刻的层面揭示游戏的本质。伽达默尔认为游戏是“艺术作品的存在方式”[4],游戏的存在方式就是艺术作品、对话本身以及人类共同体的存在方式,游戏以及与之同构的对话因此而被看作解释学哲学的原型。伽达默尔的理论阐发把游戏本身的意义提振到哲学的本体论层面,尔后,维特根斯坦(Ludwig Josef Johann Wittgenstein)的“语言游戏”理论、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的“朴素的游戏”“诗歌是语言的游戏”等论断,对这一理论作了纵深上的发挥。而欧根·芬克(Eugen Fink)则深化了自伽达默尔以来的德国哲学家关于游戏的哲学研究,以“游戏作为世界和其他作品的表象”为题,讨论了游戏自身作为人类一项重要活动所具有的深刻意蕴[5]。从这些哲学家的讨论及相关观点可见,实际上游戏和游戏者有着紧密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同构的,毕竟游戏者事实上也构成了游戏的有机部分,而即便是游戏的衍生品,也深刻地蕴含了游戏者的情感、价值观和某种信念。

最后,作为游戏者的儿童,其自愿地参与、退出(停止)游戏,这种自愿体现的是一个事实,即游戏者是自由的。在赫伊津哈看来,游戏“不受物质需求和道德义务的影响”[3]10,因为只有游戏者对游戏的喜爱才能使得游戏是被需求的,也只有在被需求的时候,游戏才是迫切的。比如为了让孩子克服无聊,让聚会更为欢畅,让团队尽快融合等,无不体现了人们对游戏的某种需求。需求的满足是自愿的,所以也是自由的。比如在宴会上,你可以加入游戏,也可以置身事外,游戏不会被当成一个任务而强加给你。

游戏者的自由也证实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人的游戏本质,因为人本身就是自由的。这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可以说明,游戏者又是自我建构的,而不仅仅是被建构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强调在对儿童的教育中,要积极引入游戏,通过游戏来帮助儿童获得知识、方法与相关体验,并在游戏中实现自我建构的原因。但不得不在这里重点提及的是,在现代游戏产业化之后,儿童在游戏中的自由、建构性遭到了某种破坏,这体现为他们对游戏的成瘾性。当前,我们对儿童作为游戏者的反思,已经不能局限在传统游戏框架内,而是要重点聚焦于现代网络游戏境遇中的游戏者。我们发现,儿童对于游戏本身及其对自我影响的认知、参与游戏的态度、游戏活动的参与性等因素,随着新的游戏环境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使得我们对儿童作为游戏者,以及游戏本身的研判都要发生了某种翻转,既有的理论,诸如《动物的游戏》(Delphine Grinberg,1898)、《人的游戏》( Karl Groos,1899)、《游戏的本质与意义》(Buytendijk,1934)、《人,游戏者》(Huizinga,1938)等,由于尚缺乏对现代游戏产业化境遇下人与游戏之间的复杂关系的深入讨论,对于当前游戏问题的阐释稍显不足。而当前大家对游戏之于儿童成长的负面性的担忧,也让我们不得不反思,这种游戏的自由似乎变成了康德哲学意义上的任意,不是一种真正的自由(实践的)。这就不得不让我们去研讨,儿童是不是一个好的游戏者这一时代课题。

三、好的游戏者

自康德、席勒、伽达默尔等人把游戏提升到本体论层面思考以来,我们对游戏的认知就产生了一次翻转,但游戏本身与人的关系却不曾被阐明。随着现代游戏对儿童的吸引力越来越大,“网瘾”等现象和心理治疗需求的旺盛,再次颠覆了我们关于传统游戏所建构的思想观念和认知经验。同时,我们发现,既有的理论对游戏本身(包括规则与形式)的研究是主体,而对游戏者的研究却暂付阙如。

