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契约形式对供应商创新性的影响
——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的中介及产品复杂性与技术新颖性的调节
2021-10-18王丛迪
李 勃,王丛迪,和 征
(1.西安工程大学 管理学院;2.一带一路纺织发展创新研究院,陕西 西安 710048)
0 引言
相对传统产品创新,绿色产品创新涉及新知识和不同产业交叉融合的情况更普遍(如电动汽车技术),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和技术新颖性[1]。为尽早发现潜在技术问题,降低创新风险并提高创新效率,制造企业迫切需要通过跨边界供应链协同创新推进绿色产品创新,即通过供应商参与的绿色产品协同创新实现绿色产品创新。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的实际效果取决于供应商创新性,供应商对协同创新项目准确、及时和充分地投入资源是供应商创新性的关键[2-3]。然而,随着制造业供应链耦合度提升,优质绿色创新资源越来越稀缺,供应商对绿色创新资源的分配表现出明显非均衡性。为激发供应商的创新性,制造企业需要采取相关措施获取供应商的绿色创新资源。
已有研究表明,契约治理能够促使供应商加大对双方关系资源的投入[4]。根据契约整体设计思路差异,可分为过程控制型契约和目标激励型契约[5]。已有研究更多关注契约功能模块设置及影响[6],尚未探明不同契约形式与供应商优先配置绿色创新资源之间的关系。此外,由于绿色新产品评判标准不统一,绿色新产品之间的产品复杂性和技术新颖性差异显著[7],将进一步影响契约治理效果[8]。但已有研究并未阐明以上协同创新任务内在特征对契约形式选择的影响,更未探究恰当的契约形式对协同伙伴资源投放的作用。理论的缺失导致制造企业不能根据绿色新产品的内在特征向供应商提供合适的契约,限制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供应商的创新性。据此,根据中国制造企业样本数据实证研究,从契约治理视角出发,考虑绿色新产品复杂性和技术新颖性,探明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契约形式和供应商创新性之间的关系,不仅可以拓展绿色技术创新管理相关研究,还能为中国制造企业通过整合供应商资源开发绿色新产品提供新思路。
1 理论基础
1.1 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
绿色产品创新是指将可持续理念引入新产品全生命周期,最小化新产品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负面影响,最大化资源利用率的产品创新实践[9]。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是指制造企业通过与供应商协同设计绿色产品、共同确定绿色原材料标准和设计规范等,使制造企业能够通过供应商的参与解决其创新过程中知识、技术以及相关资源不足的问题,进而开展绿色产品创新企业间协同活动[10-11]。供应商参与价值不仅在于能够使制造企业获取绿色零部件、原料和工艺,还包括通过与供应商协同创新提升新产品的绿色性能[12-13]。已有研究表明,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能够有效提升绿色产品创新效率并降低创新风险[10]。
早期研究普遍将供应商选择和评价视为实现供应商参与目标的关键[14]。随着研究深入,发现制造企业最需要的是与供应商基于产品创新具体需求开展协同创新,但不少所谓的“优质”供应商出于自身利益不能在协同创新中全力以赴,导致实际参与效果并不理想[3,15]。为此,Schiele等[16]使用供应商创新性反映产品协同创新中供应商面向制造企业创新需求而创新的能力和意愿,并指出激发供应商创新性是供应链协同创新成功的关键。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的创新性,体现了供应商按制造企业绿色产品创新需求而创新的能力和意愿,是评价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实际效果的关键指标[2]。如果制造企业不能在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准确、及时和充分获取供应商的绿色创新资源,将限制供应商的创新性,不利于绿色协同创新任务顺利完成[17]。然而,在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通过优先获取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激发供应商创新性的研究非常有限。
1.2 供应商资源动员与契约治理
由于供应商差异化对待不同制造企业的情况非常普遍,根据反向营销观点,如何动员供应商积极配合制造企业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有关供应商资源动员的研究,以期为制造企业优先获取供应商的人、财、物、知识等资源提供理论指导[18]。Ebers等[19]指出,制造商—供应商之间的信任、契约安全性、权力不平衡都能驱动供应商创新资源转移。从契约治理角度出发,供应商资源动员的核心在于抑制机会主义行为预期[20]。正式书面契约能够借助强制措施防范合作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合作伙伴建立起合作信心,以此激励合作伙伴为协同任务投入资源[21]。契约的设计思路和出发点决定契约形式[6],具体分为过程控制型契约和目标激励型契约,前者强调契约对合作过程中双方行为与权责划分阐释详细且精准,后者则强调契约对合作伙伴绩效目标以及相应奖励阐释清晰明确[5]。契约的整体形式更深层次地影响着供应商对制造企业主导绿色产品协同创新项目的预期[22],因而能够对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配置意愿产生影响。
