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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长考评机制在浙江的实践与探索

2021-10-14王巨峰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长制河湖河长

王巨峰

(浙江省钱塘江流域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6)

自2013年底浙江省全面推行以“河长制”为制度保障的“五水共治”决策部署以来,至2018年底,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全面推广“警长制”,设立“企业河长”“民间河长”“红马甲”等民间组织来共同护水管水。浙江省颁布实施了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绍兴市率先发布了全国第一个河(湖)长制地方标准《河长制工作规范》和《湖长制工作规范》,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河长培训学院,初步形成了“党政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河(湖)长制长效机制,及其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责任体系。浙江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转型不断升级,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2020年全省地表水总体水质为优,221个省控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占94.6%[1],比2013年的63.8%[2]提升30.8个百分点。截至2019年底,累计整治脏乱差、低散乱企业13.5万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1.4万家,关停、搬迁养殖户40余万个[3]。水资源管理连续4年获得水利部考核优秀。浙江省河长制工作得到了国务院、水利部的充分肯定,连续3年获得奖励资金,其中2018年获得水利部河长制先进奖励4 000万元,2019年和2020年均获得国务院激励5 000万元。但从这几年的实践分析,当前浙江省的河(湖)长制还存在履职意识淡化、职责不够清晰、考核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2019年,河海大学受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委托开展全国河(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建议浙江省从省级层面完善对河(湖)长本人考核的指导意见,便于基层进一步完善河(湖)长考核机制[4]。2020年初,浙江省治水办(河长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工作的通知》(浙治水办发〔2020〕1号),以全面建立河(湖)长履职评估考核机制为切入点,部署开展了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工作。

1 浙江省实践河(湖)长制的主要举措

1.1 基本要求

根据中央、水利部等有关部委及流域片各省(直辖市)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宏观上全面构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微观上具体考核评价指标考虑调查、测评、统计的可行性,所设指标便于量化,数据便于采集和计算[5]。为此,浙江省按照“一级管一级”原则,通过“三化”措施实行对乡级及以上河(湖)长履职+河湖状况的积分综合考核。一是河(湖)长履职的表单化。根据《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对各级河(湖)长履职事项进行表单化考核,并按照事项的重要性进行差异化赋分。二是河(湖)长的责任河湖状况的指标化。对“盛水的盆”和“盆里的水”进行状况评价,重点评价水质、生态流(水)量和岸线“四乱”问题,对河(湖)长履职成效好差进行差异化的赋分。三是考评信息的公开化。实行在线考核、实时排名、月度通报,并将结果报送当地总河长和组织部门,切实落实河(湖)长履职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1.2 问题分类

按照问题严重程度和违法情况分为轻微、一般和重大三类问题,通过河长制系统平台明确办结期限,为问题的差异化赋分做好铺垫,具体见表1。

表1 各级问题分类表

1.3 市级河(湖)长综合考评

按照“一级管一级”原则,浙江省治水办(河长办)负责市级河(湖)长的日常考评工作,印发《关于2021年度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的通知》(浙治水办发〔2021〕12号),统一制定市级河(湖)长的评分标准(见表2)。

表2 市级河(湖)长评分标准

1.4 县、乡级河(湖)长综合考评

县级、乡级河(湖)长考评细则由各地治水办(河长办)制定,指标体系稍有差异,但总体变化不大。现以杭州为例,杭州市治水办(河长办)印发《关于杭州市2021年“五水共治”(河长制)“六大比拼、十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治水办发〔2021〕20号),统一制定县、乡级河(湖)长的评分标准(见表3)。表3中的河湖状况指标按4个方面来考评产。(1)当月责任水域水质断面是否满足水功能区标准要求。(2)当月河流内流量水位是否满足生态流量水量水位要求(按省里统一部署同步推进)。(3)当月责任水域岸线是否存在重大问题(被上级河(湖)长和河(湖)长制工作机构,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督查或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4)责任水域岸线划界工作是否完成。表3中的河湖状况评估分好、中、差三类。月度状况评估按照当月状况指标,其中(1)—(4)均满足评估指标要求的评价为好;(1)—(4)中有1项评估指标不满足要求的评价为中;(1)—(4)中有2项及以上评估指标不满足要求或者存在劣Ⅴ类水质的评价为差。

表3 县、乡级河(湖)长评分标准

年度河湖状况评估由月度评估状况综合确定。月度最高状况等级达到10个月及以上的,按最高等级认定,未达到的按下一个等级认定,其中全年有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月度评估等级为差的,年度评估等级为差。

1.5 村级河(湖)长考评

村级河(湖)长重点在巡查与发现问题。因村委属自治组织,未要求对村级河(湖)长实行积分管理。但考虑到积分制度的有效性,部分地区进行了有益探索。以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为例,印发《宁海县梅林街道村级河(湖)长履职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宁梅办〔2021〕13号),主要将履职成效与干部绩效奖金挂钩,积分标准见表4。

表4 积分标准

2 浙江省河(湖)长制实践的成效

2.1 实现河(湖)长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

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度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的通知》(浙治水办发〔2021〕12号)要求,地方治水办(河长办)对河(湖)长综合考评结果按月上报总河长,年度考评结果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真正实现了领导干部履行河(湖)长职责不是“冠名制”而是“责任田”。

2.2 河(湖)长履职意识大幅提升

本制度正式实施半年来,根据浙江省河长制信息平台显示,浙江省各级河(湖)长巡河率从2020年上半年的81%提高到93%。发现问题数从2020年上半年的10万个提高到24万个,提高了140%。解决问题率与去年同期持平约为90%,河(湖)长巡查率与发现问题数实现“双增长”。

2.3 实现河(湖)长履职职能的转变

制度实施后,实现了河(湖)长履职从巡河发现问题为主到查处问题与河湖状况并重的转变。以市级河(湖)长为例,巡查得分占比为12%、河湖状况为24%,发现与解决问题达48%以上(其中重大问题不受限),其他常规性的一河一策编制、专题会议等占比为16%。同时,引导了河(湖)长更加关注水质等河湖状况指标和查处重大问题。

3 结 论

河(湖)长制的本身就是责任制,是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主、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2021年4月29日,胡春华副总理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暨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河(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将水环境质量作为检验河湖保护治理工作成效最直观的指标。浙江省率先将河湖水质、“四乱”等纳入河湖状况指标,将河湖状况作为河(湖)长履职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设置问题分类标准与加大查处重大问题分值占比,作为河湖长履职是否“有能”的重要标准,以“重大问题”与“河湖状况”为重点,通过积分形式综合呈现河(湖)长履职情况,极大地提升了河(湖)长履职意识;通过表单化设计明确了各级河(湖)长职责范畴;河(湖)长履职结果向当地总河长与组织部门通报,实现了河(湖)长履职的闭合管理,进一步健全考核制度,有力推动河(湖)长制工作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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