首先,游戏者应该是理性的,且是不带目的性的理性。显然,儿童的理性还是不够健全的。人的游戏之特殊性(与动物的嬉戏相比),在于“作为人的最固有标志的理性可以确定自己的目的,并且有意識地去努力实现这种目的,人的游戏可以包含理性而且又不具有带有目的理性的特征”[2]22。也就是说,就遵守游戏规则,实现游戏而言,游戏者应该是需要有理性的,因为我们玩游戏本身就是目的,这是对游戏本身的认可、尊重。至于在游戏中我们能实现什么,这既是游戏本身客观蕴含的东西,也是我们主观去努力追求的东西。比如,奥林匹克运动会项目本身是激发我们对人类极限的挑战,追求“更快更高更强”的目标,但同时,我们还在相关的活动中收获友谊、竞争者之间的尊重、竞技的自由与公平、获胜的喜悦与成就等。如果我们是非理性的,则对游戏而言可能是消极的,甚至是极具伤害性的,比如有人想要获得好的名次,选择服用兴奋剂等非法手段破坏游戏规则,那么这个游戏者就是非理性的。不带目的性的理性则保障了游戏者在游戏中的尊严,以及对游戏本身的尊重。甚至,我们认为不带目的性的理性,是游戏保持魅力的基础。这在传统游戏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康德曾说,与生活中的忙碌相反(这是为了别的目的,让人不愉快),“游戏中的忙碌自身就是令人愉快的,不再心存任何其他进一步的目的。当人们散步时,则散步本身就是目的,而且走得越远,它就越使我们感到愉快”[6]45。这说明,参与游戏本身就是愉悦的,就是目的。

反观作为游戏者的儿童,他们的理性还在不断发展和健全之中,对于游戏的理解和参与,更多的是凭借其感性力量的推动。比如对于游戏规则,儿童虽然也可能在玩伴或者成人的监督下认真地遵守,但对于规则本身的意义,则并不见得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此外,在教学中,教育者为儿童设计了相关游戏,但其参与可能就是被动的、强制的。当然,如果他在游戏中获得了某种快乐,也通过游戏获得了更多具有教育意义的东西,特别是他在游戏中实现了自我,那么他可能对于游戏的理解、认知与认同会变得不一样。但这个过程同时也是其理性得到健全发展的过程,因为游戏的过程,就是儿童本身发展和成长的过程。在福禄贝尔(Friedrich Wilhelm August Frbel)看来:“游戏是儿童发展的、这一时期人的发展的最高阶段,因为它是内在本质的自我发现,是内在本质出于其本身的必要性和需要的外向表现,‘游戏一词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游戏是人在这一阶段上最纯洁的精神产物,同时是人的整个生活、人和一切事物内部隐藏着的自然生活的样品和复制品。”[8]38-39所以,儿童作为一个游戏者,要完全地去呈现自我,完全地去展现其自身的本质,还得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这就昭示了儿童因为自身理性的缺乏,还不是一个好的游戏者这一基本事实。

其次,游戏者不能只是被动地被建构,而应该是积极的自我建构。真正自主、理性的游戏者,是以自我建构为导向的。作为游戏者的儿童,其成长是一个从潜能逐渐迈向现实的过程,其更为主要的身份是游戏中的被建构者。这是由其尚未建立的学习和游戏的自主性决定的。康德认为,学校也是强制性的教育,孩子虽然可能有某种抗拒,但将来终究会认识到它的巨大作用。所以,他说:“教育必须是强制性的,但不可因此而是奴役性的。”[6]46强制是源自对儿童进行教育塑造的需要,这是儿童的基本性状及其特性决定的。儿童作为潜在的成人,他究竟最后成为什么人,实际上一方面依靠其天赋,一方面依靠其受到的教育,当然或许还需要一点人生际遇,但前两方面是决定性的因素。“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人。” [6]10康德这个论断是值得信赖的。这恰好说明,儿童处于被建构的过程中,游戏、各种教育活动,甚至所有的人生经历,都对其心智的成熟、理性的发展、情感和价值观的健全和养成有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游戏无论是儿童自主参加的,还是教育者设计的,都对儿童的成长有着极为明显的影响。游戏对于儿童而言,就是一种教育。所以,游戏对儿童的建构意义是传统游戏的基本功能。

由于技术的革新,现在各种智能终端为儿童更为便捷地参与游戏提供了巨大的便利,玩游戏甚至成为儿童打发童年时光最为重要的手段了。与传统游戏相比,现代游戏以更加丰富的内容和形式、更为引人入胜的情节和画面、更加直观的体验感、更加多变的交互性、更多的商业性推动,强烈地吸引着儿童与成人参与其中。这类游戏使得各种“玩家”容易被游戏所吸引,甚至有些少年儿童还沉迷于游戏。所以,现代游戏更是证明了儿童作为游戏者,其自主性是尚未以理性为前提的,他们被游戏建构的成分远大于他们通过游戏对自身的建构。儿童无法真正地以自主性、自制力、创造性和建构性去面对游戏,这也是其还不是一个好的游戏者的原因。