综上,本文认为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恰当选择契约形式能够促使供应商优先面向绿色产品创新投入绿色创新资源,进而有效激发供应商的创新性。由于绿色产品创新的特殊性,绿色新产品之间的复杂性和新颖性存在较大差异,需要供应商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很可能会影响契约治理效果。因此,需要考虑绿色新产品复杂性和技术新颖性对上述关系的调节作用。
2 研究假设与理论模型
2.1 契约治理与供应商创新性
通过签订过程控制型契约,供应商可以更清晰地评估自身任务量和风险,有助于建立对制造企业的信任以及对双方关系的正面预期,故能激励供应商面向制造企业绿色产品创新需求的创新。然而,过程控制型契约即使再详细也难以说明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当契约过于详细时,双方合作会变得僵化,不仅不利于高效信息共享和隐性知识转移,还降低双方应对绿色产品创新风险的能力[23]。同时,契约详尽程度提升会逐步压缩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空间,降低供应商创新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最终限制供应商在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的创新能力。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a: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过程控制型契约与供应商创新性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
基于代理理论,将供应商收益和绩效挂钩可以使制造企业与供应商的利益保持一致,使制造企业可以影响供应商的行为和决策[22]。绿色产品协同创新情境下,目标激励型契约规定供应商所获利益与其努力和贡献联系密切,能够促使供应商根据制造企业特定需求参与绿色产品创新。此外,目标激励型契约专注于结果,供应商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制造企业介入供应商日常操作的空间较小,此时制造企业不会轻易干涉供应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冲突。双方因责任和义务模糊而产生误解的空间更小,在减少争议的同时使供应商对双方关系更加满意。因此,目标激励契约能够激发供应商面向绿色产品协同创新需求而创新的能力和意愿。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b: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目标激励型契约正向影响供应商创新性。
2.2 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的中介作用
制造企业对供应商的吸引力与制造企业获得供应商授予的优先客户地位关系密切,对制造企业优先获取供应商的绿色创新资源起决定性作用[24]。过程控制型契约为双方合作提供基本保障,使供应商感到制造企业的专业性,是客户吸引力的关键。如果过程控制过于详细,势必会降低双方合作效率以及供应商对合作效价的预期,反而不利于吸引供应商。由此可见,过程控制型契约过于简单或详细均不利于供应商面向制造企业优先配置绿色创新资源。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a: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过程控制型契约与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
目标激励型契约将供应商绩效及其奖励密切联系,在不确定性较高的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使用目标激励型契约,将给予供应商更大的发挥空间,促使供应商面向协同创新项目配置更多绿色创新资源。此外,供应商参与制造企业绿色产品创新项目通常是基于对协同创新结果的良好预期[25]。基于社会交换理论,通过目标激励型契约使供应商对收益的预期被满足,进一步提升供应商对关系的满意度,使其产生满足制造企业需求的动机,进而形成良性循环,因而能够使供应商愿意优先面向制造企业绿色产品创新需求配置绿色创新资源。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b: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目标激励型契约正向影响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
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可以确保绿色产品相关知识和信息的开放交流,对绿色产品创新成功具有重要价值[26]。当供应商感知特定客户的吸引力较大时,会优先满足该客户特定资源需求。因此,制造企业需要通过提高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增强其优先配置绿色创新资源的意愿。Ellis等[27]在社会交换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诱因—相对吸引力—报答”模型,根据该模型,制造企业需要提供一定的“诱饵”,以此影响供应商对吸引力的感知,进而使供应商作出回馈。根据该模型,制造企业开展以上两种形式的契约治理均能提高自身吸引力,作为对制造企业的回报,供应商愿意根据制造企业绿色产品创新需求优先配置绿色创新资源。结合H2a和H2b,本文得出如下假设:
H3a: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在过程控制型契约与供应商创新性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H3b: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在目标激励型契约与供应商创新性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2.3 产品复杂性的调节作用
