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和工资能兼得吗
2021-10-15
当代工人 2021年15期
个案急呈
申请人吴某于2019年末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伤残四级。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为其发放伤残津贴后,单位停发了其工资。吴某对此提出异议,在与单位协商无果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单位继续向其发放工资。
申诉人
伤残津贴是伤残津贴,工资是工资,我受了工伤,不能去上班,但我仍是单位的员工,单位怎么能不给我发工资呢?
被诉人
吴某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并且他工伤后也没有再来上班,没有其他的奖金收入,按规定,单位就无须向他支付工资了。
仲裁庭
吴某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中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从上述規定看出,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社保部门按月发给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单位不再发给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