最后,儿童游戏者要实现“玩以成人”,还得以“学以成人”为前提。教育学家们认为,儿童在游戏中能够获取知识、获得成长、实现自我,这是教育规律,也是个体成长的基本事实。但我们不能忽视的一点是,游戏的娱乐性是一把双刃剑。罗素(Bertrand Arthur William Russell)在评价游戏的教育价值时,通过对蒙台梭利派教师不喜欢儿童将教学玩具当作火车、轮船或者其他物品,因为这是“混乱的想象”这一观念的肯定,来提醒我们对游戏的娱乐性应有警醒。他说:“他们(蒙台梭利派教师)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儿童所做的并不是真的游戏,即使是儿童自己,也可能看不出别的意义来。蒙台梭利教具能给孩子带来欢乐,但其目的是教学,娱乐只不过是教学的手段而已。然而在真正的游戏中,娱乐则是主导的目的。”[8]84罗素和蒙台梭利都指出了游戏的娱乐性可能是游戏自身的教育价值得以彰显的基础,但同时也是其可能影响教育效果的因素。所以,要发挥游戏的教育价值,即充分利用游戏的娱乐性的同时,还要对游戏进行相应的设计、限制和监控,实际上是通过游戏规则、参与游戏的相关限制,以及游戏主导者的引导、监督等,以规避游戏可能带来的负效应。这就是为什么在教学中要植入游戏,却又要限制游戏的根本原因。

但儿童不仅在学习中拥有游戏者这一身份,在生活中也可能扮演着这一身份。无论是有限的游戏(要有输赢),还是无限的游戏(一个游戏开启另一个游戏),游戏者在游戏中的表现都是其自身情感、能力、意志等综合因素的体现。如果说,在学习活动中教育者给儿童设计的相关游戏,正是为了去训练儿童的这些能力、提升相应素质的话,那么儿童自己选择参与非学习性的游戏,则跟游戏设计者、游戏倡导者相关。但有一个值得特别重视的问题就是,游戏的设计者可能不仅仅出于让儿童学习和成长的目的来设计游戏,游戏倡导者也可能不是专门为了激发儿童游戏者展现相应能力来主导游戏,这就必然带来一个现实的困境,即儿童游戏者在游戏中并未真正实现游戏的正价值;相反,却因为自身的不自制等缺陷可能沉迷于游戏,而失却了对游戏的意义的追寻。所以,很多网络游戏虽然也强调让游戏者能从中学习知识、体验不同的生活、获得不一样的历练等,但往往是积极效果尚未得到彰显,青少年沉迷于游戏不能自拔,从而影响了其身心健康等现实却让大家更加揪心。这不得不说,从游戏者这一角度,我们似乎发现游戏并非一如既往地被教育者所称赞;相反,游戏形式本身的發展已经让我们开始管窥到它业已产生的更多让我们不可控的隐忧。

在传统游戏中,对于儿童作为游戏者我们是没有疑虑的,但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这种状况已经被修改。现在,我们必须基于游戏应该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服务这一基本观念,明确“学以成人”是倡导和设计游戏的基本原则,即游戏要为儿童学习和成长服务。如果跳脱了这一个原则,资本必将催生更多的游戏,而且这些游戏也必将有脱离“为儿童潜能的实现和自我成长而设计”的基本轨道。所以,当我们从儿童哲学出发来反思“儿童自身”这一立场,对儿童是否是一个好的游戏者的研判,也就是对儿童如何实现自身这一时代问题的追思。这是儿童哲学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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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福禄培尔.人的教育[M].孙祖复,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8]罗素.罗素论教育[M].杨汉麟,译.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张 娅)

收稿日期:2021-07-20

基金项目:

贵州省社科规划课题青年项目“道德发生学视角下的王阳明伦理思想研究”(18GZQN11)。

作者简介:

郭晓林,男,贵州铜仁人,博士,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儿童哲学。

丘丽玲,女,广西玉林人,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伦理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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