在复杂程度高的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制造企业和供应商承担产品交付不确定性以及产品性能不佳的风险。同时,复杂性增加了协同创新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制造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误解,使协同过程面临较高的不确定性[25]。基于交易成本理论,较高的不确定性会促使参与者更加专注于自身利益,加大机会主义行为风险,例如技术挪用和信息泄露风险等[21]。此时,过程控制对协调和监督双方协同过程的意义凸显,故过程控制型契约在降低协同创新不确定性方面的价值被强化。因此,当产品复杂性较高时,更加需要过程控制型契约界定双方行为及权责,以降低协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a: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产品复杂性越高,过程控制型契约与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之间倒 U 型关系的阈值点出现越晚,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就越高。
复杂程度高的绿色产品协同创新项目中,双方职责界定模糊,由此带来较高的合作风险[1]。通过明确奖惩条款和风险分担条款,促使制造企业与供应商共担风险,化解目标冲突、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此外,目标激励型契约能够促使双方目标保持一致,相似目标有助于合作双方抵制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更好地贯彻落实合作规范[22]。在共同目标的指引下,实现价值共创的期望会使供应商全力以赴地参与制造企业主导的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也就是说,当绿色新产品复杂性较高时,使用目标激励型契约有助于双方目标保持一致,能够有效化解目标冲突并抑制供应商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促使供应商为实现共同目标而优先向制造企业配置绿色创新资源。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b: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产品复杂性越高,目标激励型契约与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之间的正向关系越强。
2.4 技术新颖性的调节作用
当前绿色技术发展和变革速度较快,许多绿色新技术尚未完成可行性和可靠性测试就已经被新技术取代。这就导致如果在绿色新产品中使用最新绿色技术,将很难预测新产品的财务回报[8]。与此同时,当采用最新绿色技术时,双方具备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比较匮乏,提升了绿色产品创新项目成败原因分析难度。因此,如果在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主要使用过程控制型契约,会难以实现对逃避责任、粉饰努力、虚假承诺等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控制,进一步强化供应商风险感知。其次,当技术新颖性较高时,供应商在预期范围外进行调整则在所难免。更多合同细节反而限制了供应商调整空间,不利于调动供应商创新资源投入积极性。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5a: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技术新颖性越高,过程控制型契约与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之间倒 U 型关系的阈值点出现越早,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就越低。
基于期望理论,当供应商认为参与任务成功后能够获得期望利益时,为顺利完成新产品开发任务,其配置相关资源的意愿会更强[9]。如果在新产品开发中采用最新绿色技术,预测新产品未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难度就会提升。目标激励型契约使供应商对项目净收益的分配规则更加清晰,便于其进行财务核算,有助于其对参与效价产生正面期望[22]。也就是说,当新产品的技术新颖性较高时,目标激励型契约能够有效解决供应商参与效价评估困难的问题,为供应商优先配置绿色创新资源奠定基础。此外,目标激励型契约对供应商行为的约束更少,供应商拥有更大的创新空间。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5b: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技术新颖性越高,目标激励型契约与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之间的正向关系越强。
综上,产品复杂性、技术新颖性分别对过程控制型契约/目标激励型契约—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供应商创新性之间的关系起调节作用,即中介作用会受产品复杂性和技术新颖性的影响。由此,本文提出被调节的中介作用模型假设:
H6a: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过程控制型契约通过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对供应商创新性的中介效应受到产品复杂性的正向调节作用;
H6b: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目标激励型契约通过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对供应商创新性的中介效应受到产品复杂性的正向调节作用;
