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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应是平衡

2021-10-13

当代工人 2021年9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强势裁判

这一案例是2014年的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中也引用了该案例,其实《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引用这一案例并非用来说明格式条款,而是用以说明判断当事人过错程度时,依照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来确定。

显而易见,裁判者的关注点在于对双方过错的界定。可有些难以理解的是,从合同约定上看,商家是守约方,似乎并没有什么过错,倒是孙女士是违约的一方。

然而问题就出在这份合同上。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上仍然保留有这一案例,但在网页上只有一句话,也正是这一案件的精髓:“预付费式消费模式是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营销模式,如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中有‘余款不退条款,对该条款的效力应从是否明显加重一方责任,排除一方主要权利,未公平分配消费者及经营者权利义务来认定。”

公平和诚信在很多人看来是两个再简单不过的词语,但在法律中直接适用公平和诚信原则,确是一件很需要智慧的事情。这个案子就是最好的例子,事情本身并不复杂,在大众日常的消费中也很常见。如果换位思考,我们成为法官的话,却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做出如此裁判。这里有一个很简单的原因:对于服务机构而言,他们拥有一份“完美的合同”,“完美”到几乎排除了自身的所有風险。

在不同人的眼中,完美有不同的样子,正如前面所言,对于服务机构而言很完美,但对于消费者而言,显然就不那么完美了。之所以要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在《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有诸多限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中,商家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在这种强势地位上商家很容易炮制出对自己完全有利的“完美合同”。

从技术层面上看,可能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完美的合同”,有时就算合同写得再不合格履行起来也可能很顺利,交易不顺利的时候再完美的合同也能找出毛病来。换句话说,如果孙女士真的变瘦了,可能根本就不会有这些纠纷。让每个客户都一定变瘦显然并不现实,这一点作为商家应当比孙女士更清楚,所以对商家而言,这份合同签得显然不够厚道。

在法律人看来,这种倾向性十分明显的合同一点儿都不完美,还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很多时候,合同的达成好比两个人谈恋爱,总有一方是追求者,被追求者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而看一对恋人是否能走得长远,往往要看强势的人能否在两人的关系中做到合理的平衡,如果滥用强势地位,两个人往往走不长远。在合同中也是如此。所以从法律视角看来,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衡的。不平衡的合同就算写得再严谨,在风险面前也未必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司法裁判是公平最后的守门人。在《民法典》出台后,条款是否“合理”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价值评判,裁判者将有更大的空间去守护公平,这也将更有利于让商家以更审慎的态度对待自己拟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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