H6c: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过程控制型契约通过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对供应商创新性的中介效应受到技术新颖性的负向调节作用;
H6d: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目标激励型契约通过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对供应商创新性的中介效应受到技术新颖性的正向调节作用。
结合上述假设,构建本文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3 研究设计
3.1 变量测量
借鉴已有研究中成熟量表所涉及的变量,本研究量表编制具体步骤如下:①将英文量表翻译为中文量表,再由专业翻译者译成英文之后与原文对比,据此修正中文翻译以确保测量对等性;②在已有研究和相关企业管理人员半结构化访谈的基础上,对题项进行修正;③征求10位专家的建议,根据研究情境对题项进行必要修改,使表意更加清晰准确;④正式调研之前,选择25家制造企业小规模发放问卷,根据反馈情况修改并确认最终量表。除控制变量外,所有变量采用 Likert 7级量表评价,分值由低到高表示调查对象测量结果,其中,1表示“完全不同意”,7表示“完全同意”,同意程度逐渐提升。
(1)过程控制型契约(PCC)是指契约整体强调协同过程中双方行为准则及权力责任划分,力求相关条款详细精准。该变量测量依据Bai[5]、Zou等[25]使用的量表,最终形成包括4条题项的测量量表(见表1)。
(2)目标激励型契约(TIC)是指契约整体强调合作伙伴应达到的绩效目标以及相应奖励措施,力求相关条款清晰明确。该变量测量依据Vries[28]、Bai[5]、Zou等[25]使用的量表,最终形成包括4条测量题项的量表(见表1)。
(3)产品复杂性(PC)反映该新产品相对于同类型产品或替代产品的复杂程度。该变量测量依据Yan等[8]使用的量表,最终形成包括4条测量题项的量表(见表1)。
(4)技术新颖性(TN)反映该新产品相对于同类型产品或替代产品使用技术的创新程度。该变量测量依据Yan[8]和李随成等[29]使用的量表,最终形成包括4条测量题项的量表(见表1)。
(5)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SAGIRP)反映相对于其他客户,供应商向特定客户优先配置绿色创新资源的意愿。该变量测量依据Vos[30]、李勃等[3]使用的量表,最终形成包括4条测量题项的量表(见表1)。
(6)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的供应商创新性(SGI)反映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供应商按照制造企业绿色产品创新需求而创新的能力和意愿。该变量测量依据Azadegan[31]、李勃等[2]使用的量表,最终形成包括4条测量题项的量表(见表1)。
根据研究情景需要和相关研究,选取企业规模、成立年限以及合作时间作为控制变量(见表2)。
3.2 数据来源
根据研究需要,选择绿色产品创新需求比较迫切的行业作为抽样对象,涵盖新兴制造企业(如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和传统制造企业(如食品、纺织、家电等)。在专业招聘服务机构的配合下,获取样本企业中目标受测人员的基本信息。选择熟悉供应链协同创新业务的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正式问卷发放,调查人员主要包括制造业高管、研发主管、产品经理、供应链经理等。提前与受测人员进行沟通,告知相关信息只用作学术用途且调查过程匿名以提升有效问卷回收率。调查小组先后对北京、陕西、河南、湖北、江苏、浙江等地企业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263份,回收率为52.6%,剔除无效问卷后,最终保留231份有效问卷,有效问卷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
3.3 共同方法偏差分析
通过Harman单因子分析法检测是否存在同源性问题,对所有研究假设涉及题项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第一主成分对总方差的解释量为28.35%,所有因子累积方差解释量为77.24%,可见不存在一个公因子解释大部分变异量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本研究中同源偏差的影响有限。
4 实证分析
4.1 信效度检验
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过程控制型契约、目标激励型契约、产品复杂性、技术新颖性、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和供应商创新性的Cronbach's α值均高于0.7,符合信度标准,呈现出较好的内部一致性。对研究涉及变量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验证结果如表1所示。观测变量对应各变量的标准化载荷系数均高于0.6,各变量的AVE值高于0.5,CR值高于0.7,表明量表聚合效度良好。通过比较各变量的AVE值与变量间相关系数判定量表区别效度。如表3所示,特定变量与其它变量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均小于该特定变量的AVE值的平方根,可见区别效度良好。
4.2 描述性统计分析
如表3所示,过程控制型契约、目标激励型契约、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以及供应商创新性之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能够初步证实部分假设,为后续检验提供初步支持。
4.3 假设检验
(1)主效应。如表4所示,模型6是控制变量对供应商创新性的影响回归结果,模型7表明过程控制型契约平方项与供应商创新性显著负相关(β=-0.197,P<0.01),说明过程控制型契约与供应商创新性存在倒U型关系,H1a得到验证。模型8表明,目标激励型契约对供应商创新性具有显著正向影响(β=0.341,P<0.001),H1b得到验证。
(2)中介效应。对于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在契约形式与供应商创新性间的中介作用,参考温忠麟[32]的中介效应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见表4。模型1为控制变量对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的影响回归结果。模型2表明,过程控制型契约平方项与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显著负相关(β=-0.212,P<0.01),过程控制型契约与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存在倒U型关系,H2a得到验证。模型3表明,目标激励型契约对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β=0.447,P<0.001),H2b得到验证。模型9表明,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对供应商创新性具有显著正向影响(β=0.376,P<0.001)。模型10表明,加入中介变量后过程控制型契约平方项与供应商创新性仍然显著负相关(β=-0.134,P<0.05),且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显著正向影响供应商创新性(β=0.296,P<0.001),H3a得到验证。模型11表明,加入中介变量后,目标激励型契约与供应商创新性仍然显著正相关(β=0.224,P<0.001),且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显著正向影响供应商创新性(β=0.262,P<0.001),H3b得到验证。
表4 回归分析结果(1)
为确保研究结论的可靠性,进一步采用Bootstrap法检验中介模型,选择模型模板4,检验结果见表6。过程控制型契约的间接效应点估计值为0.111,95%的置信区间 CI=[0.046,0.198];目标激励型契约的间接效应点估计值为0.117,95%的置信区间 CI=[0.045,0.200],两者均不包含0。因此,H3a和H3b所提出的中介效应较为稳健。
表6 中介效应的Bootstrap分析结果
(3)调节效应。将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作为因变量,在模型4、5中引入自变量和调节变量的乘积项。调节效应H4b和H5b的检验结果见表4。模型1是控制变量对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的影响回归结果。由模型4可知,目标激励型契约对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具有显著正向影响(β=0.439,P<0.001),同时目标激励型契约与产品复杂性的交互项对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具有显著正向影响(β=0.231,P<0.01),表明随着产品复杂性提高,目标激励型契约在促进供应商优先配置绿色创新资源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H4b得到验证。由模型5可知,目标激励型契约对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具有显著正向影响(β=0.430,P<0.001),同时目标激励型契约与技术新颖性的交互项对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具有显著正向影响(β=0.222,P<0.01),表明随着技术新颖性提高,目标激励型契约在促进供应商优先配置绿色创新资源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H5b得到验证。
为验证过程控制契约与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之间的倒U型关系以及阈值点出现时机,检验步骤如下:以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作为因变量,引入控制变量;将过程控制型契约以及过程控制型契约平方项引入回归方程,分别使用总体样本、低产品复杂性样本、高产品复杂性样本,以及低技术新颖性样本、高技术新颖性样本进行检验,H4a和H5a检验结果见表5。根据Cohen等[33]提出的阈值计算方法,依次得出在低产品复杂性样本、总体样本和高产品复杂性样本倒U形曲线阈值点处,过程控制型契约分别达到最大值的 48%、63%和58%,阈值点变化规律不明晰,拒绝H4a。在低技术新颖性样本、总体样本和高技术新颖性样本倒U形曲线阈值点处,过程控制型契约分别达到最大值的89%、63%和 42%,表明技术新颖性越高,阈值点出现越早,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程度越低(见图2),H5a得到验证。
表5 回归分析结果(2)
图2 倒U型关系
(4)被调节的中介效应。使用Bootstrap法分析被调节的中介效应,以调节变量产品复杂性、技术新颖性均值加减一个标准差,分别对低、中、高3种产品复杂性和技术新颖性情况下的中介作用进行检验,结果见表7。对于过程控制型契约,在技术新颖性处于低水平和中等水平时,95%的置信区间分别为[0.041, 0.223]和[0.039,0.179],均不包含0,表明中介作用显著;在技术新颖性处于高水平时,95%的置信区间为[-0.003,0.168],包含0,即中介作用不显著。由此可见,两种情景下中介作用具有显著差异。由此可知,技术新颖性越高,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在过程控制型契约与供应商绿色性之间的中介作用越弱,H6c得到验证。
调节变量PCC→SAGIRP→SGI点估计标准误95%置信区间下限上限低技术新颖性0.1230.0470.0410.223技术新颖性0.1010.0360.0390.179高技术新颖性0.0790.044-0.0030.168
如表8所示,对于目标激励型契约,在产品复杂性处于低、中、高水平时,95%的置信区间分别为[0.018,0.151]、[0.043,0.201]和[0.056,0.272],均不包含0,置信区间逐渐扩展,且INDEX值[34]为0.037,置信区间为[0.004,0.076]。由此可知,产品复杂性越高,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在目标激励型契约与供应商绿色性之间的中介作用越显著,H6b得到验证;在技术新颖性处于低、中、高水平时,95%的置信区间分别为[0.014,0.170]、[0.043,0.192]和[0.060,0.226],均不包含0,置信区间逐渐扩展,且INDEX值为0.019,置信区间为[0.001,0.040]。由此可知,技术新颖性越高,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在目标激励型契约与供应商绿色性之间的中介作用越显著,H6d得到验证。
表8 被调节中介效应的Bootstrap分析结果(2)
5 结语
5.1 研究结论
采用中国制造企业样本数据,从契约治理视角出发,考虑绿色新产品复杂性和新颖性,探明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契约形式与供应商创新性之间的关系,得出主要结论如下:
(1)H1b和H2b得到验证,表明制造企业可以使用目标激励型契约促进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进而对供应商创新性产生正向影响;H1a和H2a得到验证,表明制造企业在适度范围内使用过程控制型契约能通过同样的路径对供应商创新性产生正向影响,但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将产生完全相反的作用。
(2)H3a和H3b得到验证,表明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在过程控制型契约/目标激励型契约与供应商创新性之间起中介作用;H4b和H5b得到验证,表明无论是高产品复杂性情景还是高技术新颖性情景,目标激励型契约对供应商优先配置绿色创新资源的促进作用都会得到强化;H5a得到验证,表明当绿色新产品技术新颖程度较高时,制造企业使用过程控制型契约对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的负向作用将提前出现并放大;H4a未通过验证,经分析认为,由于有限理性,面对研发周期长且研发成本高的复杂绿色新产品创新,制造企业无法预测每个潜在突发事件并作出事前控制。采用过程控制型契约不足以确保制造企业在整个协同创新过程中不断演进的适应性。因此,面对复杂程度较高的绿色产品创新,过程控制型契约对制造企业动员供应商优先配置绿色创新资源的积极作用不显著;H4a未通过验证,意味着过程控制型契约通过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对供应商创新性的中介效应不受产品复杂性的调节作用,故H6a不成立。
(3)H6b、H6d、H6c得到验证,表明产品复杂性和技术新颖性均能对目标激励型契约—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供应商创新性这一组中介关系起正向调节作用,技术新颖性对过程控制型契约—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优先配置—供应商创新性这一组中介关系起负向调节作用。
5.2 理论贡献
(1)从契约治理理论视角,揭示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契约形式与供应商创新性之间的关系。已有研究从非正式治理机制视角对产品协同创新中供应商创新性提升机制进行了探索[3],但从正式治理机制视角探析提升供应商创新性的研究鲜见。本研究根据契约设计总体思路和出发点,区分过程控制型契约和目标激励型契约两种契约形式,揭示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两种不同契约形式对供应商创新性的影响及差异。以上结论拓展了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中供应商创新性提升机制研究,进一步丰富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理论。
(2)基于产品复杂性和技术新颖性两方面的绿色新产品内在特征,提出面向不同绿色产品协同创新项目的供应商绿色创新资源动员策略。Bai等[5]研究表明,在协同创新中新产品复杂性和技术新颖性与供应商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以及组织间冲突风险密切相关。但相关研究尚未就供应链协同创新中绿色新产品开发项目的内在特征提出差异化供应商资源动员策略。在此基础上,本文针对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情景,基于契约治理视角提出适配不同绿色产品协同创新项目的供应商资源动员机制,拓展了供应商资源动员研究。
5.3 实践启示
供应商参与绿色产品协同创新情景下,需要根据绿色产品创新任务的技术新颖性和产品复杂程度选择合适的契约形式,以此激发供应商创新性。具体而言:①面对产品复杂性和技术新颖性较低的绿色产品协同创新任务时,制造企业应以目标激励作为契约设计的出发点,并适当控制契约中的过程控制条款,否则将产生不利影响;②在绿色新产品复杂性较高,但技术新颖性较低的情况下,应重视使用目标激励型契约。但如果双方研发实力较强,也可以通过增加过程控制条款提升新产品开发的可预测性;③在产品技术新颖性高,但复杂性较低的情况下,制造企业应尽量避免使用过程控制型契约;④面对产品复杂性和技术新颖性较高的新产品,需要将契约设计为典型目标激励型契约,并核实契约中过程控制条款是否必要,尽量减少有关过程控制的条款,从而最大程度激发供应商的创新性。
5.4 局限与展望
本文存在以下局限:首先,研究情景涉及企业商业机密,因企业难以披露协同创新伙伴具体信息,导致获取配对数据难度较大,从供应商单边测量供应商创新性,其测量准确性存在一定局限;其次,长期合作关系样本不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结论;最后,契约形式划分存在多种标准,除根据契约整体设计思路进行划分外,还可以根据契约功能进行划分,后续研究可以对此进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